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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附范文)

日期:2018年04月09日 编辑:ad201703301955106400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11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804012054187329 论文字数:5699 所属栏目: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论文写作指导 Instruction
法学专业硕士论文开题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下面是无忧论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一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开题的一般形式如下:
一、选题意义 (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论文提纲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填 表 说 明
一、开题报告是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研究生需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
二、开题报告必须附论证活页,活页内容包括:1.选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如采用案例研究、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形式,则应对涉及论文研究内容的国内外相关案例、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进行综述);3.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研究方法、思路;5. 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6. 为完成论文已具备的条件;7.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8.研究的创新和特色;9.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量不少于30篇,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
三、完成时间: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三年制第五学期)内完成,具体时间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安排。
四、硕士生开题报告书应首先获导师认可后方可参加开题。
五、打印要求: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不得改变本表样式。
六、硕士开题论证会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不得少于3人。导师可以参加开题论证会,但不得担任组长。
七、开题报告通过、修改、签字完毕后,交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本表以下统称学院)存档,统一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院。 

(就硕士生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情况、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方面予以评价,是否同意开题)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一、导师对开题报告的评价
二、开题报告作者承诺
我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并将在导师指导下,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研究生签字:
                                                   年   月   日
三、开题报告小组评议意见
组成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本人签字
组长
成员

开题报告小组评议意见
内容包括:⒈ 论文选题有无理论和实践意义;⒉ 硕士研究生本人的科研能力、水平和文献积累是否适合于本选题的研究;⒊ 研究方法、思路是否可行;⒋ 能否取得创造性成果;⒌ 总体评价以及不足之处和需改进的方面。

开题报告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四、学院审查意见
学院对开题报告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开题报告论证活页


论文题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1. 选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上市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优化自身规模扩充以及竞争优势地位的构建,往往需要并购或是重组的方式进行,以强化自身经营利润的提升。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忽视法律或通过钻法律漏洞的方式,对于他人利益形成一定的损害,其中特别是中小股东。由于中小股东持股较少,在公司的决策中属于弱势接收方,进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就成为了投资市场环境优化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保障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
就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视角的研究理论研究分析中,笔者发现较多学者都是从立法的角度对于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理论提出,并没有以实际案例的分析作为基础进行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本文以现实案例为基础,以案例反馈为基础进行对应建议的提出,能够有效弥补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体系实践指导的缺乏,同时本文的研究还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进而推动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理论体系完善。。

2.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
美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主要是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该法律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有益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随后美国又颁布了《威廉姆斯法案》,该法案在《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让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通过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好的获得大量有价值的信息。特别是在要约收购当中,该法案要求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应当二十天以上,便于股东制定出准确的选择方案,来保护他们的权益。《证券交易法》和《威廉姆斯法案》属于美国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相对而言,美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早在1932年,Berle&MeanS就指出:在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没有股权的公司经理和分散的小股东之间具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小股东无法对经理人员形成有力的监督,这样职业经理进行在职消费不可避免,甚至会损害股东的利益。Henrik Cronqvist和Mattias Nisson (2001)认为,大股东控制会产生两种效应,第一种效应是激励效应,即相对集中的股权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价值;第二种效应是侵害效应,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制约时,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一致,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而这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降低公司的价值。La Porta 等(2002)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对法律保护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用Tobin’sQ值衡量公司价值的大小,研究发现,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越好的国家,公司价值越高,相反,公司价值越低,从而支持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结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较晚,因此,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借鉴于国外的规定。我国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尤其以《证券法》规定的较为详细。它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义务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及时将相关信息真实全面的予以发布。公平原则主要用于协调各方的利益,其内容涵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等。公正原则包含了反对欺诈、反对操纵、反对内幕交易等内容。以三公原则为基础,《证券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包括信息披露规则、台阶规则、强制要约规则、终止上市规则、强制接受规则、同等条件收购规则、转让股份限制规则、一致行动人规则,这些规则主要用于限制投资者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证券法》还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相对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而言,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对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强制要约、一致行动人等内容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还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则。《公司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相关制度,包括控股股东诚信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累计投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