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长臂管辖权不拘泥于缺乏弹性的属地主义,强调当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并在不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下,法院则有权对其行使对人管辖权。基于美国判例法的特色,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不断探索并完善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标准,使得长臂管辖权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进一步得到深化,社会资源的流动日趋频繁,长臂管辖权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对于高效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具有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对本国利益优先的考虑,美国法院意图扩大司法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以获得更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导致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我们应该理性看待长臂管辖权的制度价值,在尊重司法主权和遵守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引入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灵活度和适应度,并完善非方便管辖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