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研究经济管理的论文,笔者认为农户的林地流转意愿及偏好会受到个人及家庭特征的影响也会受到政策变量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此相似,不同的因素对于不同的林业经营主体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向不同,相同的因素对于不同的林业经营主体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 绪论
1.1 背景
1.1.1 我国集体林规模化发展面临的制约
2003 年,福建、江西等省份率先开展了内容为“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是“分林到户”,农户手中拥有了林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的林业生产积极性,但由于部分产权界定不清晰,存在林权纠纷,造成了林业生产效益低下等一系列问题(朱东亮、肖佳,2007)。2008 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改革主要目的在于将林业资产盘活,提高各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生产积极性,以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双重目标。但是此次改革中存在流转过程不规范及林地细碎化问题(朱莉华等,2017)。2016 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提出农村土地要进行“三权分置”改革,即将原来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突破。2018 年 4 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林权流转困难,确定了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试验任务。
截至 2014 年底,我国的集体林地累计流转面积达到 1520 万公顷,占目前已确权林地面积的 8.43%,全国农户家庭承包林地流转率不足 2%(刘浩、刘璨,2016)。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林地细碎化问题还很严峻。由于林木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投入林业生产劳动时间有相对较短,资本投入较大,因此林业适合适度规模化经营(孔凡斌、杜丽,2008)。林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可以有效改善由于林改导致的集体林林地破碎化、农户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分散的林业资源,更好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而推动林区发展,所以林地流转政策研究也是我国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孔凡斌等,2011)。而探索三权分置新机制下高效的进行林地流转是实现林地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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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研究立足于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下,旨在通过对集体林各经营主体的林地流转偏好的研究,运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组合,探索“三权分置”机制下,农户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权流转的偏好,为规范促进林权流转提供相应的参考,推动我国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进而实现农户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改革目标。
1.2.2 研究意义
(1)学术意义
南方集体林区是我国的重点集体林区,其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林业的发展进程。所以南方集体林改革一直是专家学者的研究热点领域。集体林“分林到户”使广大农户手中拥有了林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农户的林业生产积极性,但是也导致了林地破碎化现象的发生,限制了作为规模经济产业的林业生产的发展。而林权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相关的研究也有很多,特别是微观农户范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流转中的偏好、出现缺乏一定的研究,特别目前林改已经进行到新阶段,探索“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改革试验任务,在这个新的改革背景下,本文着眼于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实际问题,采用新兴的选择实验法,结合定量与定性研究,探索了集体林不同林业经营主体在林地流转偏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研究视角的和研究方法的应用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2)现实意义
完善的林权流转机制对于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实现林业规模化经营具有重义,也是保证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林权流转虽然在福建集体林区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在当前国家新的政策背景与新的发展环境下,传统的流转方式方法已无法满足林业现实发展的需求。通过研究集体林不同林业经营主体林地流转偏好,可以为优化林权流转运行机制,提供林权建议和参考,有较大的实用价值,也可为引导林农、林业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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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林权
关于产权理论方面的研究一直是国际关注的热点,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促使产权理论蓬勃发展,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学派,而不同学派对产权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也是不同的。例如有学者认为产权是一种可以通过社会强制手段实现的对经济物品进行选择时所行使的权利(Alchain,1972;Robert Cooter,1992)。产权的基础是存在物并对其进行使用。产权关系决定了利益相关者必须遵守彼此的约定规则,否则就会产生纠纷,利益相关者都会为此付出代价(Furbotn Pejovic,1972)。产权属于权利束,包含很多权利。徐秀英(2005)认为产权不仅包含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有管理权、转让权及承担债务权等权利。
林权是指森林财产的权利,是我国林业制度的核心。但关于“林权”的概念界定,目前学术界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李爱平(2008)通过从经济学、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款 3 个层面的分析研究认为林权符合产权经济学原理,也具有排他性和可交换性等产权的基本属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来看,林权包括林木权属和林地权属。张敏新等(2008)根据林业资源的特点将林权分为林地产权、林木产权和环境资源产权 3 个层面,从权利束来看又可分解为多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等;林权的物质对象是林木和林地,林权是指对林木和林地所行使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徐秀英,2005)。陈远树(2005)基于构成林权的三要素即林权主体、林权客体和林权内容,认为林权是林权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集体组织等对森林、林地与林木依法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刘宏明(2006)也持有相似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将权利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林地、林木,还包括林内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
综上本研究认为林权是指权利主体法人、自然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权利客体森林、林地、林木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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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产权理论
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质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利在流转双方之间的流动与转移。因此,产权理论是林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产权作为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产权经济学,通常产权具有三种基本特性:一是排他性,一旦某个主体拥有,其它主体就失去了随意支配产权的可能性;二是约束性,产权会约束能有效约束其他主体不损害产权主体的利益;三是可交易性,拥有产权的主体可以交易部分权利,以获得收益,如林地流转交易的就是林地的经营权(张春霞,2009)。关于产权方面的研究很丰富,很多不同时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研究产权问题,目前理论界把关于产权方面的理论主要分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科斯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研究了产权和经济效率的关系,并且从交易费用视角进行分析,提出科斯定理。他认为,实现产权市场交易的基础就是要明晰产权。西方许多有关产权理论的研究者对科斯的产权思想进行研究,进一步丰富了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如威廉姆森通过研究认为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取决于产权交易成本和产权交易自由度。C.舒尔茨(C Sehultze)研究产权的市场机制发现,产权市场机制除了负外部性还存在其他缺陷阻碍产权交易;作为经济史上第一个进行产权相关问题研究的人,马克思研究了私人所有权的变化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马克思产权理论(陈明秀,1996)。本文的研究建立在产权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对产权理论的梳理和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林地的“三权分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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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同林业经营主体林地流转行为特征分析 ......................... 20
3.1 研究区域概况及数据来源 ........................... 20
3.1.1 研究区域概况 ...................... 20
3.1.2 数据来源 ...................... 20
4“三权分置”机制下农户林地流转意愿及其偏好分析....................28
4.1 农户林地流转的理论分析 ................................ 28
4.2 变量设置及模型构建 ........................... 29
5“三权分置”机制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地流转偏好及其影响分析......................38
5.1 理论分析 ...................... 38
5.2 家庭林场的林地流转偏好分析 ......................... 38
5“三权分置”机制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地流转偏好及其影响分析
5.1 理论分析
由于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资金补贴、金融扶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在国家的鼓励引导下,国内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短期内蓬勃发展。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