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周监狱管理中,形成了囚系制、圜土制和嘉石制等三大制度,展现了一个东方文明古国狱制的标本。西周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奴隶制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西周统治者实施“明德慎罚”狱政思想的结果,是西周社会文明及进步的重要表现,同时也体现了西周奴隶制狱制的先进性。
孔子在《论语•八》中高度评价周朝制度时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作为儒家思想的杰出代表,推崇西周的制度,表明西周的典章制度具有代表性,并拥有对后世的影响力。在西周较完备的典章制度中,应首推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说,对监管制度的讨论,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对我们的启示价值亦是重大的。一夏、商时期,因奴隶制的监狱及其管理还处在初创阶段,从而未能形成专门的制度。至西周,奴隶制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监狱建设也相应地形成了“文武重光,典章斯备”的良好局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囚系制度。它是指对犯人系之入狱,严加看管,加戴戒具,实行有效的拘押,其目的是为了“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西周的系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是相当周密和严格的。
首先,西周统治者明确规定,囚系的对象是犯有五刑重罪的犯人,要将之与一般刑事犯罪区分开来,进行关押和囚禁。因而从监狱的牢固安全程度到监管守卫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其次,囚系的犯人必须加戴戒具。为防止重犯逃跑,或散禁造成对监狱安全的威胁,监狱规定,将入监的犯人戴上戒具。而且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以及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所谓“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桎。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根据《说文》的解释,梏乃“手械也”,即“两手同械也”,桎为“足械也”。桎、梏、皆为束缚囚犯手脚的戒具。再次,囚系的犯人,由专人看守,受到严密的监视。《周礼•秋官》就记载了西周有“掌囚”的官职,“掌囚掌守盗贼”。《周礼》贾公彦疏也有说明,“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这告诉我们,西周不仅有“掌囚”这样的狱官,而且规定了他们的职责和任务,即监视和看管犯人。圜土制度。西周时期形成的特定的对轻微刑事犯的惩处制度。圜土即监狱。《周礼•地官•比长》郑玄注:“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规主仁,以仁心求其情,古之治狱,闵以出之。”《尔雅•释名•释宫室》有:“狱又谓圜,言筑土表墙,其形圜也。”又有:“圜土谓狱城也。”
那么,圜土到底关押什么样的人犯,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周礼》及其它历史文献对圜土制度作了详尽的说明。所谓“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又有“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另有“司救掌万民之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圜土。”“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纳之。”“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圜土所关押的犯人是特定的对象。他们不同于处五刑的罪犯,即不刑戮其肢体,也不属于用罚金以赎五刑的范围,是尚未达到五刑程度的轻微刑事犯。其中罢民是主要对象。所谓罢民,即“无授无节”,不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无业游民、流浪汉、乞丐一类的人。在西周统治者看来,这一类的人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需要收教进行改造教育。
当然,也包括“过失犯”在内,诸如酗酒、好斗、用兵器误伤他人的人。圜土收教的犯人,并不仅是关押收监而已,而是“施职事”、“任之以事”,“以所能役使之”,即白天根据在押者的技能强迫其劳役,夜晚关进圜土。一般不戴戒具,但不许他们戴帽或佩戴其它饰物,而且将其所犯的罪状公诸于众,加以羞辱。圜土制还规定犯人关押的时间,按罪行性质轻重的程度,分为一到三年不等。圜土对犯人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首先由各种监狱官吏掌管监狱,其次规定对不知道悔改而逃离圜土者则予处死。另外,该制度还强调了犯人服满刑期出狱后,在三年内不得列为平民。这些规定,对关押在圜土中的犯人触动是较大的。他们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按期服役,经过劳动改造洗脱罪行,出狱后,争取取得平民资格。嘉石制是一种比圜土更轻的处罚制度,相当于行政处罚。《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周礼•地官•司救》有:“司救掌万民之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有罪过而未丽于法”,显然是指有过错但又不属于要关进圜土的罢民,由于他们“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从而被罚坐嘉石。罚坐嘉石按其罪过分为五等。被罚的人要戴上桎梏坐在大石之上,“思其文理以改悔”。期满以后,将在司空监督下从事劳役,时间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役满后即被释放。