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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日期:2021年04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9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4111517227424 论文字数:20555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向前的脚步并未止住,进入新世纪以来,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因为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变得简单而真实,也时常会感到环境保护的急迫性,变得从我做起,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外国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大都在世界性会议、宣言被接纳,也逐渐走入社会大众视野,文章选择明确其基本原则后,指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对促进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抛砖引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以其法律的优越性必将对国际环境争端的和平解决起到更大的引导作用,这种作用必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的适用展现出来,大有可观。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概念研究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首先要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司法适用的概念进行界定。

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①而基本原则又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追求,可以说是一个法律系统的灵魂所在。很多国际环境法学者在相关论著中,并未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约束一个明确的概念,大都通过列举的方式,直接点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开宗明义,作为国际法项下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整个体系中,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基础性原则。

2.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概念

司法适用的概念界定在此主要是指对国际司法机构的选择。人类社会的产生就伴随着争端,主权国家形成后就变成了国际争端。国际司法机构的源起就是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争端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广义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国家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②相应的国际司法机构的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的划分。广义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指现行国际体系中以国际组织、国际制度等形式、以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与组织, 既包括司法方法,也包括仲裁方法。狭义的国际司法机构仅仅指以司法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的程序与机构。

本文选择在广义的概念下讨论国际司法适用,即除国际法院及其常设法庭外,还应包括国际仲裁庭、国际海洋法法庭、WTO 争端解决机构等。以上组织成立时间比较长久,都曾就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争端进行过裁决,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起到了突出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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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历史沿革

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尚未取得国际共识的时间点上,其直接被相关法官、仲裁员适用是否合适,效力又如何?因为有以上疑问,我们从司法案例的实践开始,在现有案例中探寻以上问题的答案,并找到前后发展的脉络。应该注意到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实践案例相对而言从数量上比较少,其中很多案例时间跨度巨大,耗时冗长,学者偶有就个案发表独立观点之文,尚未进行系统性论述。由此,现将相关司法实践连接起来,就基本原则在其中的运用与措辞给予特别关注,争取在历史的进程中全面看待基本原则的运用与形成过程,从而避免个案陈述的局限性。

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萌芽时期

白令海海豹仲裁案被认为是最早的司法判例,该案例可以体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初期萌芽。仲裁庭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美国是否有权根据其国内法规则而限制外国船只在公海海域即白令海域猎捕海豹。②本案仲裁裁决实际上排除了美国对海豹的保护权利。此外,根据两国签署的仲裁协议,本案仲裁庭特意设立了相关条款来限制该片海域的猎捕活动,如在白令海域的普里比洛夫群岛 60 海里内禁止远洋捕猎海豹,还有如休猎期、人性化的捕猎方法等其他设定。此举正是为了保护白令海域海豹种群和数量的良好运行,避免海豹种群因人类无节制的猎捕而灭绝。该案的审理过程及相关细节也对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立法起到积极的借鉴和指引作用,为相关国际习惯规则的确立奠定了初步根基。本案仲裁的保护对象是海豹代表的海洋哺乳动物,对于是否将保护措施延伸至普通鱼类,这里不应该区别对待,应给予相同态度上的保护,但具体措施可以灵活适用。我们承认保护的必要性以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种群数量的下降,仲裁庭建议禁止捕猎海豹三年,这是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暂时禁止方法的根基,①本案仲裁庭甚至还建议美英两国将相关可持续利用的保护措施纳入各自国内法以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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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分析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我们之所以进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研究是对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反思的结果,而在具体实践中国际司法对这种新趋势也进行了回应和互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国际司法机构进行相关案件审理裁判时是以何种面貌出现,被其以何种方式采用,采用的程序如何,采用的效果又达到何种认可程度,透过这些疑问有助于帮助总结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上文透过案例分析大致总结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将结合案例,分析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地位不清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不清是因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呈现方式大多为宣言性质的法律文件。国际环境立法具有滞后性,考虑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在没有一个立法最高权力机构的前提下,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要想在短时间内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应对环境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相反的,没有实际约束力的宣言、公告类文本则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就产生于大量的此类法律文件中。这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带来消极影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法律地位,算不上是一般法律原则,更谈不上是习惯法原则,本身发展也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也间接导致国际司法机构会尽量避免对其法律地位的司法确认,这无形中又降低了其法律约束力。可见,国际社会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定位上还有很多要做,要不断的通过国际法的发展及国际司法机构的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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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内容不明确

在国际法领域,确立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一般需要有来自相关权威法律文件的认同、有国际法院进行司法适用的确认、有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和一贯实践,并经过长的时间的实践才能达成国际共识。国际环境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又兼具国际性,这使得确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变得尤为困难。现实情况是有大量的法律文件罗列了冠之以原则的概念,却鲜少有国际法院的司法适用来确认,法律文件确实是各个国家签署的,但因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尚未被国际社会一贯实践,长时间的实践更不用提。现实情况导致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无法确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本原则内容待定严重影响了其司法适用的进程。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者们只能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小心翼翼,摸索试验。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内容不确定在国际环境法司法适用中显而易见,萌芽时期的适用案例如白令海海豹案中,虽然本案仲裁庭采取了一些行动来保护海洋生物的可持续发展,遗憾的是此类做法背后并非蕴含深刻的科学考量,仅仅出于人道主义,其背后的裁决依据依然是公海自由论断。裁决的思想是人道主义及公海自由,间接实践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却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核。

到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关键转折时期,在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虽然提及相关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但裁判者未就基本原则的内涵给出具体说明,甚至相关周边概念也不曾明示。而如可持续发展原则也在当初布伦特兰给出的定义以外延伸出了新的内容,从当初的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发展出代际公平,从代际公平又引入了人权基因,甚至添加了消除贫困等社会学、政治学概念。面对其内容的不确定,使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难以作为司法适用的实质标准。虽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发展态势好,初现体系化趋势,但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治理的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时刻变化,这使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各个内容仍然处在发展中,呈现出动态的特点,法律依据本身难以确定亦无相关衡量标准,这势必为法律人士的识别与适用带来了难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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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16

(一)确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16

(二)明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7

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明确标准 ................................ 17

2.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19


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一)确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首先,提到确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要从国际法的渊源说起。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传统意义上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及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学者的学说则作为辅助渊源,这一权威表述毋庸置疑。学者们觉得有待讨论的是该表述是否能够全面概括国际法渊源,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角度考虑,应该是不够全面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不能被认为任何时候必然是国际法渊源的详尽陈述。①学者提出的可选项包括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重大国际会议的宣言、条约性文件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