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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2018年优秀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6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5191307237647 论文字数:38669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毕业论文2018年优秀范文一:民用核能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一、 民用核能法律制度概述      


核能是一种承载着两面性的新型能源,一方面它能量巨大,危险性极高,一旦被用作武器制造,将会引发不可想象的毁灭性后果。现在国际上对于核武器的使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简单的说,即禁止核武器的使用。但另一方面,在民用核能领域,核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不但能够消解人类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更是一种能够避免火力发电等传统能源弊端的环保、高效能源。  


(一)、民用核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背景与意义      


根据不同的目的对于核能的利用可分为非以和平目地利用核能,即以制造核武器为目的地使用核能和在民用领域和平地利用核能。从安全以及世界和平的角度考虑,在军事领域的任何形式地利用核能已经遭到国际社会的禁止;但是,考虑到人类不断上涨的能源需求,民用核能的潜力不容小觑,于是,如何保证人类在民用领域对核能进行安全、合理、有效的利用,成为了一个受到各国关注、并且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努力合作、谨慎应对的问题。 

人类进入核能时代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在 1942 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启动了世界上第一座人工核反应堆。此后,核能技术迅猛发展,至 1954 年,在前苏联莫斯科附近的奥勃宁斯克镇,世界上的第一座核电站首次与电网连接,开始为当地的居民和工业供电。二十世纪70 年代至80年代早期是核电发展的高速期,截至1987年,世界核能发电量占到全球总发电量的16%。IAEA 2011年7月公布的2010 年度工作报告显示,截至报告公布之日,全世界在运行的核电机组一共有441台。 经过50多年的发展,核电已经成为包括法国、比利时、日本、德国、英国、美国、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能源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是历史上发生在西方世界的唯一的一次严重核事故,幸运的是,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死亡人数相对较少。此后,核反应堆的安全标准及安全性能已大大提高。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漏再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范围的恐慌。与此同时,全球每年与煤矿或石油有关的事故却以不间断、高频率的态势造成上万人死亡。相较之下,核能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都不及传统能源,所以即使时有事故发生,人们也没有放弃民用核能。根据英国皇家学会2011年10月发布的《核能复兴时代的燃料循环管理》报告称, 核能的发展趋势会继续,只不过各国会更加谨慎,速度将放缓。虽然有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已经决定放弃核试验,欧洲和美国的核能项目在短期内也只保持低速发展,但世界其他地区对核能发展的热情仍居高不下。在亚洲,预计到2030年将新增10个拥有核能的国家。虽然有着极高的风险,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发展核能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核能所具备的突出优点正是吸引人类不断扩大对其开发的原因之一。 


(二)、民用核能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核能对于人类来说是把双刃剑,这一点已经获得了一致且充分的认识。接下来就该思考如何扬长避短,发挥民用核能的安全效用。而除了在技术层面进行不断研发和突破之外,法律规制的手段也相当的重要。各国、一些国际组织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定民用核能利用的限度和具体的操作规则,以从源头上把握这一能源的使用,小心翼翼地规范着这一新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其优势为人类造福。  


1、  主要国家的国内法发展  

美国在1979年三里岛核事故之后曾一度停止了核电厂的建设。但是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以核能、天然气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再次受到美国的青睐。布什总统上台后,美国核电政策日益松动。《2001年美国能源政策报告》颁布不久,时任副总统切尼便在美国原子能工业年会上强调要让核能在未来的能源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提出,要让美国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家使用核电,并且应把发展核电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推进。美国时任核能协会理事长鲁宾也表示,在今后的20年,美国核工业界应将核电装机的容量再增加5万兆瓦。据美国能源信息署预测,到2035年,美国的能源需求相比2009年将上涨24%,这势必导致核能的大规模运用。2005年,美国通过《国家能源政策法》,强调要在未来20年,即2025年之前,新建1300座核电站,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同时,法案还规定研制更先进的新一代核反应堆,以避免类似三里岛核事件的再次发生。在职能机构的组织方面,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是其核工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核材料、核设施的运输、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核能领域的安全度。值得注意的还有1954年的《原子能法》,这部法律取代了美国国会1946年的《原子能法》,允许私人在和平目的的范围内建设、拥有和运营核反应堆,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即这些行为必须受制于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管理的严格的联邦许可制度。其他的主要法律文件还包括1974年《原子能法重述》,1980年的《低放废物政策法》以及1982年的《放射性废物法》。 

日本是世界上在核能利用方面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由于资源稀缺,日本对于民用核能的依赖程度相当高。核能与日本的经济紧密相关,甚至可以说核能的发展成就了日本的经济奇迹。 日本现有54座核电反应堆,燃铀反应堆提供的电量占全日本总发电量的30%,成为日本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所不可缺少的能源。与此同时,日本从其核电发展之初就明确禁止为军事目的使用核武器,并从政治上、经济上、立法等各个角度阐明其只在民用领域内安全使用核能的基本准则。日本 1955年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规定了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针,为原子能利用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原子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在每个具体部门和特定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了《核灾难事件应急特别法》。这部法律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且规定在灾害事件发生时立即成立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的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核灾难事件应急特别法》还规定,核设施发生事故时,应由经济产业省成立原子能灾害对策本部,并由经济产业省一名副大臣到现场任总指挥。 


二、 国际民用核能法律制度的核心——对民用核事故的控制  


民用核能法律制度涉及的范围包括对民用核事故的控制、核材料的保管和运输、核电站的选址和建设以及在医药、安保领域的核能利用规范问题。民用核能在改善人类生活以及在效率和环保上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与此同时,核能的危险性也是让人类不敢有任何怠慢的一个因素,一旦发生民用核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将是毁灭性的、持续性的。民用核能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核能的安全使用问题,而之所以如此强调安全标准的原因即是为了对民用核事故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因此,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是对民用核事故的控制。从前面分析的民用核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制度来看,都不难发现保障核安全、控制核事故是各国、国际社会在民用核能领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核事故的控制主要包括对民用核事故的预防、处理以及责任分配等相关法律问题的规范。 


(一)、民用核事故的预防  


民用核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会对人体的生命健康,乃至对自然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在事发后的很多年之内存续。所以,对于民用核能的利用来说,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预防事故的发生。除了在技术上保证民用核能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外,从法律上进行更为完善的规制也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事前预防这一环节,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 1994 年《核安全公约》以及2001年《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 

1994年9月,在IAEA的倡导和组织下,共有38个国家签署了《核安全公约》,成员国包括了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中国等民用核能大国。 该公约适用于陆基民用核电厂,是第一部直接适用于此类核电厂安全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共有 35 个条文,包括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缔约国义务、缔约方会议、最后条款和其他规定四章。公约的主旨在于通过鼓励采取国内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并且维持高水准的民用核安全。同时,公约还要求各成员国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预防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并防止伴有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减轻危害后果。公约还确立了成员国审议会议制度, 规定各缔约方定期召开会议对各成员国的核安全进行审查和评估。然而,该公约主要确定的主要还是一种激励机制,并没有为确保世界核安全建立一个国际制度。公约并未建立详尽的国际安全标准,仅要求缔约方承诺使用核设施的安全原则,鼓励并敦促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法领域内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等其他措施,充分履行公约的义务。因此可以看出,《核安全公约》的签署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制裁方案,而是希望通过缔约国信息互通以及召开定期会议的方式,大幅提高核安全水准。2011 年 4 月 4 日《核安全公约》的成员国审议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作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