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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5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02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5151026528617 论文字数:35277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毕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欧盟宪法条约》对国际法的发展


第 1 章 《欧盟宪法条约》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


1.1 《欧盟宪法条约》产生的背景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提出了著名的“舒曼宣言”,它宣称:一个联合的欧洲是世界和平所必不可少的,而欧洲国家的联合需要消除法国与德国之间长达世纪之久的敌对状态。于是,他建议:第一个实际步骤是“将整个法国与德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联合的高级机构之下”,该机构是“一个向其他欧洲国家开放参加之组织”的最高执行机关。法国的这个建议得到了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五国的积极响应。1951年4月8日,六国在巴黎正式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或《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1957年 3月25日,六国又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在罗马签订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1967年7月1日,《罗马条约》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正式合并成统一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也由当初的6个发展到12个。经济一体化越深入,越涉及各国把经济决策权从自己手里转让给欧共体的超国家机构,越需要欧共体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等超国家的共同原则得到加强。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首脑在荷兰名城马斯特里赫举行了第46届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 年 11 月 1 日,“马约”正式生效,欧洲共同体从而也由此转变为欧洲联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的过渡。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欧洲一体化进展迅速,欧盟的成员国进一步增加。1995年,瑞典、芬兰、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扩大到 15 个成员国。2002 年 12 月 12-13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欧盟 15 国完成了与 10 个候选国的入盟谈判,并正式邀请他们入盟。2004年,这10个候选国的加入使得欧盟进行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扩大,成员国由 15 个增加到 25 个。2005 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卢森堡签署了两国加入欧盟的条约,并在2007年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2005 年,随着欧盟与土耳其的入盟谈判扫除最后一道障碍,土耳其将成为欧盟的第 28个成员国。


1.2. 《欧盟宪法条约》的核心内容

1.2.1 机构改革

1、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职务

根据《欧盟宪法条约》的规定欧洲理事会设立理事会主席一职,以取代现行的轮值主席国制度。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连选连任一次,但不能同时在成员国任职。主席由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欧洲委员会主席和欧盟外长组成,后三者没有表决权)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能包括:主持欧洲理事会并推动其工作;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合作,并在总务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做好欧洲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及保持其延续性;尽力推动欧洲理事会内的团结与一致;在欧洲理事会每次会议后,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与此同时,《欧盟宪法条约》还改变了理事会议的投票权利,《欧盟宪法条约》规定,欧盟通过任何一项决议都必须有55%的欧盟国家同意,同时这些国家必须能够代表欧盟所有成员国总人口的65%,此外否决一项决议至少要有 4个国家反对,因此三个人口最多的成员国不能否决一项多数决定,这些是对欧洲理事会的改革。

2、缩小欧盟委员会的规模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具体事务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欧洲统一政策。

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宪法条约》在很多方面对其进行了改革。宪法条约对欧盟委员会的势力进一步加强。首先,在规模上,至 2004 年欧委会已精简至 18名成员。欧盟宪法生效后,于 2009 年起运作的欧委会,将拥有来自 25 国的各 1 名成员。其次,宪法条约赋予欧委会排他提出法律动议的权力。它规定,欧盟新的法律必须基于欧委会提出动议方能通过。最后,宪法条约规定,欧委会主席由各国首脑通过有效多数表决制选举产生,并需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如果未能被批准,则需在1月内再次提出候选人。

另外,宪法条约规定,条约生效后产生的第一届欧盟委员会仍然实行现行的一个成员国一名委员的制度。从第二届起,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将是欧盟成员国数目的三分之二,由各成员国轮流提名。欧洲委员会人数的减少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新机制将能够进一步淡化委员的国别因素,减少欧盟委员会受成员国的影响的程度,这也间接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 2 章 《欧盟宪法条约》的法律性质分析


