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问题的厘清...........................................21
(一)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1
(二)政府部门不能成为被胁迫的对象.................................. 23
结语.........................31
第四章 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性质的具体判断
一、相关问题的厘清
(一)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之中,侵犯财产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①取得型财产犯罪,这类财产犯罪最为常见。较为有代表性的罪名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②挪用型的财产犯罪,主要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③毁坏型的财产犯罪,主要表现为故意毁坏财物罪;④特殊类型的财产犯罪,主要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认为,四种不同类型财产犯罪中,仅第一种取得型的财产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此外,又因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以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敲诈勒索犯罪,对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永远不能逃避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挟上访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仅限于公私财产。本文认为,行为人实施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并不仅限于公私财产,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行为人实施上访索财行为,其依据在于自身因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基础,故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敲诈勒索罪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一种,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就在于“非法”的认定,在信访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关键。而“非法”的认定,则表现为缺乏合理的权力基础。如行为人明知其并不享有信访权利却仍坚持实施上访,因为其坚信只要不停上访就能让政府满足其要求,很明显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或至少自认为其具备权力基础之时,则其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主要由于上访人大多数基于权益遭受切实损害的情形之时才会运用其信访权利,诉诸于上访的途径已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行为人只要是基于行使权利的目的实施上访行为之时,无疑其目的就是正当的。
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的索财行为。因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所以政府在客观上便存在侵害行为人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是基于其正当的诉求,应视为一种合理的诉求,所以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所以认为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因为行为人所提出之诸多不合理要求均是基于其行使正当权利的需要,即使其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宜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人根据自身认知提出自认为合理的条件,我们不能期待人主动做减少自己利益的行为,所以行为人通过上访提出的诉求势必会高于其理应得到的。同时,其提出较高诉求也并非是是出于同政府谈条件的需要,给“讨价还价”留足合理空间,因而不具有非法性。
结语
综上,由于以上访要挟国家机关并索取财物的行为类型比较复杂,在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之上,成立何种罪名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不具有胁迫的性质,政府也不会因此产生心理恐惧,更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政府给予上访人以一定财物的做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给予其财物并非是由于其内心的恐惧,而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故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下,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产业迅速推动社会发展,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我国社会结构也在加剧转型,社会分配制度调整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同群体之间难免产生冲突与矛盾。43信访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更是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因此,不宜笼统的将以上访相要挟政府并索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否则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将会受到削减,可能产生变相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信访权利的可能。
尽管笔者反对实务中将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处理方式,但是并不否认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之可能。罪刑法原则要求,行为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我们警醒的是,法律的理解与罪名的适用绝对不能采取一种机械的方式,生搬硬套法律的规定,那样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因此从教义学的层面,去理解刑法规定的内涵,对现行的刑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才是司法实务工作者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的正确思维逻辑。所以当要挟上访行为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44上访人实施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非正常上访索财行为时,属于强拿硬要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侵害的,可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