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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探讨

日期:2024年02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7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2211040373511 论文字数:19666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本文作为引玉之砖,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专家对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重视,构建完善关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研究体系。

一、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发展历史 

(一)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思想的传承

蒙古族环境保护法制的规范形式随着时代变化,社会发展,从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成文法阶段又不断丰富形式,逐渐多样化,对生态保护有了更全面细致的规定。而贯穿其中,始终不变地起着指引作用的是法制思想,即蒙古族万物平等发展、资源取之有度、遵循自然规律生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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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发展的万物观

蒙古族“天人合一”为中心的生态意识为其生产生活提供指引,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生态价值观从根本上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环境以及对环境的改造有关。蒙古族从最早期开始,就对大自然有着深刻的理解,认为上天是一位慈爱的父亲,给予人类生命,大地是仁慈的母亲,给予她的孩子即万物生命。①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天地万物是一个整体,彼此联系,互相影响。天地与人合二为一这种生态意识是蒙古族对大自然最简单也是最原始的认识,他们把天和地看作是这个世界上一切存在的根源,把它们当作自己的父母来敬重,人类与其他自然万物都是天地的孩子,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到现在,在内蒙古的一些牧区还有祭祀土地的风俗。随着蒙古先民观念的变化,这种敬天爱地的生态观念更加具体化。他们还崇拜日月,大山,祭祀北斗七星,认为“万物有灵”。蒙古人对山水的崇拜是“万物有灵”观念的极好例子。蒙古族会在特定时间举办祭祀仪式,在祭祀的时候他们会重复念叨:“金色的大地、蓝色的长生天、恩深的清泉、雄峻的高山啊”,②以祈求山水之神保佑万物平平安安,风调雨顺,事事顺遂。这种万物观所形成的祭祀传统为当时为自然界的生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蒙古地区的环境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这是一个古老而根深蒂固的传统,现在很多生活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农牧民依然会祭祀山水土地。

(二)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规范的发展

1.起步阶段——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习惯法时期

蒙古族的游牧生活一开始是以个人家庭开始,但由于它不能承受和避免重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的战争,它被由亲属共同生活的“氏族”组织形式所取代。每个部族都有自己的首领。各自为政的氏族部落能力有限,不得不屈服于恶劣的自然环境。为谋求更好的发展,他们决定结为联盟,以便在恶劣的环境中互相帮扶,抵御敌人。 在联盟内部,有关生产和生活的纠纷由其领袖依据习惯法解决。蒙古族习惯法存续期间始于八世纪末或九世纪初,蒙古的习惯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蒙古在迈入阶级社会之前所发展形成的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它符合所有成员的利益,被普遍接受和尊重。二是蒙古族在12世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早期的蒙古贵族修正、补充了蒙古社会长期存在的“习惯法”,使之成为代表贵族奴隶主阶层意志的 “习惯法”,蒙古人仍称之为“约法”,意为“理”、“法”、“义”、“礼”和“法”。① 约孙的汉语翻译意思有“礼数”、“规矩”、“缘由”、“道理”,但是现在一般都将其直译为习惯法。② 习惯法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它具有持久的延续性,深入蒙古族的意识行为之中,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但由于习惯法缺乏具体全面的详细记载,目前根据资料记载,我们所知晓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水源、草场资源等方面。习惯法中关于环保的规定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与当时蒙古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方式密不可分,具有十分显著的游牧法特点,也代表了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开端。从法学视角出发,并且从法的意义上来说,基于禁忌和习俗的蒙古族“约孙”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在整个法制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并在蒙古族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中得到了传承,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生命力,纵观蒙古族环境保护法制内容,各个时期都能看到它的影子。蒙古族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是整个环境保护法制形式的最初形态,是蒙古族环境保护法制发展的开端。

二、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产生的影响因素

(一)文化因素

1.敬畏自然的原始宗教信仰

在当时,信仰宗教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性,早期的蒙古族都有宗教信仰。萨满教是最原始的宗教之一,蒙古族信奉萨满,对蒙古族的行为、观念形成的影响不言而喻。它崇尚自然,认为上天是万物的主宰,它创造一切,还赋予万物生命,认为万物皆有灵,自然物如天、地、火、水、古树都被赋予人格,任何事物都是有灵性的,人们不能肆意地对其进行破坏。因此,保护万物的萨满是受到人们崇敬的。受其影响,蒙古族习惯法的许多内容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具有古代自然崇拜的禁忌。无论是皇室的祭祀活动、战争,还是狩猎活动都会以萨满宗教的方式进行祭祀祈祷。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引入藏传佛教。佛教认为万物都是有灵魂的,有前世轮回之说,凡事有因果报应,要求善待生灵,忌讳杀生。虽然萨满教与佛教是两个不同的宗教,但他们所宣讲的基本内容却是相似的。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们受宗教思想的影响,陷入唯心主义。这些在现代人看似错误愚昧的观点,在这两个宗教所倡导的教义以及行为下,深深植入代代蒙古族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方式之中,融于他们的生产生活之中,积淀为蒙古族自己独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并延续至今,这些风俗习惯及心理又影响着当时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内容。

