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国企经营形式精简的现状....................23
四、 完善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制度的建议.........................33
(一)完善国企分类改革.......................33
(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进行“成本分摊”.......................33
四、完善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国企分类改革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只在宏观上提出要实行“竞争中立”且也只在自贸区中提到了“监管中立、公共采购中立、税收中立”这三个方面,与国际上广义、狭义的“竞争中立”制度相比,都相去甚远。而要在我国落实竞争中立制度仍要从“骨子里”入手,从国企经营形式的精简上进行改革。
将商业职能与非商业职能区分是公司治理“实化”的重要部分,也是竞争中立制度改革可以真正落实到位的基础,因此我国仍要继续探索将国企中的商业职能与公益职能区分。由于我国已经提出国企分类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做好分类改革可以有效促使非商业职能从国企运营中分离出来。国企分类改革的完善不能仅局限于“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更应该在“混合类”中进行细化区分。然而目前,《国企分类意见》由于刚性约束力较弱,且没有明确规定分类标准,使得在各地仍不能做到统一的标准,如浙江将国企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而北京则提出将国企分为“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各地国企分类改革力度不同,进展与效果自然也不同。在立法上,进一步确立国企分类改革的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国企分类改革的作用,真正促进商业职能与非商业职能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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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是竞争中立制度的核心要求,其包含:公司化、透明度、结构化分离,这三项要求如果都能满足就容易做到真正的竞争中立。竞争中立制度由于其与我国国企改革利益相一致,因此在我国得到了认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落实了国企公司化改制,对国企不断进行管理规制,要求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管资本”等。我国自2017 年提出进行国企竞争中立改革之后,更是不断出台了多项措施:国企分类改革、公平竞争审查等。但是我国仍然未系统性地提出竞争中立中最重要的“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制度建设,未有“结构化独立”和“透明度要求”的单独规定,所以可见我国的竞争中立改革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我国应以精简国企经营形式为核心,将国企商业职能与非商业职能进行结构化分离。再在此基础上将国企分类改革细化,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方式保障国企与私企享受同等的市场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中立并不只有精简国企经营形式这个要求,在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中,监管中立(或“规制中立”)亦发挥着重要作用。而 OECD 则再三强调公共采购中立的重要性。竞争中立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探讨的主题,本文仅以精简国企经营形式为主题进行了研究。而竞争中立制度必然要求多项制度的同步实施与落实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中立,不然也只会形成“形式中立”。笔者希望后续还能就竞争中立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出更适合我国的竞争中立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