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商法论文,笔者认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性条约、惯例都对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帮助当事人更好的预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工业生产技术、运输方式、交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内容也发生了改变。运输方式的多样化、货物的特殊性、电子提单适用的增加,导致难以预测的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频发。各国经济往来的频繁,促成了国际货物买卖的频繁发生,不论是国内范围还是国际范围内的货物交易都对交易的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争议也愈发明显。风险转移的问题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方面,即对货物在交易过程中遭遇风险后谁来承担不利后果问题的探究。又因为各国法律背景和文化观念的不同对风险是否转移的判断存在差异,增加了风险转移问题的复杂程度,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商事法律中的一个聚焦点。
各国国内法基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都出台了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但由于各国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的差别,规则中对风险转移的规范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依据交易双方合同成立的时间来界定风险是否转移,有的国家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发生风险转移,还有的国家是以货物是否实际交付到买方手中来判断风险转移与否的,这些规则层面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裁判的不统一。为了使交易双方能够达成相对一致的认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1980 年出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the 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下文简称“CISG”)确立了关于风险转移规则的国际性统一规范,国际商会也根据实务中的交易习惯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以下简称“INCOTERMS”)。CISG 与 INCOTERMS 在货物买卖实践的基础之上对风险转移的规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种风险的范围仍旧是片面的,二者在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上仍然存在分歧。两项国际规则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统一性的规则,对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具体裁判中因裁判法院的不同仍会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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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近期对于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只有余延满教授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其他学者则在其著作中涉及到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如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学》、余劲松教授的《国际经济法》、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学说判例与研究》、左海聪教授的《国际商法》及《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教授的《国际贸易法》、黄荣文教授的《国际贸易风险》、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等。上述对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内涵的理解。风险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性条件,对其概念的界定对风险转移的研究至关重要。学界普遍对风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国际经济法专家陈安教授在其著作《国际经济法》中表明其对风险的概念采取广义的理解方式,认为风险是诸多意外因素导致的损失后果,包括自然和人为两方面的因素。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当对风险进行狭义理解,梁慧星教授在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文中指出风险仅仅指买卖双方对货物价金的损失。王利明教授在其《民法学》中将风险解释为一种损失后果的承担,不论损失的成因是什么类型,他认为贸易风险是上述成因造成的后果无法明确归责时的具体损失。而为了使实务中风险转移的概念和涵义更加明确,学者们抛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对风险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余劲松教授和吴志攀教授在两人合著的《国际经济法》中将风险的性质界定为法律术语,认为其内涵是指一切可能遭受的损失,如盗窃、水灾及非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左海聪教授在其著作《国际商法》一书中也认同了余劲松教授的观点。黄荣文教授在其《国际贸易风险》一书中解释风险的内涵是被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体现在具体规则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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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概述
2.1 风险转移的研究基础
2.1.1 风险的起源
《汉典》中解释风险一词为危险;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从词源上来探寻风险的含义,目前对风险的起源有两种主要的说法。第一种说法是,远古时代以打渔为生的渔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风”会带来很多无法预测的“危险”,所以在每次出海前都会向神灵祈祷保佑自己出海时风平浪静、平安归来;第二种说法认为,风险一词是从国外“引进”的,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来源于意大利语的“RISQUE”一词,早期出现在航海贸易和保险业中。还有学者认为来源于阿拉伯语、西班牙语和拉丁语。
在早期的运用中,风险是与一系列自然现象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航海遇到礁石、风暴等客观危险都会被视为风险。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不再局限于此,风险被视为一种危险发生的概率,即损失发生的概率。慢慢的风险被概念化到与人们的活动和决策相联系,其含义不断被深化,内涵不断被延伸。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诸多领域都赋予其更深层次的含义,也正是因为这样,风险对个人和群体的影响逐渐扩大,并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与人类的决策和行动后果相关联。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统计技术的不断进步,一艘货船发生风险的概率和一个行业主体发生风险的概率可以通过技术进行科学预测。当这种随机事件以数据的形式反映在交易的各种成本之中,法律对风险事件造成损失的规定也就有了存在的意义。风险被纳入法律规范也就意味着人们对风险形成了基本的共识,风险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也是随着国际贸易中技术的发展而来的,技术的进步促使人们对风险形成了科学性和规律性的认识。例如,欧洲国家在航运技术及其发展方面一直领先于其它地区,所以对风险的内容也较其他国家更先达成共识,更需要提到的是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国家很早就在立法上体现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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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域外法对风险转移理论的启示
国际性货物贸易规则的出台促使各个国家开始思考起初制定的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合理性和实用性,也造就了各个国家发展风险转移的机会,在经过诸多理论和实务的探讨后,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商业理念形成了具有国别性的风险转移制度。
2.2.1 英国法对所有权主义的启示
Tarling v.Baxter 案是对风险转移采取所有权主义的例证,本案中买方 Tarling向卖方 Baxter 购买了大批量干草,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支付了货款,但卖方Baxter 未及时将干草从仓库运走,之后干草在仓库发生了火灾从而灭失。①法官认为买方 Tarling 已经取得了干草的所有权,该风险应当由买方 Tarling 承担,即卖方无需退款或寻找货物的替代物。买方没有实际占有干草应当视为买方自动放弃占有货物的权利。这一案例表明英国法是基于所有权的转移来判断货物风险的转移。
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立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买卖一经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归属于买方,紧随着风险也就转移到买方。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就采用了这一标准,随后修订的 1979 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②但认为这一规定并不适用消费者自用合同,至于是否实际交付货物也不是这一原则所要求的。当然,1979 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也规定了所有权转移即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货物特定化,而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也就是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法院则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举止、合同条款来确定当时是否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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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现状及问题......................18
3.1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现状的类型化分析.........................18
3.1.1 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分析..........................18
3.1.2 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分析...........................19
第四章 风险转移在国际规则中的比较分析................................26
4.1 CISG 与 INCOTERMS 风险转移规则的关系...................26
4.1.1 CISG 与 INCOTERMS 风险转移规则的互补性...........................26
4.1.2 CISG 与 INCOTERMS 风险转移规则的差异性...........................28
第五章 《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则的立法建议.................................39
5.1 界定基本概念........................39
5.1.1 明确引发风险的事由..........................39
5.1.2 厘清交付的含义............................41
第五章 《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则的立法建议
5.1 界定基本概念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言,“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