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出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大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发布,立法层级低于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这就会导致进行政策调整时若与上位法冲突,就会在落实时因解读不同而使得政策不稳定。因此,出于时效性考虑,短期内可以对现有政策做出司法解释,但长期看,应采用法律修订的方式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纳入到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当然立法过程应谨慎,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维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良好秩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水平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消费的进一步升级,居民消费者对一些高品质、低价格进口商品的需求增大,推动了我国进口业务高速发展。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跨境电商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发展势头迅猛。据海关总署统计,2019 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值 1862.1 亿元,比 2018 年增长 38.3%1。目前,我国境内有 9000 多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有超过 20 万家的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事外贸业务。2019 年我国跨境电商用户规模达到 1.54 亿人,到2020 年预计达到 2.32 亿人2。
跨境电商进口的蓬勃发展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丰富居民生活的同时,也给我国海关监管和税收带来挑战。在早期,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时,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商品被视为邮寄入境物品征收行邮税,而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二者的税负差距较大,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性,同时引发的偷漏税现象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针对以上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发展,2016 年 3 月24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新政出台的突然出台对跨境电商行业冲击巨大,为此 2016 年 11 月,主管部门将过渡期延长至 2017年底;在 2017 年 9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将监管政策过渡期延长至 2018 年底。此外,在过渡期期间,我国不断对该政策进行补充细化。最终,税收新政于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文正是在税收新政实施一年多的背景下,从跨境电商消费者和从业者两角度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并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分别提出合理的建议。
表 3.2 变量的表示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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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在欧美发达国家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故国外对跨境电商税收制度的研究大多来自于欧美学者。
(一)关于对跨境电商税收制度的讨论
美国财政以所得税为主,且作为最发达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它主张对跨境电商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如在 1998 年,美国政府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自法案颁布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并在 2001年,又将这个法案年限延长至 2004 年。但 2008 年金融危机对美国经济的打击,使其动摇了对电子商务的免税立场。2009 年纽约州率先通过“亚马逊缴税法案”,各州紧随其后相继批准了类似对跨境电商的征税法案。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市场公平法案》也要求传统零售商和电子商务零售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表明美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免税的税收立场正在发生改变。同时美国学者对美国的征税立场也有争议。
Blair Hergman(2013)坚持了美国不征税的主张,他建议将规模较小的电子商务卖家单独分类,对年收入低于 50 万美元的卖家给予税收优惠,免于征收销售税。
Mazerov Michael(2013)则指出未对网上销售的货物和服务征收销售税是不公平的,这会使美国税收损失越来越大。随着跨境电商的日益发展,销售税法律法规应将数字产品销售划入征税范畴,以适应互联网新时代。
欧盟对跨境电商征税的态度更为中立,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本质上与传统贸易没有差别,理应与传统贸易一视同仁,被纳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这样做也可以保证欧盟整体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收入。2019 年 1 月 1 日起,欧盟内部中小跨境电商实施 10000 欧元的 VAT 起征点,并计划于 2021 年取消从非欧盟国家(地区)进口到欧盟的低价商品(低于 22 欧元)进口 VAT 豁免政策。并且 2021年开始,欧盟内部和非欧盟均支持一站式征税制度,即卖家只需要在一个欧盟国家申报 VAT 就能向所有欧盟国家销售跨境电商商品,并且交易平台需统一为非欧盟卖家在平台上交易的商品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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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概述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跨境电商
本章首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将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发展历程分为三阶段进行梳理,即“行邮税阶段”,“向综合税过渡阶段”和“综合税常态化阶段”,其中,本章在“综合税常态化阶段”对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说明。最后,梳理了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政策。
跨境电商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中间交易平台完成下单、支付、配送等一系列商业活动的国际贸易新方式3。根据是否包含跨境 B2B,可将跨境电商的概念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跨境电商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主体借助于电子商务手段完成跨境交易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而狭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或平台进行交易,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国际贸易新型形态4。由于在 B2B 业务模式下,交易双方仍线下完成成交和通关过程,电商平台主要被用于发布信息,其本质仍属于一般贸易范畴;故本文所提及的跨境电商为狭义上的跨境电商。
相对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商的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媒介完成下单、销售、沟通和支付过程,打破了传统贸易对时间和经营地点的限制,提高了跨境贸易的效率,带来了便利性,所以跨境电商中交易互动频次和频率高于传统贸易;且互联网接入门槛的降低,使得跨境电商交易主体数量增加,交易的商品种类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故跨境电商虽然在我国刚刚兴起,但上述特性使其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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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我国经济生活重要性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对其的监管引导也在不断完善加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变化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行邮税阶段”,第二阶段为“向综合税过渡阶段”,第三阶段为“综合税常态化阶段”5。
一、第一阶段“行邮税阶段”
2016 年以前,我国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视为个人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在此期间依照 2007 年海关总署第 25 号公告的完税价格表实行 10%、20%、30%和 50%四档税率对网购进口商品征税;并且依照 2010 年第 43 号公告,实行个人邮寄至港澳台物品限值为人民币 800 元,邮寄至其他国家地区限值为人民币1000 元,对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免税政策。此阶段,其余的政策发布多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和监管方式的规范。
二、第二阶段“向综合税过渡阶段”
2016 年 3 月,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定于该年 4月 8 日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视为货物征税,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全年累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 万元,不超出限值部分关税税率暂时设为 0%,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2016 年 4 月,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的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的有关规范,此外我国多部委正式联合发布第一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正面清单。但由于税收新政在跨境电商行业内部引起强烈反应,国务院先后两次批准暂缓一年实行,最后税收新政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行。
表 2.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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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对消费者的影响 ....... 18
第一节 税收政策调整对消费者的影响因素 ......................... 18
一、商品质量 .......................... 18
二、商品价格 ............................ 18
第四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对企业影响分析 ....... 36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36
一、正面清单出台对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的影响 ...................... 36
二、税率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 37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47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47
第二节 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