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情感认同.............................. 35
2.司法改革中情感认同的追求.................................. 36
结语 ........................... 47
四、主观程序正义视角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一)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本土化理解
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情感认同
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是社会心理学和法学结合的产物,约翰·蒂博和劳伦斯·沃克尔是在观察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提出的这一理论,对于我国的司法环境以及司法传统是否有存在的基础和应用的空间?是探讨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前提。在中国历史上,老百姓并没对法治这一理念有具体明确的认知,法治理念的真正传播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人传统的认知里,法不是西方理念中站在绝对的理性人的立场上排除情感因素的法律,“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深深的融刻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①传统上中国人对于法律公平与否的理解不是法律是否客观公正,符合公正评价的客观标准,而是基于道德情感的认知,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中国传统民众对于“青天大老爷”的认知并不是他们做了什么符合当时律法规定的事情,而是做了什么能够满足老百姓在情感道德层面的需要或者说是期望。包拯的故事流传至今,在中国人的传统道德情感认知上,包拯可以说是最具有代表性的“青天大老爷”,广为流传的故事里包拯敢于为了老百姓对抗权贵,为了老百姓对自己的侄子痛下杀手。民众认为包拯是“青天大老爷”并不是因为包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而是他的行为符合民众在道德情感层面的期待,不是因为他的故事符合当时宋朝的法律要求他成为了“青天大老爷”,而是因为他的故事符合了中国人在道德情感层面对“青天大老爷”形象的期待,他才成为中国人传统故事里的“青天大老爷”。这里的“青天大老爷”并不是单只司法官员,更多的蕴含着民众对于法律的感知,这一传统的情感认同,至今影响着中国的广大民众。
结语
在司法实务中,来自被害人的反对和对涉罪未成年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是阻碍办案检察官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原因。这两个实际情况让检察官更倾向于提起公诉,把麻烦交给法院。造成被害人阻挠办案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是,被害人在程序参与的过程中缺少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程序设置上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对未成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忽略了被害人对通过司法程序表达其他诉求、宣泄情绪的需要。监督考察适用困难和效果不理想,主要是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对监督考察方案的抵触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流动未成年人难以在一个稳定的地点经历完整的监督考察期;在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司法社工和观护基地设置观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时,司法社工和观护人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参加对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实际上作为检察官办案的辅助人员,并没有实质参与到程序当中,对待程序的积极性难以得到保证。
根据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保障被害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主体实质参与到程序当中,保障参与主体的意见表达,尊重参与主体的意见,让参与主体在主观上认同程序的运行,在道德情感层面主动接受程序结果,并且积极推动程序的运行,改变参与主体旁观者的地位,使参与主体能够真正的感受到自己使程序的参与者。进而在主观上认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并且从主观上、心理上乐于配合办案检察官推动程序的适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