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摘要:《票据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稳定社会经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本文谈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票据法》,实施,问题,解决对策
1996年1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颁布执行。它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稳定社会经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票据法》实施至今已有半年的时间,但在实施工作中效果如何?本文试从《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票据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票据丧失补救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解付银行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解付了已公杀催告的汇票规定不够明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但《票据法》的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规定是套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就忽略了我国票据解付存在委托付款人的特性.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遗失后,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电请,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立即停止付款通知。由于现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均是由付款行委托异地(或同城)的收款银籽付款.而上述的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出票时不必填写兑付地点、兑付行各及兑付行号,兑付行具有不确定性。公示催告的范围毕竟有限,付款行也无法通告委托付款行停止解付。一旦委托付款银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不知汇票已公示催告,而善意地支付了票款,付款银行在接到委托付款银行划来已解付票款报单该怎么办?如果支付,法院已通知止付,付款银行须承担民事赔偿贵任,如果不支付,委托付款行已经支付了票款,垫付了资金‘那么,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对此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现结算过程环节多,难免发生票据遗失差错,对银行遗失票据补救票据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2、票据签章不够规范.在票据行为中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某项票据行为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归于无效。从实际情况看,对票据签章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印章不规范.今年初,在《票据法》实施之始,银行向单位发出公告要求更换印鉴。但至今仍有不少单位没有更换印鉴,就是更换了也未递交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使得银行无法查验,很难辨认其预留法人印鉴的真伪。由此可能产生付款人不承认票据款项支付符合法人意‘愿,导致票据的不合法性。二是银行票据签章不规范。专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其票据签章同样要遵照票据法签章的规定.当前,银行票据签章较乱,表现在多家银行对汇票的法人章和法人代表章签盖不同。银行签发的汇票签章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无法辨认,委托代理付款的行处也对签发行法人代表章或授权法人代表章,特别是跨系统汇票的签章真伪难辨。因而,有碍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
3、结算制度与票据法不相适应。
①我国对结算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模式。中央银行负责对辖区内的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各专业银行层层设立了结算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负责对系统内的结算进行管理。但管理力度远远不够.专业银行自成体系,票据签发各自为政,造戒跨系统汇票真伪难辨一,增加了审票难度。又因为委托付款行在解付汇票时要先垫付资金,考虑到自身资金紧张,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对汇票解付消极对待,找茬儿不予解付,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及时人帐。
②凭证格式存在问厄:A.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格式有承兑申请人盖章栏,人民银行总行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用图册》中的图解样张也有此栏,然而票据法中却无此要求,使基层行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统一。如我市工行某办事处开户的企业经办人持一张建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市建行提示收款,建行以票据缺少承兑申请人签章为由不予解付.这就极大地损害丫持票人的合法权益。B现行银行汇票均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字样,按照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上述字样的票据均属无效。c.银行汇票无小写金额栏。票据法规定票据金融、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因此,汇票应有大小写栏。
③汇票的兑付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兑付汇票时相互推谈。由于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出票时可不必填写兑付地点、兑付行名及兑付行号,以便于汇票的背书转让。然而委托付款行具有不确定性,对跨系统的汇票,因收款人是其他专业行的客户,解付汇票又要先垫付资金,故劳而无益。因此,同一城市众多兑付行之间相互推楼,顾客到处碰壁.票款难以及时兑现。
4、汇票金额填写的不规范。《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这条规定的执行工作中存在二个问题。一是签发汇票小写金额不统一。现在大多数行处汇票签发后用微机,但微机中无小写程序,微机不能打印小写金额。我省省辖汇票的小写用手工填写,填写时字迹不清,位置不统一,难以辨认。全国汇票金额的小写是用压数机压成,但压数机使用年代长久,磨损较大,造成压数不清,由于小写不清造成往返查询查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②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填写差错多,使持票人丧失了票据的合法权利。原结算办法规定允许实际结算金额按规定更改一次。但《票据法》规定不得更改。可很多顾客认为实际结算金额可以更改一次。在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时不够认真,填写错误比较多。按照票据法规定,一旦填错,票据无效。
5、背书转让发展缓慢,背书款式不规范。背书转让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转让给他人,可以用来偿还债务,购买商品,也可以提请银行贴现、融通资金。票据的背书转让代替了货币的流通职能.它既减少了企业和银行的签票、结算等业务环节,又加快了企业商品交易的速度,减少企业资金滞留在结算环节的时间,加快了资金周转。但目前,票据的背书转让发展缓慢,只有少量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率不到l%。,我七省到现在还未开办本票结算,也没有开办本票和支票的背书转让业务。就少量的背书转让而言,其款式也不够规范。表现在:①背书人只有签章,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没有填写,这与《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不符。②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数量多、图案大,凭证上留有背书签章栏小,使背书、被背书章时常盖出格,银行难辨背书人还是被背书人的签章。③票汇的贴现及收款银行代理收款单位向跨系统委托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贴现单位和收款银行未按规定进行贴现和委托收款的背书。
二.、解决的对策
1.加强《票据法》的宜传力度。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易的人越来越多,票据的使用也越来越广。同时,《票据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要大力加强全社会的《票据法》知识宣传,要使全社会都了解《票据58法》,自觉遵循《票据法》,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在具体票据操作技术上一定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只有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票据法意识,对《票据法》能熟练操作运用,才能减少票据行为中的差错使票据结算健康地发展。
2.《票据法》应进一步明确票据丧失补救的有关规定。首先,对委托付款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不知汇票已公示催告,而善意解付的票款。应在《票据法》或《票据法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应该规定,委托付款行上述支付行为视同票据挂失止付前支付,委托付款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失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总之,付款行收到委托付款行善意解付的票款,应给予支付。其次,对银行在结算环节中遗失的汇票,《票据法》或《实施细则》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①对已经由代理解付行在票据上加盖了解付章的汇票(委托付款行已付款、付款行未支付)遗失,因汇票上加盖了解付章,银行也不可能再予以重复解付。对于这类盖有解付章的汇票遗失,可由委托付款行出具担保证明,向付款行请求将款项支付给收款单位、即使碰到遗失汇票重复解付,重复解付的票款可以由提供担保证明的委托付款行支付,委托付款行与持票人的纠纷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②对未加盖汇票解付章的汇票的遗失,应与单位遗失汇票一样,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但遗失汇票的银行应先垫付资金给收款人,以保障收款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争议,法院除权判决,将票款支付给失票银行。
3.票据的签章应规范。出票人一旦在票据上签章,并将票据交付,就应当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必须严格规范票据签章,对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开户行一定要严格审查,预留印鉴应与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证书或法定代表委托书名称相符。使企业签发的支票、商业汇票等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要求。银行票据签章同样要符合票据法要求,且应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票据印章模式。同时签发票据的银行应在营业场所张贴该行签发票据的样张和上级行逐级下达的法人签章授权委托书,以便于企业对照监督,减少银行票据签发差错而造成客户往返奔波。委托付款行对签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