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笔者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中是否明确不可抗力是判断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相应条款的主要依据。不可抗力的适用种类并不统一,各国的构成要件也略有差异,无法推断出其共性。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的中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具体到不可抗力列举情形,不可抗力给合同带来的具体后果,意外情形发生后的通知责任以及在发生纠纷时由谁来进行裁定。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买卖货物的种类日渐增多,性质越来越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由于国际货物贸易过程耗时长,涉及的主体多,客观情况的变化更为频繁。因此,往往会出现一些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通常会导致双方的交易违反合同约定,甚至使交易活动完全失控。
2020 年的“新冠疫情”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出口方与进口方的影响。使出口方的货物生产能力严重受阻,无法按期及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货;封闭防控下生产成本及人工成本的增加迫使出口方按合同原定价格出售已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倘若双方未对出口商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就会导致货物价款上的纠纷;进口方因疫情的影响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例如中国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因受疫情的影响拒绝接受法国道达尔公司供应的液化天然气货物而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进口方与国外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与国内的买家也签订了买卖合同,进口方无法按时接受卖方货物时便无法及时履行与下家的合同,将引发连环的合同违约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为常用的运输方式为船运,合同的履行迟延将会导致发货时间的变动,此时的违约责任包括了出口方对于船运公司的违约以及未将货物按期送达进口方的违约。
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原因造成的,也有人为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当出现影响履约的不可抗力情形时,往往会所引发一系列的适用问题。以“新冠疫情”下的合同纠纷为例:第一,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疫情下,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相对方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第三,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导致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第四,疫情期间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五,政府的相关防控措施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适用是否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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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不可抗力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免责事由之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相关规定。在 2020 年的“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引发的合同纠纷尤为突出。学者们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如何在贸易合同中适用进行了研究。 2020 年龚柏华教授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发表了《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对“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法律分析》。文章借鉴“非典”时期的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案例,对我国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解析,并对在国际商务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应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应当同时满足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 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当事人主张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需满足:第一,该不可抗力情形是合同履行障碍的唯一原因。第二,合同当事人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迟延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意外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及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处理不可抗力下的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则可认定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若该事件只会对合同造成一定的不便,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间接影响,通常被定性为交易活动中的一般商业风险。
2019 年崔建远教授在《全球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文章探讨了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及效力①。他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为免责条款。而法律明文规定的债务人免责事由应为免责条件而非是免责条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同的,双方的约定仍是不可抗力的条件,并非不可抗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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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规则的概述
2.1 不可抗力规则的渊源及沿革
“不可抗力”一词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的法律条文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出现概率极小,当事人无法预知,例如外敌入侵、抢劫等;第二是自然事件,如风暴、地震等,是人类已知的但却无法预防和抵抗的。出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依据善意诉讼原则,“当事人不应对意外事件负责”“当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失或买受方无法付款时,债务人将得到救济,除有相反的协议的外”。自然法学派认为,永恒的正义和理性永远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人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签订合同,当出现意外情况时,为了公正,有法律规则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公平原则是合同效力的来源之一,也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须遵循的原则。不可抗力情形下,违约方无法履行义务会给自身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可能仍需要对相对方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如此来看对于违约方有失公平。因而不可抗力将会成为处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伴随国际贸易存在的一个永久性话题。各国都确立了不可抗力规则作为合同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责属性可以成为终止部分合同履行无意义的有效手段。引入不可抗力规则对于合同纠纷解决来看,对合同缔结时有着重要的风险警示,提醒人们谨慎计算风险,尽量减少合同的履行与处理纠纷的成本。
不可抗力属于事变的下位概念,在罗马法中,将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情形统称为“事变”。①将 “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轻微事变是指情节比较轻微的,当事人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所导致,例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标的物损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理情形下,无法预料到或虽能预料却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因外部事件导致债务人无法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以不可抗力来免责。随着对于事变概念的认识深化,在轻微事变与不可抗力的区分上也发生了变动。如人们已将“流行性传染病”也归类于不可抗力的一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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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可细分为三种:合同中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不能按合同中约定期限履行以及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三种不同的不能履行类型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①:诉讼时效的中止;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与不能按合同中约定期限履行可与相对方协商部分履行义务,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并请求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全部义务均无法履行时或者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完善及补充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保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过错方的利益,无过错方不会因不可抗力下的履行困难而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现实中签订合同后会发生超出当事人预料之外的一些无法克服的履行障碍。尽管人们在合同中预先拟定了精密的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但无法预料的变化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增加了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性,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约定该项条款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践而言,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较为复杂,在合同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由于国际买卖合同相比一般的买卖合同具有的更大的不确定性,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条款内容由当事人合意确认,这样一来,利于维护合同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更有利于跨国买卖双方对于责任的免责协商,在买卖双方无法对于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时,为合同纠纷的解决留下了法律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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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分析 ................................ 12
3.1 我国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分析 .......................... 12
3.2《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中的规则适用分析 ......................... 13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规则适用问题 .............................. 19
4.1《通则》与 CISG 适用优先性问题 ...................... 19
4.2 不同法系下的不可抗力认定 .......................... 20
5.国际买卖合同中援引不可抗力规则的建议 .................................. 27
5.1 重视《通则》的适用价值 .............................. 27
5.2 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 ........................... 27
5.国际买卖合同中援引不可抗力规则的建议
5.1 重视《通则》的适用价值
《通则》将各国对于合同纠纷解决办法进行规整统一并具体化,其中的规定随国际经济的发展及技术的变化进行革新,充分的考虑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所产生影响,因此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通则》作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依据。《通则》在不可抗力规则及艰难情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