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在我国的审计市场中,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遭受起诉的案件层出不穷。2001年以来,银广夏事件、红光实业案件的曝光催生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个关于侵权民事赔偿的系统司法解释,它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也归为虚假陈述人之一,使得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实质性的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上得以贯彻落实。此外,2007年6月1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各项审计业务活动中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所应承担的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列举了近几年来证监会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失败案件中的处以上案件只是民事诉讼的冰山一角,但投资者诉诸法律手段向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追偿的举措,不断推动着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进程。2010年1月27 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第九条、第十条都有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以执业准则中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由此可见,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加大,诉讼风险赔偿已成为确定审计收费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得到政府各部门的高度认可。对于独立审计业务而言,首先,注册会计师一方面要从审计客户获取报酬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却要与审计客户保持超然的独立性来满足不付费的社会公众对高质量保证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需求。而且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规模较小,随着国际“四大”不断通过合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高他们的市场份额,我国的审计市场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具有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向其支付报酬的绝对控制权,因此往往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被审计单位各种风险的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执业谨慎或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风险和证据的判断失误,也很可能无法查出重大错报和舞弊。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完全控制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审计失败,面临的就是高额的罚没损失和难以挽回的声誉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未来因审计失败而发生的赔偿损失,一个积极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审计定价时考虑诉讼风险赔偿,为投资者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而遭受的损失提供物质保障,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
1.1.2研究意义
现阶段我国审计市场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众多,总体层次较低,大多数事务所以低价揽客维持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严重缺失。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和泛滥使得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事件频频发生,而上市公司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甚多,其影响范围之广泛性、危害之严重性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并且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书务所为了降低诉讼风险损失,必须合理进行屯计定价,并在审计定价中考虑诉讼风险因素。审计定价是联系屯计服务产品供需双方的的“经济纽带”,也是双方之间博弃的过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盈利性社会中介机构,其投入的屯计时间和资源成本必然会受到审计定价水平的制约,不合理的审计定价势必会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水平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而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屯计人员,并激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以提高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舞弊行为的概率,审计业务质量以及审计报告的可信度,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也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此外,在审计定价模型中引入民事风险赔偿因素,使投资者在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中小型事务所即使经济实力较弱,但也能为预期可能发生的诉讼赔偿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也就不会局限于国际“四大”,由此可以减少审计费用中大额的声誉支出,因为国内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质量也能得到保证。这对于壮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消除“四大”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规范审计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促进我国审计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文献综述及评价
迄今为止,国内外众多学者研究了各类风险因素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从他们的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风险补偿显然是审计收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必然要考虑影响审计定价的各种诉讼风险因素。本文将相关文献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考察法律制度差异和审计定价的关系,以检验风险补偿在帝计市场中是否存在;二是在确定风险补偿收费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评估客户自身的风险。而对于客户自身的风险的评估,现有的文献重点研究盈余管理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因素对屯计定价的影响。以下是本文文献综述的基本结构图,同时也是本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
2.1诉讼风险与审计定价
至今为止,对于诉讼风险替代变量的选取,国内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诉讼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法律明文规定和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失败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因此,要考察风险补偿与审计定价的关系,就必须分析法律制度和环境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环境的差异,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有很大的差异。Seetharaman, Gul andLynn (2002)⑴通过分析推断出:美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对上市公司的舞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惩处力度更大,因而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风险会比其他市场高得多,所投入的审计成本和要求的风险补偿也将会上升,这会直接导致审计收费的大幅提高。在这种理论分析的指导下:他们以英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如果这些公司同时在美国发行股票,注册会计师会要求更多的审计收费,而对于那些在同时在其他国家发行股票的公司仅在英国本土上市的公司收取的报酬并没有显著差异。这验证了分析预测的正确性。高法律风险的制度环境会显著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定价。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与审计定价的理论................... 25-38
3.1 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 25-26
3.1.1 审计定价 .................25
3.1.2 风险补偿................. 25-26
3.2 审计定价的理论基础................. 26-28
3.2.1 委托代理理论................. 26-27
3.2.2 信号传递理论................. 27
3.2.3 审计定价机制的困境................. 27-28
3.3 风险补偿的理论基础 .................28-30
3.3.1 审计保险理论................. 28-30
3.4 风险补偿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30-31
3.5 风险补偿的风险因素分析................. 31-38
3.5.1 内在风险因素................. 32-35
3.5.2 外在风险表现................. 35-38
第四章 风险补偿对审计定价影响................. 38-55
4.1 研究假设................. 38-41
4.2 变量选取与模型建立................. 41-46
4.2.1 变量选取及设置................. 41-45
4.2.2 审计定价回归模型建立................. 45-46
4.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46-47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7-55
第五章 对策建议................. 55-57
5.1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