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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301调查”的国际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

日期:2020年04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8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4012345367035 论文字数:44214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在 45 天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发起调查的决定。若决定发起调查,则应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若决定不发起调查,则应将理由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应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也可举行公正听证会。USTR 若决定自行发起调查,也应当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布。

2.有关发起调查的磋商

若决定发起调查,USTR 在调查发起的当天就应与有关外国就调查的相关事项展开磋商,但为保证提出充足的依据,USTR 也可延迟 90 天再向外国提出磋商的要求。在与贸易协定有关的调查程序中,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在调查开始后的 150 天内未取得有效的磋商结果,则 USTR 就可启动该贸易协议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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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 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21

3.1 1991-2017 年美国对中国“301 调查”的梳理..........................21

3.2 对中国“301 调查”复活背景下“301 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24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 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41

4.1.从“欧共体诉美国‘301 条款’ 争端案”谈起........................ 41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 WTO 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42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 调查”的措施分析..............................50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50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50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51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 调查”的措施分析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自 USTR 发布“对华 301 调查报告”后,美国便对中国的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的单边制裁措施。随后,美国以中国在技术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嫌违反 TRIPS 协议之国民待遇为由,向 WTO 提起诉讼。中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美国的单边制裁措施诉至WTO,同时还对同等规模的美国产品采取加征同等税率关税的反制措施。但有部分外国媒体指责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因违背 WTO 规则而不具备合法性。其实,就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是否符合 WTO 规则的这一争论,关键在于中国是否有权在 WTO 认定美国的制裁措施是非法行为且授予中国报复权之前自行采取反制措施。[1]中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在其发表的《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 WTO 诉讼》一文中就指出,“在中美贸易战中,关税战是主要战争,法律战争是附属战争。征收关税立竿见影,法律诉讼则是旷日持久。在美国不断对中国产品征收关税、一次又一次公然违背WTO 规则的情况下,要求中国只走诉讼一条道路是显然不合理的。”[1]这就意味着,在 WTO 规则尚不能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进行有效制约的情况下,面对美国连续不断的无理攻击,中国采取对美产品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实属无奈之举。WTO 规则是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联合国宪章》与《维也纳条约公约法》则是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当特殊法与一般法发生冲突时,通常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但当特殊法出现“制度失灵”的情况,那么一般法就可发挥效用,即因为特别法适用范围较窄,若实践情况属于特殊法无法发挥效用的领域,那么就可适用一般法。[3]在 WTO争端解决机制尚不能赋予中国足够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就可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这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及《维也纳条约公约法》(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以下简称“VCLT”)第六十条。另外,《WTO 协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也可为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提供一定的依据。从国内法的角度看,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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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大力倡导“逆全球化”的理念。同时,为缩小中美贸易逆差,加大其本国产品的输出,美国政府决定依据“301 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此次美国规避 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其的约束而径直对我国采取加征关税的单边制裁措施,既是对当今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也是美国试图通过主导单边主义的方式来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表现。

美国主张其是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b)项在 WTO 体制外对中国发起的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制裁措施不应受到 WTO 规则的约束。然而,经过对“301 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分析可知,由于调查所针对事项的内容并非与 WTO 规则无关,并且只有 DSB 才有权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在 WTO 规则的涵盖范围内,同时由于“301 制裁措施”不满足在 WTO 体制外适用的条件,所以我国不能任由 USTR 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 WTO 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美国作为 WTO的成员和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其不仅应遵守 WTO 规则,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所以美国的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经过分析可知,美国对中国采取“301 单边制裁措施”不仅违反现有的 WTO 规则,也与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冲突。只有在清楚了解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我们才可明确此次美国对中国“301 调查”目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仅包括对来自美国的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时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在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包括对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加以完善,并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积极应对美国依据“301 条款”对我国相威胁。虽然当下的多边规则受到美国单边主义破坏,但是以 WTO 为核心的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才是属于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我们不仅应提高综合实力,更应充分维护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以有效应对美国的霸权主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