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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监狱管理的思考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6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912231206534254 论文字数:3695 所属栏目:公安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更加宽延。无疑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件重大事件,它对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加快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从而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宏伟目标,具有长远的战略性意义。同时,也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发展良机。首先,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监狱对罪犯改造的执法环境和法律条件将大大地改善。其次,对严格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第三,罪犯改造管理机制将面临着改革和调整。第四,罪犯的人权保障将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为此,就加入WTO 后监狱管理工作谈谈几点看法。 

    一、尽快制定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适应加入WTO后的监狱管理工作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后,从监狱理论上看,最大的挑战是我国监狱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狱法》已经颁布六年,作为一部部门法,虽然对监狱,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等方面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是由于《监狱法》是总体的、框架式的原则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法可依,但无章可循的现象。在实践中有的监狱仍然是沿用传统的改造管理方式,有的则根据自己的实际和改革形势的发展在不断探索和创造一些新的管理改造方式、办法,造成在执行《监狱法》的实践中,执法水平不一和执法方式、程序各异的现象。为此,应该有一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的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一是要强调《细则》的针对性。比如对监狱和职能的重新定位, 要明确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缩小与其他专政机关地位差,突出改造人的刑罚职能。同时要强调监狱管理体制的定格和干部任免的权限。二是突出《细则》的操作性。要对执法的实体问题在操作程序上加以明确。比如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申报、审批等有关监狱执法程序要有详细规定,以严肃和规则各环节依法操作,从而保证《监狱法》的贯彻落实。三是注重《细则》的规范性。 目前各监狱在强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落实上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如何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对于入世后的监狱执法工作尤为重要。《细则》应对干警管理行为、执法行为、教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二、顺应加入WTO的形势要求, 用现代化理念推进监狱建设 

    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对促进我国监狱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入世以后更加需要我们用新的现代化的理念,大胆借鉴外国文明的行刑制度和管理方式,把我国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向更高层次推进。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树立现代化意识。 不能把现代化只作为一种科学技术目标,还要把它作为一种思想理念,这种现代化的理念就是“公正”,包括:法律公正、社会平等和执法公正。只有重新认识“现代化”的内涵,才能更好地与入世后的文明社会相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文明执法,为监狱的现代化建设确立思想基础。其次,大力推进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目前我国监狱存在的两大难题是:设施老化,管理方式陈旧。在设施建设方面,要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在国家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突出装备、设施的现代化,处理好人防和技防的关系, 正确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狱内侦查监控和维护监内安全稳定。在管理方式上要大胆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罪犯处遇等级制度,对宽管级罪犯可采取提高生活待遇、给予劳动岗位优先选择权以及“试工”、“准假”等奖励办法。如获宽管级的罪犯,根据刑期长短,在释放前的一定时间内,可以选择劳动岗位,可以适当提高伙食标准和住宿条件,在监内给予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宽管级罪犯可予以安排“试工”、“准假”。同时可依法适当放宽假释比例,这样既可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又可以降低监禁率,减轻监狱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罪犯早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 

    三、要坚持贯彻改造罪犯的原则,突出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 

    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改造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罪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监狱实行了一系列的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措施,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不容讳言,我国监管工作与国际上先进的管理还不能对接,与进步的思想理念和在罪犯的基本权利维护上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监狱的人权问题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入世之后是否能尽快使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加速我国法制环境的改善,无疑监狱罪犯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从目前罪犯基本权利保护来看,我们在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和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中,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诸如罪犯超体力、超时限劳动问题;对罪犯体罚、虐待、打骂和歧视问题;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问题;受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等等。因此必须下功夫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罪犯合法权利。一是要突出强调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坚决杜绝侮辱、打骂、体罚罪犯现象,不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剥夺罪犯的休息权。可以对罪犯劳动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让罪犯有其劳有所得,鼓励罪犯热爱劳动,乐意劳动,促进其自觉改造。二是加大公开执法的力度,让罪犯了解国家有关刑罚的法律条款和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监狱必须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涉及罪犯切身利益的狱务向社会和罪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罪犯家属的监督。有关具体条款、执法程序、处理结果要公开,张榜公布,保障罪犯拥有知法、知情权。三是对宽管范围内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可以放宽接见时间和允许罪犯与其家属同住,从人性的角度,对罪犯心理进行调整,从而调合和稳定家庭关系。并通过这种奖励形式,唤起罪犯对生活的热爱,促使其加速改造。四是牢固树立罪犯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干警文明执法水平。保证罪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干警要树立文明执法意识,要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治本工程和监狱改造工作的目标,立足于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新人的基本点上,通过我们的思想、文化、技能教育,激活罪犯内在的改造因素,让其自觉改造成为社会有用的新人。 
 
    四、当务之急是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的挑战

    入世后,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将出现各种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学历高、知识型的职业经济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动向。总体犯罪将向集团化、智能化、流动化趋势发展。特别是社会底层人群由于心态失衡等原因造成的侵财型等暴力性罪犯也会增多,将给我们监管改造工作带来新的难度。就目前监狱干警的知识水平、管理水平、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入世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积极对策,全面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有文化、懂业务,政治强、作风硬的队伍,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是超前组织干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了解WTO相关的法律规则, 学会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式管理监狱,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抓紧制定相关的监狱规章制度,为我国监狱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和监狱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注重对罪犯斗争的策略研究,不断提高干警的管理能力。应建立一整套适应加入WTO后的对罪犯改造的对策, 比如针对犯罪类型的变化,要细化分管、分押,隔断经济犯罪、智能型犯罪与暴力犯罪的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措施,防止罪错交叉感染或形成新的预犯罪团伙。三是要学会和强化狱内侦查工作的技能和手段。不能只靠思想教育和个别谈话等传统的工作方法,要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监狱现代化监控设施的投入,把人的工作和技术侦查技能结合起来,这样干警既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狱内敌情动态,防止大规模骚动和暴狱,又可以保障监狱稳定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四是要加强对干警纪律作风的培养,增强体能训练,以适应繁重的监管工作和快速反应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随着入世后,罪犯智能性、技术型的增加,监狱安全防范工作也应向防重大、防恶性,反突发和突然方向发展,因此,要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完备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加强监狱干警的体能和应变能力的训练,真正建立起一支精干的快速反应队伍,以保证来之能战,战之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