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 ...................... 17
第四章 公海保护区的法律问题 ............................ 27
第一节 与现行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 27
一、与公海自由理论的冲突 ...................... 27
二、与公海管辖权的冲突 ............... 31
第五章 对中国就公海保护区应持立场的建议 ................... 42
第一节 对现存公海保护区的应持立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42
一、现存公海保护区对中国的影响 ........................... 42
二、对现存公海保护区的应持立场 .................... 44
第五章 对中国就公海保护区应持立场的建议
第一节 对现存公海保护区的应持立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现有的四个公海保护区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它们的借鉴十分必要。中国在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和东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没有渔业等活动,没有加入这两个公海保护区,目前仅是 CCAMLR 的成员方,仅参与 SOISS MPA 和 RSR MPA 的活动,但中国参与这两个公海保护区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现存公海保护区对中国的影响
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位于意大利、法国和撒丁岛之间的地中海西部,包含法国、摩纳哥和意大利的内水(15%)、领海(32%)和领近的公海海域(53%),此公海保护区对中国基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对它进行分析。
(一)CCAMLR 公海保护区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 CCAMLR 公约的缔约方,CCAMLR 的成员国,南极主要的捕鱼国之一,在CCAMLR 公海保护区提出之时,中国就不得不参加有关于此的各种会议,因为 CCAMLR 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对中国的捕鱼权利、政治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一,捕鱼权利。中国对南极磷虾和犬牙鱼都有较大的需求,加入 CCAMLR 后,就一直遵守着 CCAMLR 关于捕捞限额的规定,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的可再生性,限额捕捞是必要的。但 RSR MPA 的一般保护区和SOISSMPA 除科研捕捞外禁止一切捕捞活动,RSRMPA的磷虾研究区除科研和磷虾捕捞(也有限制)外禁止一切捕捞活动,RSRMPA 的特别研究区除科研和犬牙鱼捕捞(也有限制)外禁止一切捕捞活动,这是对公海自由更进一步的限制。在这种模式下,中国若支持建立新的公海保护区,就不得不在此区域相应放弃自己绝大部分的捕鱼权利,不利于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中国在 CCAMLR 和 SCCAMLR 关于公海保护区的会议谈判中,常常强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适当保护捕鱼国和从事科研活动的国家的合法权利。[134]但中国并未在 CCAMLR 公海保护区主导开展科研捕鱼活动。在公海保护区中,完全禁止商业性捕鱼是否有必要,还需要更多数据予以支持,目前的做法或许仅仅是一种假设。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中国应当在该公海保护区开展科研捕鱼活动,为新的公海保护区提案提供更多的数据及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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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海保护区面临两大法律问题,第一大法律问题为与现行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包括与公海自由理论的冲突、与公海管辖权的冲突和与“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冲突。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的冲突是公海保护区面临的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虽然公海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环境和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效工具,但是这种工具的实质为对公海自由的限制,尤其是对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的限制。UNCLOS 在规定公海自由原则时就对其进行了限制,在当代背景下,由于海洋环境进一步恶化,海洋生物资源进一步减少,世界各国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可持续利益而订立了很多养护生物资源或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而这些公约及据公约设立的区域性组织的管理就是当前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现有公海保护区的养护管理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些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其极有可能是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在未来公海保护区养护管理措施的制定时,可以合理借鉴现有公海保护区养护管理措施的规定,但不能完全照搬。
公海保护区还面临着其他两个与现行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问题。一是与公海管辖权的冲突,CCAMLR 公海保护区的登临观察检查制度使得公海保护区的渔船或科研船,不仅要受到船旗国本身的管辖,还必须得接受非船旗国科学观察员或检查员的登临观察检查,突破了船旗国管辖的规定,虽 1995 年《鱼类种群协定》21 条为此制度的合理适用提供了可能性,但在一般情况下,未来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仍需遵守船旗国管辖的规定。一是与“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冲突,虽从理论上来说,公海保护区和“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确实可能存在冲突,但由于两者的努力使得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极小,若存在真实冲突,当前 ISA 的勘探开发活动应具有优先性。
公海保护区面临的第二大法律问题为国际法依据不充分,不过,新的国际法律文书正在谈判中,可以合理期待其为公海保护区提供全球性的国际法律依据。虽然现在并没有关于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区域性组织在该项实践上走得更远,但是《草案》正在谈判当中,有望很快通过并生效,且现有国际公约为公海保护区的选址、制度框架和养护措施等提供了科学性指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海保护区养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如 1995 年《鱼类种群协定》、UNCLOS 和 CBD;习惯国际法至少可以为公海保护区的养护措施提供法律支撑,如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但仍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国际组织决议则发挥了更大作用,不仅助力公海保护区含义的明晰,而且还是公海保护区走进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推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