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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优先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21201534940 论文字数:28555 所属栏目:国际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由于债权多重转让与转让人紧密相关,因此,受让人在其拟受让债权是否已被转让的问题上本来就难以避免欺诈的风险,在转让人无法偿付债务、转让人陷入破产的情形更是如此。当受让人无法通过查询登记系统来确定该笔债权是否存在过往转让的情况、无法确定其对该笔债权的优先权,只能依赖于转让人或债务人的陈述时,也就意味着受让人无法依赖资产信用,只能转而依赖转让人或债务人的主体信用。对于主体信用有限的转让人而言(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这一问题可能导致此类主体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此时,资产证券化融资本身的优势便无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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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作为一种传统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之外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以其较低的发行门槛、发行成本以及改良资产负债率的能力而愈来愈得到企业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以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然而,相较于内贸企业,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却很难通过这一方式进行融资:碍于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结构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与差异性,交易各方很难判断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优先权归属,导致交易无法满足债权融资的确定性要求。时至今日,国际范围内仍然缺乏在债权转让优先权问题上的统一立法。与此同时,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商事交易中亦未出现大规模的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通过对三种优先权模式以及《公约》对优先权规定的研究,结合登记优先模式自身的优势以及各国的立法趋势,笔者认为对优先权问题直接采用登记优先模式符合债权融资交易对应收账款的确定性要求,符合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要求,有助于保护债务人与第三人,且不会显著增加融资成本。同时,考虑到《公约》拟建立的全球债权登记模式在可行性方面的不足,以及全球各国缺乏加入统一优先权立法的国际条约的共同社会需要和愿望,笔者希望构建一套“一带一路”区域债权登记制度,回应“一带一路”沿线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促进区域经贸发展,同时也为国际债权登记制度的探索迈出重要一步。

当然,当前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区域经贸合作的基础也并非恒久不变。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涉及多国主体、多国法律,也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甚至社会体系。各国对优先权问题的不同观点背后,体现着不同国家对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保护倾向差异,也体现着不同国家对于债权法体系以及破产法体系的不同价值取向。在此情形下,在这些体系之中寻求协调与合作本身就并非易事。但即便如此,在区域经贸合作的背景下,如果可以基于特定区域内各国共同的社会经济需求,建立特定区域内的债权融资合作模式,则不仅有助于区域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亦有助于为世界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合作提供样本和范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