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法研究,笔者认为美国主张其是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b)项在 WTO 体制外对中国发起的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制裁措施不应受到 WTO 规则的约束。然而,经过对“301 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分析可知,由于调查所针对事项的内容并非与 WTO 规则无关,并且只有 DSB 才有权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在 WTO 规则的涵盖范围内,同时由于“301 制裁措施”不满足在 WTO 体制外适用的条件,所以我国不能任由 USTR 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 WTO 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美国作为 WTO的成员和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其不仅应遵守 WTO 规则,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所以美国的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经过分析可知,美国对中国采取“301 单边制裁措施”不仅违反现有的 WTO 规则,也与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冲突。只有在清楚了解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我们才可明确此次美国对中国“301 调查”目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7 年 8 月,美国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以下简称“USTR”)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指示下宣布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此次调查的重点在于确认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否存有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成分并损害美国的商业,此次美国对中国发起调查的法律依据正是美国“301 条款”。2018 年 3 月,USTR 宣布最终的调查结果,调查认定中国四个方面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存有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成分并损害美国的商业,所以决定采取以下三项行动:一是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的措施;二是以中国在技术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嫌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 协议”)第三条及第八条规定为由向 WTO 提起诉讼(DS542);三是要求美国财政部对中国的企业采取投资限制的措施。
“301 条款”形成于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其前身为美国《1962 年贸易扩展法》“252 条款”,后经美国《1979 贸易协定法》、美国《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修订而形成。“301 条款”并非一个单一的法律条款,而是包含许多法律条款在内的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既包括一般 301 条款”,也包括“超级 301 条款”与“特别 301 条款”。“301 条款”成立之初,以 DSU 为核心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尚未确立,所以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大多是通过双边的方式而解决。彼时美国运用“301 条款”的方式也多是对外国损害其商业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迫使外国与其进行贸易谈判。在以 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尚未确立之前,美国曾多次动用“301 条款”,但自 1994 年 WTO 成立之后,多数情况下美国都会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依据“301 条款”对外国发起调查及径直对外国采取制裁措施的次数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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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历史上美国曾在 1991 年与 2001 年对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发起 “301 调查”,还曾在 1991 年、1994 年及 1996 年针对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发起“301 调查”,2017 年又对我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301 调查”。与此同时,国内研究“301 条款”的相关期刊与论文也在不断增加。目前,专门针对“301 条款”进行研究的著作有杨国华教授的《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研究》与李明德教授的《“特别 301 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其中李明德教授重点对“特别 301 条款”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在杨国华教授的《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研究》中,他不仅对“301 条款”的基本内容与基本程序进行论述,还就历史上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华发起调查的具体情况展开细致分析,更就美国国内的有关专家学者对“301条款”的态度展开探讨,其中既有支持“301 条款”的声音,也有反对“301 条款”的声音,同时他还就美国相关贸易伙伴对“301 条款”的反应进行论述,并在最后提出我国应对“301 条款”可采取的措施。在李明德教授的《“特别 301 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他重点对“特别 301 条款”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特别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基本内容及基本程序,同时还对“特别 301 条款”的发展进行论述,更对历史上曾发生过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展开全方位地深入剖析。此外,还有些著作对“301条款”进行专章研究,比如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与台湾教授罗昌发的《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在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中,他用专门一章的内容来论述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 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其中美国单边主义就包括“301 条款”的运用,他指出美国通过使用具有单边主义色彩的贸易法律不断对外国挑起贸易争端,其实质就是美国经济霸权与他国经济主权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新型国际争斗,为此我们应增强紧迫感和珍惜经济主权,努力对全球经贸大政的决策权进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善于运用经济主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落入理论陷阱并坚定不移地消除经济主权淡化论。[1]在台湾教授罗昌发的《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他首先对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进行研究,不仅详细论述“301 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历史沿革,还对“301 条款”的主管机关展开细致分析,更对“301 条款”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还就美国依据“301 条款”对外国采取的报复措施展开全面剖析,在这本著作中作者还对“301 条款”与其他贸易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同时,曾华群与陈辉萍所著的《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1—310 节案》则专门对“欧共体诉美国‘301 条款’争端案”进行论述,作者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与全面探究,还对双方的磋商与专家组的文件进行深入探讨,重点分析专家组的报告,并对该案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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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国“301 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2.1“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2.1.1“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经济实力大增,一跃成为资本主义强国之首,超强的经济实力和极速的资本扩张使得美国急需打开海外市场,但战后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则成为美国海外市场扩张的阻碍,为改变该局面,旨在减少贸易壁垒与提倡自由贸易主义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以下简称 GATT)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得以成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欧共体与美国爆发鸡肉贸易战,美国试图寻求在 GATT 的框架之下获得对欧共体进行贸易报复的权利,但由于 GATT 本身的诸多限制,使得美国未能获得对欧共体进行贸易报复的权利。美国深感自己的贸易利益在 GATT 的框架下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于是便意图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来保护其与贸易相关的利益。正是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制定《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52 节,即“301 条款”的前身。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伴随着西欧与日本经济的崛起及少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世界经济格局之多极化态势日渐形成,这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压力,一则是美国的出口市场份额被外国竞争者抢占,二则是美国的国内产品也面临着外国产品的激烈竞争,美国在对外贸易领域的优势有所减小,国内要求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渐强。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制定《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即“301 条款”。
2.1.2“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美国“301 条款”的雏形最早应见于《1930 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与《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34)。《1930 年关税法》规定,有关外国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对美国的产品进行限制时,总统可对该外国的产品采取征收关税的措施。[1]《1934 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规定,有关外国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对美国的产品进行限制并损害美国的商业时,总统可以修改现行关税率及采取其他进口限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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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301 条款”关于程序性的规定非常完备,主要包括调查的发起、磋商、措施的实施与终止等环节。笔者会在下文对“一般 301 条款”、“超级 301 条款”及“特别 301条款”的程序规定进行介绍。
2.2.1“一般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1974 年贸易法》第 302 节至第 307 节对“一般 301 条款”的程序进行介绍,第302 节发起调查、第 303 节有关发起调查的磋商、第 304 节 USTR 的裁定、第 305 节措施的实施、第 306 节对外国遵守要求的监督、第 307 节措施的修订与终止。
1.发起调查
调查程序的发起通常有两种方式,即 USTR 依申请发起和 USTR 自行发起。USTR在接到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