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会计毕业论文,本文通对煤炭生产企业碳的确认与计量研究主要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本文针对煤炭产品碳排放采用“生产-使用-受益”相结合的划分方式,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该划分方式是科学的全面的合理的。生产者对生产环节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使用者根据自己的使用量负责;受益者根据自身产生的超额利润率分摊一定比例的碳排放责任。(2)基于生命周期法的煤炭碳足迹包括原煤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煤炭运输、煤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五个阶段,结合煤炭生产企业的碳排放责任划分方式,得到煤炭生产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具体为:煤炭生产企业作为煤炭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煤炭过程中必须确认的组织边界包括原煤开采和原煤洗选加工;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煤炭的过程中煤炭的使用量较少,几乎可以忽略,所以不再承担对应的责任;煤炭生产企业作为煤炭产品的受益者,应考虑确认的组织边界包括煤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石油、煤、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这些含碳能源的大量使用,使得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断攀升,进而带来了温室效应,间接导致了诸多自然灾害。
近些年,一些国际组织己经认识到了碳过度排放问题的严峻形势,就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许多国家积极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不同国家之间对此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并积极广泛开展合作。例如:1992 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 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以及 2015 年通过的《巴黎协定》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2009 年各种能源消耗的总量已经开始正式超越美国,同时也取代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耗国,以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在产生更多碳排放的同时,中国政府也主动承担起了相对应的责任,积极解决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问题,逐步推进并开展大量的碳减排工作。如:2007 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开始发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中国在中长期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案;2009 年,我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自主决定贡献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提出截至到 2020 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要比 2005 年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下降 40%—45%;2011 年,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在 2015年年底召开的巴黎气候大会上,我国进一步提出 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碳强度比 2005 年下降 60%—65%;2017 年 12 月,我国开启了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等。
虽然各国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报告称:2017 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 535 亿吨,为历史最高值,增长 1.6%,2018年增长 2.7%,多数欧美国家都没有达成在《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规定的减碳计划。2019年 11 月 27 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8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4.0%,比2005 年累计下降 45.8%。虽然我国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但是中国作为主要能源消费国之一,为发展低碳经济,在碳排放方面仍面临巨大压力。就我国目前形式来看,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的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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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为建设低碳经济,响应全球减排的号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碳的确认与计量研究就变得非常重要。本文以煤炭生产企业为例进行碳的确认与计量探讨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政府进行碳交易管控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完善,我国不断的将石油、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纳入企业的碳排放核查工作中。煤炭生产企业虽未纳入碳交易体系中,但其作为煤炭的生产者必须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煤炭生产企业作为煤炭产品的受益主体,受益的同时也应主动考虑分摊起一定的碳排放责任。从这一全新的视角探讨煤炭生产企业的碳排放,并对其进行碳的确认与计量,能得到全面、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数据是建立碳交易体系的基础和支撑,企业能耗数据的采集越完备,碳交易体系的基础才越牢固,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才能有的放矢,政府才能更方便对煤炭企业碳排放进行管控,同时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
(2)有助于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碳排放权核算工作
目前,环境污染和全球变暖问题已经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关注。煤炭生产企业作为重污染企业,只有界定清楚企业的碳排放责任和明确碳排放边界,才更方便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碳的确认与计量,能够完善企业进行碳排放权核算的基础信息。对于企业来讲,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许可权,具有稀缺性,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各企业在碳市场上交易碳排放之前,应使用计算公式来量化碳排放权。所以,本文对碳进行确认与计量,不仅有助于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碳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本身的管理,而且能够反映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能让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企业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外界投资,增加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来讲,明确碳排放量有利于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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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煤炭行业的低碳研究概述
2.1.1 低碳经济的概念
自 1960 年以来,环境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生存。面对着数量持续增长的大型环境公害事件的爆发,人们终于意识到,必须要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一直以来为了提高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做法,高投入、高消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此,可持续发展被搬上了新的历史阶段。可持续发展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求时,不能危害到后代人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注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以及利用,尽可能的把人类活动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去发展经济,主张尽量不用或者是较少的使用不可再生资源,而是尽量使用可再生资源,并且要提高使用效率,循环使用,将人类的发展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得环境承载力能够与其相匹配。此外,可持续发展主张人类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仅要促进经济的发展,还要减轻人类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要改变传统的做法,不能通过破坏环境来促进经济发展。面对环境的恶化,要提高其处理力度,以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前提,促进人类的发展。面对可持续发展,企业要改变其发展方式,将过去的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方法丢弃,转而注重环境保护,强化其环境意识,不断靠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肩负起自己的环境责任。而降低碳排放量本身对于促进资源、经济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意义重大,由此产生了“低碳经济”这一理念。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对传统以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的挑战,它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环境成本的考虑,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追求 GDP 的绿色化,以技术创新为主、以科学管理制度优化为辅提高生产活动的科学性,是一种为减少碳排放的发展模式的探索。低碳发展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运用多种手段,如: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等,通过减少煤和石油这些含碳量高的能源的使用,从而减少发展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中,通过工艺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优化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大开发清洁能源以替代原有的高碳能源,通过科学管理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合理配置资源,做到有限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在节能减排的前提下形成中高端型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与循环经济宗旨相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生态系统中的能量物质流动方式运行,通过对物质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一种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具体表现为:在资源的开发环节以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的开采能力;在资源的消耗环节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废弃率;在生产环节中加强对废旧资源回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对废旧资源的再利用,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在产品的消费环节中促进理性消费和绿色消费。所以,从本质上看,低碳经济是对循环经济的具体落实,它对循环经济提出了碳排放最小化的发展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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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碳排放责任界定研究
在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且各国都面临严峻的气候变化挑战的背景下,碳排放的相关的责任分担已经成为目前各国学者的研究热点。尽管碳减排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目标,但国家对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存在巨大争议。因为空气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每个人都有权利去使用,但是其连续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又决定了我们在形体上不能对它进行分割,这就造成了“空气”在产权上的不明确。而且目前条件下还没有对大气环境的可容纳污染重量进行科学测量的方法,大气的流动性决定了导致大气资源所有者和污染大气的始作俑者无法找到,碳排放的责任界定落实任重而道远。
目前大量研究者主要围绕国际碳排放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持续、激烈的讨论,讨论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点:是否应该进行分配、可以依据何种原则进行分配、怎样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与效率如何等。虽然某一主体的碳排放行为并不影响其它主体的碳排放行为,但是碳交易的产生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市场的稀缺资源。它是一种允许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别许可权,是随着缔约国履约责任而产生的没有具体实物形态的一种权利,是由国家和政府许可并颁发给企业的权利。与碳排放权对应的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某一主体承担的碳排放量是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