关于《欧盟宪法条约》的性质界定问题,已有很多学者发表了其相应的观点,主要是围绕其宪法属性和条约属性。那么,《欧盟宪法条约》究竟是一部条约性宪法还是一部宪法性条约呢?归结当前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宪法仍然是创建国际组织、建立权利职能的法律文件,应该被归结到条约的范围之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宪法是对宪法理论的新发展,对传统宪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具有强烈的宪法属性。随着学术界对欧盟宪法研究的不断深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宪法兼具宪法和条约的双重属性。本人则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欧盟宪法条约》同时具有宪法和条约的双重属性。


2.1《欧盟宪法条约》的宪法属性

关于宪法,按照通常的定义,我们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法制化。同时,谈到宪法,我们往往会将宪法和国家的概念联系在一起。那么,如果谈宪法必须以国家为前提,由于欧盟尚不是一个国家,由此就会否定《欧盟宪法条约》的宪法特性。而如果讲宪法概念与国家分离,则比较容易得出《欧盟宪法条约》深具宪法性的结论。德国洪堡大学欧洲宪法研究中心的I.Pernice教授就提出了后民族国家宪法的概念。具体来说,他认为,宪法是在特定领土上的人民所创制的下列规则:(1)设立机构并规定其决策程序,规定选举和任命负责人的规则;(2)规定这些机构的有限的专门管辖范围,并确定在行使特定的管辖权的功能时所寻求的目标;(3)明确人民与其确立的“共同体”的地位,确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在政治进程中的积极角色。这个定义似乎是按照欧盟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的。《欧盟宪法条约》是符合上述标准的。它规定了欧盟机构及其决策程序,规定了选举和任命欧盟机构负责人的规则,明确规定了欧盟及欧盟机构的权限范围,规定了欧盟的目标与宗旨,强调了来自人民的合法性。从这些内容来看,《欧盟宪法条约》具有很强的宪法性。


2.2《欧盟宪法条约》的条约属性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条约不论其名称如何,都是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书面国际协议。具体来讲,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规定它们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是一个需要全体成员国同意和签署,并得到其批准才能生效的国际协议。因此,从国际条约的角度来理解的话,《欧盟宪法条约》也仍然具有某些国际条约的属性。

1.从程序上来看,《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签署、批准和生效等一系列程序体现了国家间合意。一方面,制宪的倡议和决定是由欧盟首脑会议于2001年12月15日以发表《莱肯宣言》的方式发起和作出的。换言之,制定未来欧盟宪法的正式动议出自成员国政府间的合意或一致,成员国依然是《欧盟宪法条约》的主人。成员国可以通过在欧盟理事会中所发挥的更强的作用和通过使用解释性声明等方式,控制着《欧盟宪法条约》。《欧盟宪法条约》也将几乎所有实施欧盟决定的工作留给了成员国。虽然在宪法条约中,有效多数表决决策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成员国还是在一些领域保留了其主权和否决权,它们可以在欧盟建设上后退,甚至退出欧盟。由此可见,成员国之间这种共同的一致是产生国际条约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政府间会议在制宪会议拟定的草案的基础上最后决定的。条约制定过程中的实质性或决定性程序仍然是政府间会议,而制宪会议只是欧盟制宪过程中的一个初步阶段,它的任务只是为《欧盟宪法条约》的最终制定提供一个草案。对此,《莱肯宣言》明确指出:“最后文件(指草案)将与有关本联盟未来的国内辩论的结果一道为政府间会议的讨论提供一个出发点,政府间会议将做出最终决定。”采用政府间会议的形式来制定国际条约尤其是国际公约,是条约缔结的基本方式。就欧洲联盟而言,它赖于建立和发展的诸多基础条约都是通过专门的政府间会议予以谈判和缔结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欧盟宪法条约》与先前的基础条约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第3章 《欧盟宪法条约》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15

3.1  成员国的主权及其让渡........ 15

3.2  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划分.............. 16

3.3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点........ 18

第4章 《欧盟宪法条约》对国际组织的发展.......20

4.1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20

4.2  欧盟作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