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題背景
自媒体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随着智能手机和微信、微博等应用的普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已经是大势所趋。其中,微信和微博作为时下最热门的自媒体,受众十分的广泛。截至2014年,微信用户数量已超过6亿,微信公众平台上有多达580万个公众账号,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这些飞速增长的微信账号,每天都发布着包含大量内容的信息,极大程度地实现了信息共享。再来看看微博这边,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底,腾讯微博注册用户数为3.1亿;截至2012年12月底,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已超过5亿。这意味着我国基本上5个人中就有1人在使用微博。微博的火爆在于文字短、门槛低、互动性强,只要会写字、会发短信或者会使用手机、电脑,你就可以开启微博之旅,基本上任何一台可上网的普通手机都能够通过在线登录或者下载微博客户端来使用微博功能。而随着新媒体应用的快速发展,很多传统媒体也开通了官方微博,比如中央电视台《央视新闻晚高峰》.节目,在新浪微博上进行同步直播。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在微博平台注册认证,“微言大义,服务于民”。微博已逐步成为社会公共舆论、大众民意直通、企业品牌推广、信息传播分享、网友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着重大影响。
但是,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许多新问题,许多拥有微信公众号的媒体都向订阅用户推送未经授权即转载或者抄袭他人的原创作品或报刊等传统媒体已经发布的作品,使得微信这个新型自媒体平台引发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纠纷的问题。而在微信平台所发表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受到其保护更是成为了学术界热门的讨论话题,2014年下半年出现的“今口头条”事件,更是引起了社会大众和专家学者们对自媒体平台涉嫌侵犯著作权问题的极大关注。同时微博中,微作品的使用也是这个自媒体时代抛给我们的一个难题。正如我们所认知的,任何的立法都滞后于实践,技术对于现有著作权的冲击更是如此。微博可否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法律规定与双方默示合意如何选择?为众人广泛接受的游戏规则其法律正当性根源在哪里?如何疏导侵权与被侵权混战的局面?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随之呈现在法官、作者、使用者和运营者面前。数以亿计的微博用户都在张望着,希望法律能够给予指引,避免某一天无意间被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之中。
二、文獻綜述
1、自媒体著作权
美国的莱曼•帕特森在《媒体、技术和版权:经济与法律的融合》一书中提出“经济学家一般将某些形式的著作权称为艺术家、作者、出版商和程序设计员提供激励和安全的集体约定。亦即,著作权的保护创造了一种对抗无契约关系的第三方权利,而作为该权利来源的法律契约是个人无法通过有效谈判达成和实施的。当生产者的权利有了保障,随之而来的就可能是更多的创造激励。事实上,美国专利法和版权法所阐明的立法目的支持了基于激励的经济学工具主义。”这个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著作权保护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作为一个新兴媒体的代表——自媒体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可没有这么简单,特别是在国内,自媒体著作权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词汇,以至于很大一部分相关的立法还没有出台规范。
目前直接对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或者对微信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的文献都非常少。其中张洪波的《论自媒体的版权风险防范》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自媒体平台的作品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认为在自媒体平台发表的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并且有对涉及到自媒体环境下可能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相关的著作权理论进行研究。唐然的《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则对微信公众平台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重点进行了分析,包括对不同主体在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传播行为进行定性。文章的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传播的性质区分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认为如果是个人单纯的分享转发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但如果是属于微信公众号的转载则要根据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这个观点跟冯晓青教授的观点一致。而陶鑫良则认为微信公众号在未获授权下转载他人的作品都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行为,并且认为这样的转载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微信的情况不同的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文献对微博这个自媒体进行了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姜颖和穆颖在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中明确认定微博内容跟传统作品一样,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微博内容符合法律保护的作品的前提下,文章认为在微博中对原文进行转发的行为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而抄袭后再发表的行为则会构成侵权。另外,如果用户在发表微博内容时使用了其他媒体中的作品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判决大多认为出现在自媒体平台发表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都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司法界对该问题仍没形成统一的意见。另外,目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很多相关问题出现了却难以运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规制,最终导致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定困难。
3、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制度
虽然在目前没有专门与自媒体相关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国法院仍然可以按照现有的著作权的基本法律体系对自媒体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纠纷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在互联网作用下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会带来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因此我国在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窦新颖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文章中提出,为了更好地分析微信用户对微信平台作品进行转发/分享的行为进行认定,最重要的应当是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根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当对行为人的使用目的及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进行考量,还应当判断所使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1)临时复制制度
法学界有一种看法是建立一种叫做临时复制的机制来保护自媒体中的著作权,刘劭阳在《论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就提出过这样的一种过渡模式。临时复制属于网络科技发展的产物。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的传输技术快捷地浏览各种网络上的作品,而当人们需要对网络上的这些作品进行阅读或使用时,这些作品首先就输入到计算机的随机储存器里,随后才能显示在屏幕上,最终随着计算机的关闭或被新输入的信息取代等原因而在随机储存器中消失,这系列的过程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临时复制。
王迁教授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书中将复制权的要件归纳为两点:首先,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吴汉东教授在《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中将复制的特点归纳为:一是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二是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三是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作性。据此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临时复制无法稳定并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中。临时复制件虽然是对原件进行事实上的复制且固定在物质载体中,但却达不到稳定、持久的要求,临时复制件的出现是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的、附带的产物,在现代网络环境中,临时复制件只随着用户在线阅读、欣赏作品而产生于各服务器间及用户的计算机中,且随着新信息的传入而立即消失,其本身并不能脱离传播环境而独立存在。其次,临时复制的发生不受使用者意志的控制,无法再次加以利用,无经济价值。复制权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该种复制应当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行为,但临时复制件作为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产物,是无法通过该复制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
(2)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约束,主要就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中认为,法律的一般目的和最终目的不过是追求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著作权法的终极价值在于促进科学文化的传播,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创设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促进公共利益。”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精髓是制衡著作权利人的利益,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的保护,将社会精神财富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公平地进行分配。自媒体版权由于其具有公众媒体的性质,因此也就决定了他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要比一般的作品要小,因此在自媒体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中,我们不得不去参考一般的著作权的规定。
冯晓青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认为,合理使用,根据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学说,可以将其概括为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支付报酬,在具有正当目的基础上适当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但这种合法行为需要以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等为前提,而且不能损害著作权人拥有的其他权益。合理使用制度是以牺牲部分著作权人权益作为代价而设立的著作权例外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把那些对著作权侵害不大的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的范围。这个看法在很多的著作中都有着体现,美国的保罗•戈斯汀在《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也是有和相同的观点。
同时,吴伟光《著作权法研究》中,在合理使用这一章节他提出了两个由于合理使用而产生的重要的关联问题,第一,合理使用构成对个人使用权利的限制吗?第二,合理使用适用于对作品的使用还是仅适用于对版权的适用?同时,作者对于这两个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版权的复制权是独立和绝对的,因此合理使用构成对个人使用权利的限制。而第二个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该与适用版权必须要使用作品这一事实相混淆。关键点在于使用作品并不必然使用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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