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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09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0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101620592248 论文字数:32256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经济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在设计解决路径时遵循经济法实现的路径,设计了以建立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协同保护监管、统一信用互联三大体系为主,辅以完善共享经济的保险制度、司法救济措施和其他非法律保障为辅的完善机制。以必要温和的方式限制共享经济的无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期在共享经济充分发挥深化供给侧改革引擎作用的同时,深层次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共享行为自古有之。但衍生成一种经济新业态,是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形成的。随科技飞速发展而进入高速前进的共享经济,正以一种全方位、多领域铺设的势头占据世界各地生产生活服务市场。由于移动互联科技可存储大量信息,并借助平台算法等匹配手段为消费者提供精准服务,使得在传统市场中无法正常交易的闲置资源在共享平台上有偿分享,进行充分利用。这与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期改革战略的要求相符。与此同时,日新月异迅猛向前的共享经济模式也调动起了大量人力资源和设备设施,构建了以合作分享为核心的商业形式,对闲置社会资源的整合和供需重构都起到重要影响。

共享经济为个体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提供了渠道,于企业则降低经营成本、扩展了多种业务渠道。同时企业借助互联网搭建的平台形成规模经济,促使共享经济产业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对于化解当前经济产能过剩难题,进而推动整体结构调整、顺利推进供给侧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

但新事物的产生必然滋生诸多新矛盾,由于共享经济市场竞争激烈、产业变更飞速、新业态中新业务类型频出,使得法律空白、监管缺位、行业自律差等规制体系不完善问题充分暴露。共享经济中的消费者时刻处于风险之下,安全保障权、求偿权、隐私权等各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活中共享经济各领域消费侵权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目前,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国内是相对新生事物,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比较少,文献基础薄弱,对于从消费者权益视域下完善共享经济这一课题还没有系统的、完整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对各种新生问题规制手段的研究更是少数。而共享经济的更新速度已经远远超过理论的发展速度。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立法状况进行概括分析,引入我国目前共享经济下消费侵权的案例,探讨现有共享经济发展规制架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消保体系构建策略,进一步丰富共享经济的法律理论,为其在我国能够健康发展和规制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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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文创新点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点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共享经济 2015 年开始在我国形成规模化,且其通过行业兼并、重组等市场竞争,业务类型、所涉领域每年都有新变化,产生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我国目前关于共享经济及其法律规制的论文虽多,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却非常少,大量论文中关于该部分都仅是概括性的提及,因此该选题相对较新,有研究的价值。第二,论据新。文中所搜集的资料大多数为 2015 年至今的材料,结合大量共享经济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如小鸣单车不退押金案、自如速装入住案、网约车各类纠纷等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资料翔实,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第三,时代性。紧跟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及国家出台的最新监管举措,能够紧贴时代,捕捉最新的政策导向,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第四,独创性。本文第四章提出的部分完善措施系笔者自身的经历所启发,结合实践经验后提出,因此具有独创性。比如第四章第二节源自于笔者在沪期间对该地车辆总数庞大而网约车资源却十分紧张,黑车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思考,后结合该地的监管规范、企业整改措施写就;第五节则依据共享经济公益诉讼首案的审理流程创新点和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在全国试点推广形势,结合本人的实地考察学习,提出了将共享经济中的消费维权案件适用“移动微法院”办理的审判流程优化及其完善建议。

图 1:论文结构框架图

图 1:论文结构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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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享经济立法化


第一节  共享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一、共享经济的定义

共享经济最早萌生于美国,它是指拥有某些资源与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作为提供者,将其所拥有的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有偿的提供他人的一种经济业态。自费尔逊和斯潘思在 1978 年提出这一概念后,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均汇集于美国,后迅速在世界各地全面开花。我国的共享经济企业平台在吸收借鉴基础之上,凭借对本土市场的洞悉与深植,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借助互联网科技和移动支付手段,形成了由中国特色的共享经济市场。

共享经济最初也被叫做分享经济,自 1978 年乔伊·L·斯潘思与麦卡斯·费尔逊从“协同消费”这一层面上提出,将共享经济定义为是一种由单独个体或多个个体针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的联合消费行为,之后关于它的定义,学者们从“共享型消费”、“反消费”、“使用权消费”、“轻资产生活方式”、“零工经济”等不同层面进行了描述,观点纷纭。学界得到广泛认可的说法来自于布兹曼·瑞切尔和卢·罗杰尔斯,他们将共享经济定义为借助于互联技术,在社会化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租赁、分享、以物易物等交易产品、服务、时间的新型经济形态。1我国官方承认的说法来自于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其将共享经济的定义认定为“以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使用权的分享作为主要特征,以整合大量分散化的资源来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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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经济规模持续增长

我国共享经济形成产业化伊始于 2015 年,仅仅四年,共享经济的规模就经历了日新月异的变迁,根据 2019 年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依然保持高速增长,市场规模已经从 2015 年 1.95 万亿元变为2.94 万亿元,且根据现有数据,2019 年我国的共享经济仍然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共享经济在当前中国大众广泛参与的大数据指征从以下两个数据中可见一斑:2018 年共享经济中服务人员占全国劳动人口百分之五点五的比率,有五亿国民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进共享经济的领域。共享经济规模在我国的飞速增长还能从“独角兽”企业数量中看出。全球 305 家独角兽企业中,中国企业 83 家,其中共享经济企业 34 家,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一。相比去年,共享独角兽企业阵容又增添 11 个席位,分别是新氧科技、艾佳生活、闪送、医联、爱回收、哈啰出行、满帮集团、曹操专车、美菜、丁香园、一起作业等。根据该报告分析,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将占据整个 GDP 总额的百分之十,而共享经济的年均增速也将在未来的五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同时也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结合共享经济对我国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价值,其发展空间和规模增长远景无法估量。但部分领域的过快增长产生的弊端也引发了社会反思,为使其市场结构更趋合理,对新型就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规范其发展成为共识。

图 2:2015—2018 年中国共享经济重点领域交易额(单位:亿元)

图 2:2015—2018 年中国共享经济重点领域交易额(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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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20

第一节 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20

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求偿权难以保证 .............. 20

二、消费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面临风险 .............. 22

第四章  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31

第一节 建立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 31

一、立法中应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定位 ................ 31

二、综合垄断规制体系需构筑 ........................ 33

结语 ................................. 46


第四章   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建立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在共享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新领域和业务新类型的不断拓展,消费者权益致损的风险逐渐变高,而法律的空白导致监管无法可依,也使得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没有纲领性的维权准则。零散分布于共享经济各个领域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不成体系,共享经济中的消费者维权法律体系架构不可或缺。在这个立法框架中,应以若干部原则性为主的制定法律作为中心;辅以主管机关针对各个重点领域而进行的部门法;视其必要性试行、推进地方政府性规章条例等低级别法规;最后针对再针对现实中的新情况新变动则通过对部分条款的改、废、释来完善,确保在维护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规范共享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通过最新立法进度我们可以了解: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针对其的专项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目,38且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也表明,上述法律正经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即将出台。39其他对前文所述的共享经济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问题的规制目前也都进入立法阶段,故在这里我们不再过多分析,静待立法成果。具体来说,下面这些方面是值得考虑的:

一、立法中应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定位

共享经济中法律框架的建构首先需要明确的即是各方主体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