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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高职教育的财税政策探讨

日期:2020年04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www.51lunwen.com 点击次数:91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4262311485280 论文字数:26885 所属栏目:财政政策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财政政策论文,“大力发展高职教育”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国策。事实上,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重理论、轻实践、重科学、轻技术”的长期影响,目前中国仍然更多的是一个以学历、文凭来决定人的身份和地位的社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人员,即使是高级技术型人才也并不被看好,人们对实践性强的高职教育总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加上对高职教育的相关鼓励支持政策的散乱,不统一,很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使得国家、地方财政对于高职教育的支持更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颁布统一、规范的专门政策法规明确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主体地位,并把长期以来散乱分布在相关政策法规当中的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意见和措施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集中起来,加之有力地实施,真正形成健康、健全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1.公共财政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依据


1.1 高职教育相关概念的提出及性质特征

1.1.1 高职教育的合理定位

随着加入 WTO,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而目前,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界的一大热点,但具体对于这一类型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究竟应如何定位,它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本质区别应如何理解,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等一系列问题,认识还很不一致。在此为了顺利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采用一种能够得到较为普遍公认的标准,来为“高等职业教育”寻找一个准确的定位。

(1)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对高职业教育的合理定位

早在 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统计局所编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把第五层次的高等教育第一阶段的特点描述为:“对所学学科中的理论性、一般性和科学性原理不太侧重,花时不多,而侧重它们在个别职业中的实际应用。故所列课程计划与相应大学学位教育相比,修业期限要短一些,一般少于 4 年”。而这个第五层次的教育是高等职业技术性质的教育。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根据世界各国教育发展,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进行修订。从1992 年 6 月开始,历时数年,几易其稿。最终于 1997 年颁布《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其间,联合国教育科文组织对其七十年代初制定的“分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一项重要的修订内容是在第三级教育第五层次,即在高等教育第一阶段中明显划出 5A 和 5B 两类高等教育。5A 的课程是高等教育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性,目的是为进入高级研究课程和从事高技术要求的职业作充分的准备。而 5B 也是高等教育课程,但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不以直接进入高级研究课程为目的,其学制特征一般比 5A 短些,但也并不排斥较长的学程,至少要有相当于两年全日制的时间,入学要求也可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这种变更正是基于把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也考虑进去,如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增加与发展等等。可见,5B 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就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培养目标,即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5A 教育类型正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普通高等教育。这样的教育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际作用。它标志着以培养科学型人才和工程型人才为主的 5A 类高等教育和以培养职业技术型人才为主的 5B 类高等教育,已构成了现代高等教育结构的基础框架。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分类标准正好为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分类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事实上,高等职业教育的产生与发展,不是某一两个国家的个别、偶然现象,而是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属于 5B 类,使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得到了权威性的确认。那么,在我国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指出的5B 教育正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它不仅仅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必需,也是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潮流,并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有其明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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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税政策促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理论依据

1.2.1 高职教育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需要财税政策引导

(1)市场不愿进行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投资

从物品本身属性方面来界定的,可将其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它与具体供给方式无关。而不同公共产品按照其特征程度的差别(公共性),又可进一步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亦称混合产品)。严格符合公共产品的定义及特征的纯公共产品种类并不多,国防、外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城市与农村的部分基础设施等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但是准公共产品则是一个极为广泛的领域。在这里我们把它区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公有私人产品,其特点是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是私益的,譬如森林资源;第二类是局部的公共产品,其特点是消费共享,技术上可以排他,不超过一定点不具有竞争性,超过一定点后出现拥挤效应。如高速公路、图书馆;第三类则是具有明显外部效益的产品,消费过程具有相当程度的排他性,但消费受益的内部性和外溢性并存。最为典型的就是教育。高职教育作为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这一准公共产品性质为政府提供有效的财税政策,支持高职教育发展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也正是由于高职教育的这一性质,私人投资无法克服免费搭车等问题,消费者只需花很少的成本就能从别人的知识中获得利益。使得人们在进行人才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价格无法准确反映交易全部的边际社会收益或边际社会成本,由此将导致价格信号失真。依据失真的价格信号做出的经济决策,将使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有效状态。这就使得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在市场的配置中无法实现社会需求的最大化。而当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时,教育的投资活动的收益就不仅表现为人的自身能力的提高、企业利润的提高和政府经济实力的增强,而且表现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增加乃至整个的社会进步等,因此需要政府的财政行为加以引导和补充,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及投资,才可以既能补偿个人投资的不足,同时也担负起对单纯市场调节条件下的市场失灵的矫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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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高职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已令世人瞩目,全球正以惊愕的目光,关注中国,评价中国。2007 年 7 月 27 日新加坡《联合早报网》更是撰文说:“中国成为全球经济火车头,GDP 增长额超越美国。”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对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的确如此,近年来,伴随着全球性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职业教育就如一匹黑马与普通教育并驾齐驱,各占半壁河山。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而高职教育事业更是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为社会,为地域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有文化,懂技术的实用型人才。

2.1.1 扶持高职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体系已初步确立

1996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2004 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又专门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针对职业教育实训条件这一薄弱环节拨款 1.1 亿元,共支持了 50 所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 100 亿元,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而同年 10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政策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导向。还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更明确提出“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这样既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结构,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也有利于教育自身健康协调发展。我们的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只有把上述三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才能共同构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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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高职业教育发展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依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国家政策引导不到位,财政投入不足,并已经成为制约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

2.2.1 涉及高职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政策取向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现行财税政策体系中,涉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财税政策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制度规章之中。尤其是涉及企业相关技能培训与社会力量资助技能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以各种各样的补充性规定形式体现的。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分散性导致了支持高职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取向缺乏必要的系统性。由于政策之间的交叉与衔接难免存在某些盲区使得高职教育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的覆盖范围存在一些真空领域。事实上,就法律层面而言,目前我国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仅仅是《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其余均是以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形式出现。而且整个《高等教育法》69 个条文中,仅有一处“职业技术教育”字样,这就是第 68 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