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与普通主体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一样,客观上都起到了破坏司法公平,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的不良作用。这与现代立法精神追求的公正、平等等理念相冲突。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历经千年的文明变迁而依然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可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强的社会影响力。这一客观存在也在社会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中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法治化进程,并促进了当代的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的轻刑化趋势的持续发展。至今我国台湾地区和许多西方国家依然采用此制度。通过更深入理性地分析,可以发现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人性价值,是伦理道德在法律层面的畸形表现。“虽不容于法但容于情”的这种双向选择悖论也是当代法律人必须深入思考破解的难题。对此,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对刑法的哲学性进行了透彻地分析。他指出,刑法的三大目标其中之一是人道。“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①。而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的轻刑化就体现出了刑法的人道性。在一定程度来讲,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是人性光辉的重要体现,是难以用法令和制度根绝的。人是社会性动物,这是其区别于动物最大的特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每个小家庭中的成员因血缘或者婚姻而具有天然的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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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轻刑化是对传统“亲亲相隐”制度基本精神和要求的继承,是对西方容隐制度的进一步借鉴。其实际应用生动诠释了丰富的人文价值,展现了人类的本能情感,得到社会伦理的包容和认可。因此,实现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轻刑化不仅意义深远而且切实可行。这样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也有利于维护伦理秩序和家庭和睦稳定、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所造成的社会危机。因此,笔者在深入分析、全面论述、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以该论文为基本载体,详细阐述了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轻刑化的法理依据、学术支撑、历史根源和现实基础,希望这一倾向能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并最终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以此来保障社会持续稳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