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 1219/2012 号条例的过渡性安排..................21
1.过渡性安排的出台....................21
2.过渡性安排产生新旧条约的潜在冲突.........................22
四、对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启示............................34
(一)中国应对第 1219/2012 号条例的策略.........................34
1.解决中欧双边投资条约与中国-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潜在冲突..........................34
2.投资者可依托《华盛顿公约》获得救济.......................34
四、对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启示
(一)中国应对第 1219/2012 号条例的策略
第1219/2012号条例的过渡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包括投资仲裁等条款带来的与欧盟法的冲突问题,但其仅有概括性的“解决冲突”规定,并未言明如何使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协力解决双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的冲突之处,实际操作上也颇有障碍,除此之外由于成员国与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并不会因欧盟与中国缔结新的投资保护条约而终止或失效,其引发的潜在冲突仍有待解决,在尚未由国家层面谈判解决时,投资者也可以依托《华盛顿条约》获得救济,毕竟《华盛顿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无需经过欧盟司法系统的审查即可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利于维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
1.解决中欧双边投资条约与中国-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潜在冲突
首先,可以通过与欧盟的谈判要求欧盟对于中国和法国、中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效力进行确认,避免因这两项条约仅涉及欧盟成员国而不包括欧盟而遭到不利对待,例如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专属管辖权转移至欧盟,这类原先签订的成员国与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可能因违反欧盟或其成员国的利益,被欧盟法院认定与欧盟法相冲突,从而损害中国的利益。
并且,还须妥善解决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仲裁条款与欧盟法的冲突。对于日落条款的约定,日落条款本就是在双边投资条约终止后保障投资权益的善后条款。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与双边投资条约所包含的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与欧盟的谈判中应要求欧盟就日落条款有效期内与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对比新中欧双边投资条约效力的优先性做出确认。可以选择在欧盟委员会授权下与缔约成员国进行谈判取消日落条款,或是缩短原先约定期限,在过渡期内仍适用与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若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与新中欧条约存在冲突,则该部分适用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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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双边投资条约自诞生之日起就颇受投资者欢迎,至今已缔结近 2900 项双边投资条约,其中欧盟及其成员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占一半以上。双边投资条约中包含投资仲裁条款等。欧盟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体系,拥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与优先性。随着双边投资条约数量的增多,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的冲突问题逐步显现并激化。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属于条约冲突。《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对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的冲突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因外国直接投资范围的不明确等原因未能使冲突得到缓解。
为解决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的冲突现状,欧盟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措施。欧盟没有采用终止条约的激进做法,而是先通过了关于成员国双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冲突的过渡性安排,暂时承认了一定期间内的双边投资条约效力,但严格控制成员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权限。但这项过渡性安排潜藏了现有双边投资条约与未来欧盟与同一第三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效力冲突。此后,欧盟又提出了一项双边投资法庭机制,并致力于将其打造为多边机制,彻底改革现行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以弥合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仲裁条款与欧盟法的冲突。投资法庭机制设置了强制的磋商程序以及随时调解程序、常设的初审法庭和上诉机制,意图实现对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仲裁条款的替代,并弥补投资仲裁的缺陷。诚然,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提出确实符合了欧盟法一致性的要求,但欧盟法院做出认可一致性意见的深层次原因恐怕是考虑到欧盟对外继续坚持欧盟法的特殊性将导致与他国的投资经贸关系的受损及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难以为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