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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研究

日期:2020年11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2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1041432108566 论文字数:32122 所属栏目:会计毕业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会计毕业论文,本文以股权质押的相关概念理论和总结出的质押风险传导机制为基础,对贵人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案例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 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普遍存在股权质押次数频繁、被质押股权占比过高以及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透明的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控股股东出于上市公司对外扩张、利益侵占、规避自身风险等原因进行质押,以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获取了大额资金并将资金向外输送,上市公司并未获得较大效益,反而为后期风险的爆发埋下隐患。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也是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起源。2000 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股权质押的条件、质押贷款期限以及质押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标志着我国股权质押业务开始兴起。2007 年,《物权法》的有关内容对于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要求上市公司若存在 5%以上的质押股权,必须在临时报告中披露。2013 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实施,使得原来大多在场外进行的股权质押业务,被场内券商加以推广,形成以券商为主的场内质押模式。至此,相对规范标准的股权质押业务开始在资本市场中出现,之后在我国呈现大规模发展。

“无股不押”现如今已成为 A 股上市公司中的普遍现象。股权质押作为以股权为担保而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由于其灵活、易变现的特点,
2014 年后在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据中登公司统计,股权被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与日俱增,2014 年初仅1609 家,到 2018 年巅峰时期达 3487 家。截止到 2019 年底,市场中有 3081 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被质押,质押总市值 4.58 万亿,质押股数 5806 亿股,占市场总股本 7.97%。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股权质押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上市公司融资困难,定向增发股票和发行债券的审核监管趋于严格,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等业务成本提高,并且受去杠杆政策影响大幅缩减。而股权质押方式的兴起,由于其操作方式简单,能在短时间内获取资金,在融资条件和成本上也比其他方式更加宽松和优惠,并且保留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自 2014 年以来,股权质押一直深受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青睐。Wind 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9 年底,沪深两市中共有 2097 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质押率在 90%以上的有 456 家,全仓质押的有 279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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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股权质押的动机

国外关于股权质押动机的研究从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积极方面来看,Berger[1](2006)指出股权质押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流出,所以大股东偏好于通过股权质押获得大量资金。对质权人来说也能减少信贷交易中出质人将出质资产以次充好的行为。从消极方面来看,Johnson 等[2](2000)研究表明,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以获取自身收益,这是大股东实现利益输送的一种方式。Friedman 和Mitton[3](2003)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隧道挖掘”的行为,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侵占和掏空。Jiang 等[4](2010)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是为了掏空上市公司,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了公司的股价和市值。QiguiLiu 和 Gary Tian[5](2012)认为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常利用一系列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股权质押是控股股东套现或者退出上市公司而进行的一种行为。

(2)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
国外关于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一般从其对公司价值和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从大多数研究中可以发现,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和绩效会带来负面影响。La porta 等[6](1999)、Claessens 等[7](2002)从质押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公司价值与大股东两权分离程度正相关,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越高,两权分离程度越深,越容易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公司价值降低。Lee 和 Yeh[8](2004)以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采用二元预测模型,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其实是向投资者传递信号,上市公司非常有可能发生财务危机。Chen 等[9](2013)通过样本研究指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将对上市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当质押比例较高时,作用更为显著。Ronald 和 Michael[10](2015)认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激化了代理矛盾,控股股东不再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除此之外,还有少部分学者认为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和绩效的影响应视情况而定。Chen 和 Hu[11](2001)通过模型分析得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偏好于进行项目投资,当投资项目能够带来较大收益时,股权质押能带来正效应,反之当投资项目回报率不高或者投资失败,股权质押将带来负效应。Attig 等[12](2006)发现股权质押后的两权分离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既可能改善公司绩效,也可能降低公司绩效。

图 1.1 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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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控股股东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或者投资人,拥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决策的表决权,进而对公司施加影响和控制。而控股股东是指对公司管理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和进行实际控制的股东。《公司法》中规定,成为控股股东须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第一种情况,股东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重,必须达到公司总出资额或总股本的 50%以上。第二种情况,若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重无法达到 50%的条件,则其所拥有的表决权应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可见,成为控股股东要么自身所持股份份额占绝对优势,要么是虽然持有股份不足 50%,但是受其他股东委托或是支持,合计份额占表决权的多数。此外,股东大会在做出任何一项决策之前,都需要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体现出控股股东作为大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性,控股股东做出的行为决策将给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

2.1.2 股权质押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并按法律规定可进行转让的一种权利。股权符合质押标的物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即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进行质押或出质。股权质押也可以称作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按照质押物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包含在权利质押的范畴内。

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出质人(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拥有的质押物(股权)抵押给质权方(第三方金融机构、银行或者是个人),以获得流动资金的一种行为,通常来说其目的是为了融资,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股权质押有效激活了原本固态的担保资产,提高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股权质押前,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还款期限,并确定相应的质押率、警戒线和平仓线。质押率是指出质人通过质押股权获取的借款金额与股权市值金额的比值,通常来说质权人都是折价借款给出质人。警戒线和平仓线一般是为了防止在质押过程中股票价格下跌带来损失而设立的保值标准。在股权质押后,按照我国政策,只要出质人到期偿还债务进行解押,在质押期间依然能够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决策,控制权并不会受到影响,只是相当于把所质押股权的现金流权,即股票收益,转让给质权人。但是若出质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质权人有权将被质押股票进行处置来降低自身损失,此时出质人将失去质押股票的控制权。

图 2.1 道德风险传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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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最早可追溯到 1932 年由 Berle 和 Means 提出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概念。公司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一方行使某些决策权,但保留剩余索取权,代理关系随之产生。然而当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双方目标产生不一致,委托人难以控制和监督代理人的活动,代理人有可能做出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从而引发代理问题。在上市公司中,最早的委托代理矛盾仅存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也称为第一类代理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学者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出现的矛盾,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进行决策时往往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控股股东拥有的股票份额高,投票权大,可以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影响管理层,甚至直接任职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中小股东因为持股份额低,往往“用脚投票”,这让控股股东有机可乘,在经营决策时尽可能为自身谋求私利,甚至牺牲中小股东利益,引发两者矛盾冲突。特别是当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两权分离下控股股东更加存在利益侵占的动机,而中小股东因为影响力小,难以对控股股东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两者之间的冲突加剧。

2.2.2 控制权私利理论

控制权私利理论的研究最早起源于 1976 年,Jensen 和 Meekling 在有关资本结构的MM 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控制权理论。他们认为股东的收益与持股比例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因此股东们更加倾向于获取更多的股份和控制权,并且强调控制权能帮助股东获取一些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私人收益。之后 Grossman 和 Hart 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 198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