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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9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8261647258427 论文字数:8000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了对两者关系的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将意思实现理解为默示的承诺;另外 ,则是对于二者的关系不作深究 ,泛泛而谈 ,并出现不加区分地混用的现象。(一)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亦有成立与生效之别。意思表示的要素 ,虽有争论 ,但学者大多持“二要素说”,即仅要求具备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效果意思之中 ,一是须有基础效果意思 ,同时要有受法律上拘束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将效果意思客观外化的过程 ,表示行为既可以是将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书写在纸上 ,或用话语表达出来 ,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表示出来。意思表示具备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时 ,即为成立。成立后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尚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的类型而定。一类意思表示是需要受领的 ,在未经受领前 ,并不生效 ,要约、 承诺、 行使合同解除权之类意思表示 ,原则上属于此类(参见 《合同法》 第16 条、 第 26 条、 第 96 条) ,在我国法上 ,受领生效就体现为 “到达主义” 规则。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