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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探讨

日期:2021年09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4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131051121167 论文字数:23666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其他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国际法论文
度作出了最为详细的规定,是一套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充分适用,均衡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在合同中加入以通则为范本的行为标准,可以有效确保国际贸易合同的公正性。同时,合同参考《通则》中规定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可有效克服法院地法曲解的障碍,提高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合同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 CISG 为适用规则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第 6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有关规定进行变通或可选择不适用本公约。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仅排除不可抗力条文的法律适用,选择《通则》中有关规定作为订立依据。此时《通则》中的不可抗力相关规定与 CISG 为适用的其他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并不产生冲突,通则可补充当事人排除公约中的适用内容。将艰难情形制度引入合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可以有效调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需明确的是《通则》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仅是一般性概括,在实践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其中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交易特殊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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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涉外买卖合同逐渐朝着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其中不可抗力认定也成为了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不可抗力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包括诉讼时效中止、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当事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等。由于受疫情影响,已经签约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国际贸易合同将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企业在涉外贸易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冲击与损失。已经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外国主张以不可抗力抗辩需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可抗力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请求违约免责的一种公认事由,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合同当事人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则需满足双方合意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免责的范围主要包括履行利益损失,也包括无益费用和特定情形下的固有利益损失,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的不同影响,结合各制度的规范功能去判断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对该规定有所涉及,但相关条款的完善与实务中的适用研究,符合国内的发展需求,也迎合了涉外合同立法的大趋势。因此,这一选题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中是否明确不可抗力是判断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相应条款的主要依据。不可抗力的适用种类并不统一,各国的构成要件也略有差异,无法推断出其共性。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的中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具体到不可抗力列举情形,不可抗力给合同带来的具体后果,意外情形发生后的通知责任以及在发生纠纷时由谁来进行裁定。在实务中大量的合同并未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不完整,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在发生合同违约时能否主张不可抗力的判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