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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关系中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保证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06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105041446256738 论文字数:2897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浅析保证关系中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保证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帮写职称论文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关系中的欺诈作出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欺诈的几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二是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是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四是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中欺诈的情形并不周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即欺诈债权人与之签订了主合同,又欺诈保证人由保证人出面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就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结合《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也欺诈保证人的情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会使主合同归于无效,此时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保证人是否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有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并经举证证明自己的保证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才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并不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而不能简单的适用担保的从属性原则,认为只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应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考量担保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受欺诈只是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虽具有从属性,但其本身首先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所以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应当看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http://www.51lunwen.org/magazlinelib.html如果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因受欺诈无效,则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情形,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待其行使撤销权,法院即可根据债务人的犯罪事实,直接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