很显然,嘉石制采用的是一种相当于行政处罚的手段,有拘坐、劳役,也有刑期,是中国历史上早期较完整的拘役形式。二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奴隶制王朝,在监狱管理中形成了较完备的系囚制、圜土制和嘉石制,展现了一个东方文明古国狱制进化的标本。尤其是在收管和羁押轻微刑事犯惩处方面,可以说是惩治监、感化院的最早模型,其“幽闭思衍”的宗旨和“明刑耻之”的方法,也是中国式的教育改造感化主义的渊源,在中国乃至世界监狱发展史上皆占有重要的地位。西周监狱管理制度的创建,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启示一,西周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奴隶制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没有稳定的政治局面,没有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建立一系列的监狱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周初统治者在军事征服了广大地区后,派遣自己的亲姻兄弟或异族贵族勋戚,或臣服的异族首领,带着武装家臣和俘虏,到指定地点去进行统治,把那里的土地和人民赐给他们,建立西周的属国,统辖当地的部落和人民。这就是西周的大分封,史称“封藩建卫”。“封藩建卫”是在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利用宗法血缘纽带,“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各方诸侯都以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实行层层分封,形成了宗法制度统治的奴隶制大国。分封制在当时是进步的,由于层层分封所确立的天子、诸侯、卿大夫之间有着严格的隶属关系,因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集中,这对巩固和扩大西周王朝起了积极的作用。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很显然,安定团结,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局面从而形成。在经济上,西周的农业、工商业都有较大的发展。早在灭商前,周人就利用渭水流域的有利条件,发展农业,并达到一定的水平。建国后,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周颂•良耜》云:“其斯赵(削),以薅荼蓼,荼蓼朽止(哉),黍稷茂止(哉)。”工业发展主要是指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分工较细,号称“百工”。
另外商业方面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可以肯定,没有政治制度和稳定的局面,没有稳固的统治作为前提,没有经济发展作为基础,西周统治者就不可能制定较完善的各项典章制度,也没有监狱制度的产生。启示二,西周监管制度的建立,是“明德慎罚”狱政思想的具体体现。西周建立以后,统治者不仅继承了“天命”、“天罚”的思想武器作为实行统治的依据和手段,而且总结夏商灭亡的统治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观,倡导“明德慎罚”的狱政理论。在《尚书•周书•吕刑》中,西周的统治者曾告诫“四方司政典狱”之官:“非尔惟天作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苗民天辞于罚,及绝厥世。”即要求典狱官代天牧民,做到刑罚适中,要以苗族的首领蚩尤为教训,以免因单纯凭借刑罚威狱而招致亡族灭种的后果。正是在这种慎刑思想的支配下,西周的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促进了监狱制度的建立。圜土制和嘉石制的产生,表明西周统治者在监狱管理中,主要是通过刑罚与教化相结合的手段,用奴隶制宗法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渗透,达到“惟民其毕弃咎”。西周统治者已不再把监狱看成是单纯惩办罪犯的场所,而是把监狱看作是按奴隶主阶级的标准来教化罪犯的机器。
这是奴隶主阶级司法经验不断丰富,狱政思想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监狱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启示三,西周监管制度的建立,是西周社会文明及进步的重要表现。西周统治倡导“明德”,明德就是崇尚德教,彰明德治,提倡教化,以德教民。在这种法律思想指导下,西周确定了以礼治国这一统治原则和方式。为了以礼导民,确保统治,西周统治者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吸收夏、商两代已有的礼仪制度,加以整理、增补和修订,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备的典礼制度和各种礼节仪式。西周礼的内容非常庞杂,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虽有夸张的成份,但周礼确实涉及政治、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特别是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几乎都要受到礼的约束和支配。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在监狱管理中必然与周礼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作为监狱,本来是囚禁和关押犯罪之人,但西周统治者在执行圜土制和嘉石制中,认为“罢民”,即无业游民、流浪汉和乞丐一类的的人,也是犯罪的渊薮,是社会安全的威胁力量,必须收押并进行劳动改造。由于在周礼中特别强调“亲亲”和“尊尊”,重视长幼尊卑,因而连说话不文明礼貌,出言不逊的人,对老人长辈无礼的人,也受到严厉处罚。这两种监管制度的实施,一方面表明西周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