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于企事业单位及银行的意义
摘要:为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应运而生,从而使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票据行为有法可依。因此怎样看待这部金融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重要法规,充分利用这一法规,为我们的经济金融生活服务非常重要。
关键词:《票据法》,企事业,银行,意义
票据,以它所具有的支付结算功能而被广泛使用。目前票据在我国商品交易、债权债务的结算中所占的比重已达60%以上,全国每天票据结算金额大约在1000亿元以上。为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应运而生,从而使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票据行为有法可依。那么应怎样看待这部金融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重要法规,充分利用这一法规,为我们的经济金融生活服务呢?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弄清楚这部法规给票据行为各方带来什么。
一、《票据法》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什么?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据。票据活动,主要是由于各企事业单位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产生以票据为支付工具的收付款活动。因此票据当事人,即票据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主要是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票据行为中往往以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身份出现,是票据行为的主体,是受《票据法》约束和保护的主要对象。《票据法》的出台,对于调整各企事业单位间的票据关系,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各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票据法》带给企事业单位的是:
(一)合法权益的法规保障。《票据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票据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立法宗旨,《票据法》将维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票据债务的全面履行作为其核心内容,强调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规定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据的义务,并在第十三条限制债务人的无理抗辩。企业在票据活动中,作为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权利人,可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受到某些限制。《票据法》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六条等条款中,规定了持票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持票人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必须充分熟悉这些条件,遵守这些程序,否则将影响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如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就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规范的行为准则。《票据法》实际上是一部权利法、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它更重视具体行为,更重视行为方式,更重视程序和条件。在票据活动中,票据行为的规范与否,是决定票据行为效力和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关键。《票据法》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条款中,规定了各种票据行为及其效力;同时严格规定了票据格式和不同票据的不同要素,制止了无效票据,从而为当事人从事票据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在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及“法律责任”中的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对违法者应追究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从而明确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样作为付款单位的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要严格遵守行为准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票款偿付。作为收款单位的持票人,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应严格审查票据的要素,获得有效票据,并按照法定程序提示付款或追索,避免债务拖欠和纠纷。
(三)多样的信用活动方式。在以往的经济活动中,由于企业单位信誉差,商业信用方式往往受到严格限制。《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把银行同企业摆在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将信用方式票据化,票据制度法制化,有效地将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信用活动方式向多样化发展。伴随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商业信用为补充的多种信用形式的规范和发展,信用活动方式也灵活多样,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进行商业信用活动,各企业单位间可以商业汇票方式横向融通资金,进行商品交易和资金结算。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行为及票据活动的客观要求。
二、票据法给商业银行带来什么?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这三种票据正是银行多年来所推广使用的结算工具。《票据法》的颁布实施,对商业银行从事票据活动的规范和约束也同样严格。银行在票据活动中,稍有不慎,也同样会造成不良法律后果。
(一)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票据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票据活动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在票据活动中具有极特殊的地位。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大量的、经常的是以付款人的身份出现;而在承兑的情况下,银行变为主债务人,与出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使银行票据活动走上了法律的轨道。过去属于银行结算支付工具的三票,由此染上了法律的神圣色彩。票据的背后,再不单纯是一个结算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银行从管理的地位上走下来,成为一个票据当事人。
(二)规范了银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行行为,使各种票据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运行。《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做了多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关于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规定,权利义务明确,程序条款清楚,为银行从事票据活动确立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也有利于处理银行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促进银行经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票据法》对作为付款人的银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规定了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就是说,银行除要按规定承担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票据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外,还必须准确、及时办理结算,履行特殊的义务。
(三)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银行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只是进行着传统的单一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只注意办几笔结算,记几笔帐,没有多大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票据法》的颁布实施对银行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在《票据法》第七条中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可以分别采取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等方式之一。以签名方式签章同样产生效力。这就对工作人员提出新的防伪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尽快适应。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期限为10天(原为5天),节假日顺延,这样就增加了对空头支票监控的难度,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增强防伪和识伪能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除规定了违反《票据法》的责任外,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各级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经办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制度,按各项操作程序办理票据业务。在服务中,融入法制意识,从对社会对自身负责的高度出发,认真处理每一笔支付结算业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票据及结算工作的管理,严防差错和延误事故的发生。
三、《票据法》给中央银行监管带来什么?
中央银行是管理票据支付清算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前对于一些单位结算纪律松驰,信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在票据活动中不按规定签发、承兑、使用、转让、付款等情况,只能仅仅依靠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进行制裁,但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票据法》的实施,赋予了中央银行规范票据行为,特别是消除票据结算和流通中混乱现象的法律手段。与此同时,也给中央银行监管工作带来更繁重的任务、更大的责任和更加灵活的方式、方法。
(一)任务更重。《票据法》的出台,为票据结算的法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使结算各方面当事人都可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为依据,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是当前也是今后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票据法》内容丰富,规定详细,涵盖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最主要的票据,以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六种票据行为,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中央银行在执法中,只有充分利用这些依据,坚决纠正压票、任意退票和无理拒付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汇路畅通。
(二)责任更大。《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故意压票支付的由行政管理机关裁决。这样其他主要违法行为,都由司法部门裁决。由此看来,中央银行的担子好象比以前轻了一些,但实际上责任更加重大。中央银行是票据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有着质的区别,在知法执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以法律标准规范商业银行支付结算行为,又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监管、调节作用,对违反结算规定但未违法或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进行裁决。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这种活动会经常大量产生,如何使违法行为消亡在萌芽之中,使票据违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