2.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法律观

最初,蒙古族的祖先形成了原始的生态环境意识,意识到了“阿密”的概念,并在萨满教的影响下形成 “天父、地母 ”的认识。随着蒙古的大一统,轮牧游牧的推行,以及管理草场制度在分封制下的变化,从元朝蒙古时代到清朝的蒙古统治者将这种意识纳入制定的法律,使环境保护措施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法律观逐渐成为历代蒙古族的共同意识。生态本位法律观是指“承认自然界及其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法律理念”①。

(二)现实因素

1.特殊的地理环境

蒙古族是一个游牧民族,自公元八世纪以来一直长期居住在蒙古高原上,高原位于绵延不断的大兴安岭和雄伟的阿尔泰山之间,南、北面分别为阴山和肯特山脉。众多河流、湖泊发源于这些山脉之间,山脉两麓近水源地区多分布草地,东部和南部有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的沙漠。蒙古高原春秋两季极短,冬天和夏天两季相对比较长,六到九月为无霜期,约九十到一百二十天,白天和晚上的温差极大。蒙古高原地区总降雨量相对较少,平均每年一百二十到二百五十毫米,且主要在七月和八月,这时也是一年当中气温最高的时候。集中降水外加充足的温度为牧草的生长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地理位置以及气候条件促使蒙古民族自然而然地发展起了游牧业。相较于华北平原、恒河平原、尼罗河三角洲湿热的气候,当时的蒙古族生产力低下,对于蒙古族先民来说,蒙古高原的环境并不友善,反而十分险恶。但蒙古先民在与环境做斗争的过程,不仅没有破坏自然赐予他们的东西,反而敬畏自然,遵循和顺应自然。

2.有规律的生产方式

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主要与其所居住生存的地域有关,而各有特点的生产发展方式又影响着本民族的法律制度。因此,从蒙古族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去探究其生态保护法制的内容和发展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所研究的资料,一般认为古代蒙古人使用过多种生产方式,包括采集、狩猎和耕种等,在与环境的适应过程中,最终是以游牧和狩猎为主,这两种生产方式是基于依赖环境的生存现状所做出的明智选择,也是一种生态智慧,使他们能够按照自然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蒙古族古代生态保护法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17

(一)蒙古族古代生态保护法制的主要内容 .................. 17

1.水资源保护 ................................... 17

2.草场保护 ..................................... 18

四、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研究价值 ................. 25

(一)历史价值 .......................... 25

(二)现实价值 ......................... 25

1.有助于加强公民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 25

2.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 26

结语 .................................. 28

四、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研究价值

(一)历史价值

每个历史时期的环境法制对保护当时的人与自然平衡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符合当时人与自然之间建立和谐平衡关系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们浪费水资源、滥砍伐树木、破坏草场等行为,在当时蒙古高原资源有限且环境恶劣的条件下,确保依赖环境获取生产生活资源的蒙古族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从生态法律思想、自然观念如图腾崇拜、禁忌戒律等内容得到广泛认可,并进一步以成文形式制定在当时的法律之中,被吸纳到统治王朝出台的环境法律法典当中,呈现出自身的法律文化价值,丰富了当时的环境法文化内涵。例如,在元朝时期实行的环境法律当中存在不少从萨满教留存下来的自然崇拜观念,当时的环境法律中规定不能在河里洗衣服、洗澡,这样会惹到苍天的愤怒,因此将会受到环境法律的严厉惩罚。再到清朝时期,中央王朝规定“因俗而治”,因此以适度开发自然环境资源,尊重所有生命物体、保护和发展绿色植物为核心理念的宗教环境法文化为当时的清朝蒙古族地方法律制度做出了一定的积极贡献,体现出了独特的历史价值。

总而言之,任何历史时期环境法制的出现,究其原因都是为了保障民众生存的延续。正是蒙古先民坚持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