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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多边公约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1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033429781 论文字数:26522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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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国内法条款的影响....................33


第四章 完善我国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措施的思考


第一节 多边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目前,全球范围内新的国际税收格局正在逐步形成,这给我国税收利益分配局面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各缔约国根据《多边公约》的内容加快修改国内税法,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将面临东道国新的约束。同时,我国在“引进来”的过程中,国内反避税规则势必会与引入资本发生利益冲突。一方面,需要我国根据公约规定,修改或更新与各国的税收协定,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反避税合作,妥善协调税收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我国要积极落实 BEPS 成果,分析公约签署后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特别是对“引进来”与“走出去”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 对双边税收协定影响

随着 BEPS 行动计划开展及《多边公约》签署生效,我国针对协定滥用问题又前进了一步。例如,我国在 1984 年中美税收协定中已经适用了 LOB 条款,但在随后的税收协定中,除了 2005 年与墨西哥签署的协定外,没有再使用过 LOB条款。直到 BEPS 一系列成果发布后,与厄瓜多尔、俄罗斯、智利签订的双边税收协中又重新规定了 LOB 条款。由于我国在《多边公约》中选择的是单独适用PPT 条款,并且宣布将在 17 个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所得条款中,采用 PPT 条款来替代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剩余被涵盖税收协定,仅在其相关条款与上述 PPT 条款相冲突时,才使用 PPT 条款替代相冲突的条款。因此未来将增加或修改大部分与他国双边协定中的 PPT 条款。包括中墨、中俄税收协定中的 LOB 条款也经由双方在《多边公约》下的选择,被 PPT条款替代。

对于前文提及的协定“目的和宗旨”的作用,我国已与部分缔约国关于序言的部分内容达成了一致,遵守公约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针对第六条“被涵盖税收协定目的”规定,在协定中加入“避免避税和防止协定滥用”的内容。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与一些国家选择了《多边公约》提出的建议,在序言中加入“希望进一步发展其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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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世界范围内新的国际税收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国际投资形式的创新使税收协定滥用的类型不断变化。在此背景下,《多边公约》的出台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缔约国对防止协定滥用的需要,完善了各国的反协定滥用的法律框架,同时也能高效地修订国际上现存的双边税收协定。

在公约签署前,我国大部分双边税收协定中没有包含反滥用规则,仅依靠国内一般反避税规则和受益所有人规则来应对税收协定滥用行为。多边公约地生效,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对于公约提出的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我国应遵守条约必守的原则,履行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承诺。同时,借鉴各国反协定滥用的实践,对 PPT 规则和 LOB 条款进行修改,例如在 PPT 规则中加入经济实质测试,在 LOB 条款中增加客观规则的使用等,形成以 PPT 规则为主,LOB 条款为辅的防止协定滥用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吸取《多边公约》以来的成果,借鉴受益所有人规则的修改经验,对国内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改,通过明确协定滥用的界定标准、证明责任配置等,实现国内法与税收协定条款的统一协调。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公约,BEPS 成果在全球的转化和吸收。我国在“引进来”与“走出去”时将面对新的国际税收环境,在与其他缔约国签订或修改双边税收协定时,不能盲目执行《多边公约》提出的建议,要充分考量对方经济发展水平及反避税态度,对条款作出必要的简化和调整,设置符合我国我经济需要的反滥用规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