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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剖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2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7142135189910 论文字数:7767 所属栏目:商标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当(也通常会)受到保护。[5]知识产权的作用在于激励产生对社会有价值的知识财富,在知识产权领域贯穿效益主义的原则,便要求立法者赋予知识产权人排他性权利以便最优利用知识资产,并力求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一种最佳平衡。在承认资产创造的同时,对这种权利限制公众享用那些创造物的倾向予以控制,它促使我们制定相关立法时必须考虑如何才能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商标法上对于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也可以从效益主义的理论中找到依据。
如前所述,商标权的保护最早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即商标的“区别性”作用。一方面可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有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公众可以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不致受骗。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判断商标侵权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告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会有可能给公众带来混淆。因此,在考虑商标法上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优先顺序时,也不得不考虑权利人的专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而且应更加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以是否会带来消费者混淆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和评判标准。当然从某种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