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摘要:《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一部重要法律,人民银行长治分行在3月中旬组织力量就全辖《票据法》的贯彻实施状奖品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中发现《票据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危害和对策分述如下。
关键词:《票据法》,问题,危害,对策
《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以来效果怎样?对此,人民银行长治分行在3月中旬组织力量就全辖《票据法》的贯彻实施状奖品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中发现《票据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危害和对策分述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出票错漏严重,无效票据纷呈。经调查,九六年以来签发和受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全为无效票据。主要原因是填写、签章不规范,存在着五花八门的错误或疏漏现象,部分汇票甚至存在多处差错。如调查中发现的由包头市某百货公司1996年1月16日签发、包头工行承兑、汇票号为3080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申请栏无日期;签发人签章栏无章;承兑银行章不是盖在承兑银行盖章栏而盖在了签发人盖章栏;无承兑协议号、交易合同号,以压数代小写,第三联无压数;收款人在背书栏内盖章,收款人开户行在汇票背面的其它部分也盖有章等多处问题。
2.背书不连续,中断了持票人权利。《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调查的所有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均不连续。有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栏是空白,被背书人却在第二栏或第三栏的背书栏盖了章;有的被背书人名称填写位置虽然正确,但不是全称。
3.承兑申请混乱,正常承兑受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申请承兑的申请书、契约上只有银行经办人员同意承兑的签字,而未见银行一个公章和法人章;二是在企业申请承兑所附合同中,结算方式和发货条件相矛盾,如购货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而交货方式却为“款到发货”;合同中结算方式的规定也不明确,有的规定结算方式为“承兑”或“承兑汇票”,究竟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不明确。
4.贴现、再贴现把关不严。调查发现,今年以来在人行对工行办理的11笔(其中2笔为1996年签发)7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存在无签发人章、票据背书不连续等问题。目前来看,以上问题是个共性问题,但将来一旦形成纠纷将直接危及贴现行利益。
5.银行“土政策”影响了票据结算速度。如农行怕出问题,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统一由市行承兑”的土政策。
6.票据使用不均衡。调查发现,商业汇票使用量较少,只有少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未发现商业承兑汇票。此外,票据的背书转让也不多见。
7.票据格式混乱,影响资金运转据调查,目前所流通的汇票、支票、本票款式各行各不相同,格式较为混乱。如有效期、背书栏等并没有和《票据法》完全吻合,现在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不错,有时一笔资金转来转去,收款人也不清楚钱在何方,影响了资金的正常运转,违背了《票据法》的实施宗旨。
二、危害
1.正常结算受阻,客户利益受损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签发行一时疏忽发生类似将收款人名称个别字写错或涂改等差错,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长治市某行营业部签发的一笔13万余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北京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因名称中“级”字有涂改现象,签发行首先电话通知,后又拍发跟踪电报予以确认,而解付行按照规定不予解付。致使持票客户租车滞留北京七天,空手而返。粗略计算,差旅费、租车费、资金利息损失在1万元以上,客户因此对银行、对票据失去信心。
2.有效期限过长,易引发新的“压票”。《票据法》实施后,支票的有效期由实施前的5天改为现在的10天,致使一些资金头寸不足的银行合理合理法地“压票”,占用他人资金。
3.票据诈骗者有机可乘,企业、银行面临风险。调查发现,部分票据持有人持银行办理失误的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或到异地诈骗货物。如外省一客户持50万元银行汇票来长治市发运煤炭,结果一列车2500吨的煤炭运往外地,而此汇票因漏盖签发银行经办人名章,被合理拒付,形成诈骗。这起事件与银行操作失误有关,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讲,银行的失误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如果银行在接受此类汇票的贴现申请时把关不严,同样会面临风险。
三、解决对策
1.加大《票据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产生《票据法》施行中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企业对《票据法》学习贯彻不透彻、掌握不熟练,导致操作不规范。因而解决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加强对《票据法》的宣传贯彻和学习,使经办人员尽快熟知《票据法》,杜绝各类问题和漏洞。
2.呼吁尽快出台“票据法实施细则”及其相适应的结算制度,以利于银行和企业规范票据行为。同时要尽快统一下发新的票据和标准“票样”。
3.人民银行要对《票据法》进行精细化研究,涉及操作的要模拟操作。通过研究与操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报给本地的金融机构,通过科学的管理,支持一方金融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