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商法论文,在外资立法中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外资立法都是有自己的特色,依照国家的状况,老挝和中国的外资立法有一些一样的规定但是在进行当中有些不一样。在历史上老挝发展国家的时间比中国短 但是有些作用和进行老挝比中国块但是老挝没有把握好,因为老挝没有经验,很多干部文化水平和新科技有限 在进行当中有很多意见不同,作用各地方也不同。从老挝改革开放以来 老挝取得很大成就,但是还缺乏经验所以老挝应该借鉴中国的经验。
一、 老挝外资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分析
(一)老挝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立法的发展历程
老挝是地处东南亚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大概有 700 万,是一个内陆小国,北边与中国接壤;南边毗连柬埔赛;东边与越南是近邻;西边毗邻泰国;东北边界接缅甸,总面积 236,800 平方公里。地貌多样,有山地,小高原和草原。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盐 等等。1893 年老挝被法国占,二战后的 1954 年,法国忙于重建,将老挝“转让给”美国。老挝人民在人民改革党领导下,艰苦奋斗,打败了入侵的美国殖民者。1975 年 12 月 2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正式宣布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因长期处于殖民主义统治和反殖反帝战争之下,老挝经济十分落后。独立后,老挝人民革命党和中央政府注重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利用外资,但是同时,由于老挝国民经济基础薄弱,且国家刚刚成立,有些害怕外资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和其他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性,因此,老挝在当时采用了限制外资的方针。80 年代前期,老挝只与苏联,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直到 1985 年 11 月召开的老挝人民革命党“四大”才提出:“我们随时准备扩大与各国的经济合作。在互利和相互尊重独立与主权的基础上,首先考虑与泰国及东南亚各国发展经济关系”。1988 年 2 月,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吸引国外来老挝投资,学习和借签国外先进枝术和管理经验,逐步走向国际市场”①。1988年 7 月,老挝政府颁布了《外国在老挝人民共和国投资法》,1989 年 3 月颁布实施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细则》,1994 年 4 月 21 日,由老挝国家主席正式颁布实施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并成立了外国在老挝投资管理委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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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挝现代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结构关系
1、老挝现代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
稳定和发展是外资立法当中的一对基本价值范畴。从国际投资法历史来看,外资立法的演变体现了稳定和发展的互动过程。在二战之后,发展中国国家出于发展民主经济的目的,本着发展高于稳定的价值追求,纷纷通过立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吸引外资。由于对外资缺少必要的管理,再加上发展中国国家外资控制了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这严重地威胁了发展中国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60 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纷纷立法对外资实施严格管理,导致外资流入的减少,同时由于国有化的浪湖,使得大量外资纷纷撤离发展中国国家。80 年代,发展中国国家意识到对外资的极度放任和极度限制都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合理的处理好稳定和发展这一对基本价值范畴。老挝 1998 年正式实施对外开放。在稳定和发展的价值取向上,老挝政府基于现实经济实力和外资投资环境,决定老挝外资立法的价值追求应该以发展作为优先价值。一方老挝由于国家比较小,经济综合实力比较弱,国内自有资金比较贫乏。因此必须举行比较为了开放的外资政策,以便吸引外资,迅述地发展老挝的经济。另一方面,东南亚国家先后制订了有利的鼓励性外资政策吸引外资。这加大了老挝吸引外资的外部竞争压力,所以老挝在外资立法的时候,体现了较高的开放性。突出发展优先的价值追求这种以发展为主,同时这一种对外资管理以维护稳定的价值追求从老挝的外资立法体系中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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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老挝外资立法与中国外资立法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外资立法的状况
1、中国外资立法的法律体系
中国外资立法不是采取统一的立法形式,而是有各种专利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同联系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外资法律体系,既包括纵向层次和模向联系的个性专门法律和相关法规,法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系统的外资法体系。”①从法律结构来看,可分为三个层次,既宪法性规范,中央专项单行立法与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内容来看,既包括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公法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着以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是属于国内立法范畴,也是中国外资立法的主体结构。此外,中国还有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如投资保护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名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
中国外资立法体系的国内法部分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宪法性规范。中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国允许无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宪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中国制定各种涉外投资的单行法律法规和签订有关国际条约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中国宪法序言宣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②从而肯定了中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以及利用外资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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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挝外资立法和中国外资立法的比较分析
1、老挝和中国的经济状况比较。
老挝建国后,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经济虽然有较大的发展,但仍然有很多需要发展的方面,体现为:(1)老挝仍然是农业国家。农业依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工业基础比较薄弱。“1976-1985 年,农业比重占 80%以上,1985-1990年老挝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农业重占 60%以上,1991-1995 年老挝逐步推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减少,分别为 57.3%,58%,56.3% , 56.4% , 和 54.3%”①工业化程度较低。建国初老挝几乎没有大型工业,只有一些小规模的产业。80 年代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外资的进入,老挝的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制造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近代有外资创办并负责管理的加工在出口企业如服装厂,摩托车组装厂得到了发展。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是老挝经济走上了高速发展的道路。但不幸的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带来了老挝产重的破坏,使老挝经济停滞了一段时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老挝经济一直增长,年均增长率达 7% 至 9% 金融危机过了两年后老挝经济才恢复起来,外国投资状况开始好转,老挝经济进入了良好时期。(3)服务业有所发展。老挝在改革开放后,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和金融业有了一些的发展。特别是旅游业,由于老挝特殊的地理,文化优势吸引外来的游客也得到了较好发展,例如“1998 年老挝旅游收入达到 8000 万美元,之后的增长率每年都达15%”②由于老挝国内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弱小,老挝在 1995 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较大地开放了国内金融业,以吸引外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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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老挝外资立法的修改与完善---------------29
(一)、完善老挝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29
1.老挝有关外资的政治环境---------------------30
2.老挝有关外资的经济环境---------------------31
三、 老挝外资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完善老挝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①价值就是指一客体物能满足我们的客观需要和利益,我们就说客体物有价值。即价值和人的需要及客体物的属性关系。
因此价值是指,客体物的属性对主体客观需要的积极意义。
价值的客观性,离开客体属性,价值就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源泉。价值体现正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人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因而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相应的包括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但是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的这些精神现象,本身是决定于客观的物质生活,同时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的形式,如书籍,给画,雕塑和人格中感觉行为等,才能表现出来,即人的需要其产生和外在表现都是客观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都具有客观性。
价值的主观性源于主体需要的能动性,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它体现为需要的丰富多样及随时代发展而有所发展的特性。
老挝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于老挝社会的客观环境因素,进一步源于老挝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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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外资立法中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外资立法都是有自己的特色,依照国家的状况,老挝和中国的外资立法有一些一样的规定但是在进行当中有些不一样。在历史上老挝发展国家的时间比中国短 但是有些作用和进行老挝比中国块但是老挝没有把握好,因为老挝没有经验,很多干部文化水平和新科技有限 在进行当中有很多意见不同,作用各地方也不同。从老挝改革开放以来 老挝取得很大成就,但是还缺乏经验所以老挝应该借鉴中国的经验。老挝外资立法和中国外资立法体系有些不同如下:
* 老挝外资立法:。目前老挝外资立法体系采用的订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或投资法典,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外资体系。如:金融法,税法及相关法律等。老挝由于举行反战的价值追求所以开放领域比较大,除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主文化有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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