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打铁还需自身硬”,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还需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来自于主权国家的承认。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主权原则可以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宪法性原则,主权国家的意志决定争端的解决,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模糊现状的改善,各种实质内容的制定权也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的意志有时也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造成一定障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产生分歧,基于不同立场而持对立的见解,各执一词的状况阻碍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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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结来看,国际环境法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国际司法中的适用也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国际社会仍旧无法就其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及具体内容取得令大家满意的结果,一是因为环境问题累积时间居多,不到爆发期长期未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二是环境问题是影响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终极话题,在主权国家经济发展中影响没有完全展现出来,往往被束之高阁。所以,在较近的时间段内,其会缓慢发展,并不会大踏步前进。
国际政治经济风云变幻,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在全球经济危机、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某些国家单边主义盛行。这些无疑给国际环境保护及国际环境法的前进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向前的脚步并未止住,进入新世纪以来,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因为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变得简单而真实,也时常会感到环境保护的急迫性,变得从我做起,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外国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大都在世界性会议、宣言被接纳,也逐渐走入社会大众视野,文章选择明确其基本原则后,指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对促进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抛砖引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以其法律的优越性必将对国际环境争端的和平解决起到更大的引导作用,这种作用必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的适用展现出来,大有可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