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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中国探索

日期:2021年01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81312132586 论文字数:32366 所属栏目:国际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然有效。”①对于风险转移规则来说似乎也是这个道理,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其中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界定也与最初设立时不同。那么我们需要在结合实务的情况下,不断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内涵进行理解。笔者认为,基于实体法主要在于对规则的明确,对于这些基本概念的界定不可能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是可以在实践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些概念的内涵进行阐述,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中风险转移规则的适用。

5.1.1 明确引发风险的事由

风险是风险转移研究的基础性概念,至今也一直是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中所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研究当中的风险是指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件,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对其应当进行广义理解。风险转移对当事人实际贸易的影响要求对风险概念的明确需要更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和运用,即具体性和实操性,所以我们对引发风险的事由进行明确进而明确风险的内涵。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制度规定和实务总结,我们将引发风险的事由归结为以下几项。

第一,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在普遍的认知里是指超出当事人预知范围内的事情,其发生概率很低。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在沙漠中运输遭遇泥石流,这就可以理解为意外事件。在德国弗伦斯堡地方法院1999年3月24日审理的肉类案件当中,法院认为货物变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是在卖方将其交付承运人后,在该案件中在正常条件下肉类是不会变质的,因为意外事件而使风险发生。①进一步深究一般人和社会普遍的认知标准,笔者认为意外事件需要具备的因素是:当事人不可预见,引发原因不归属于当事人双方,具有偶然性。

第二,第三人过错。当货物损失是由买方或者卖方造成时,买卖双方都需要单独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但是风险转移买卖责任的承担就将买卖双方的责任与第三人过错行为联系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是责任的承担者但却是引发责任承担的主体,比如在货物采用承运人运输的方式时,卖方与其签订了清洁提单,但是货物却在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变质,此时承运人作为货物损失的责任人,风险要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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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性条约、惯例都对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帮助当事人更好的预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风险转移的规则虽然在成立之初对我国当时的货物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随着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2020年正值我国《民法典》出台的一年,笔者通过对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关于风险转移规则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应当从界定基础概念、明确基本原则、细化具体规则三方面完善我国关于风险转移规则的规范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