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意味着我国将逐步融入世界开放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迫使我国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加入WTO,对于中国建设事业来说,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市场的开放,在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诸多行业,外国投资人会给我们带来急需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在建筑施工、设计、监理、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行业,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先进管理水平的外国企业,也会对国内的企业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我们的企业应正视这个挑战,从各个方面提高竞争能力,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战。
针对这一状况,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实际监理工作经验和积累的监理知识,发表一些有关监理工作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来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 我国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有20多年,但建设工程领域不容许国外的工程咨询机构在中国独资注册开业,从事工程咨询服务,连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深圳经济特区也不例外,因此,我国的监理机构可以说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没有国外企业的竞争;再加上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所以,至今仍存在着一些误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业主则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惟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代理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1.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
1.5 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
由于种种原因,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在工程管理中对法规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不如国外。
2 国外监理公司工作特点
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发达国家监理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运作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2.1 人才高素质化
他们拥有在工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管理经验,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范本和国际惯例。欧美国家的监理工程师,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认定的,一般经过学习(3~5年)—实习(3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1]。法国对其资质要求更高,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学习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2.2 业务宽深化
英美咨询监理业务发展均达到宽深长的高水准程度,无论是英国的QS制、美国的CM方式,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德、法、日等国广泛采用的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的服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从项目的前期论证到项目实施管理到后期评估等一整套系统监理。
2.3 监理组织模式化
欧美及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理及现场监理机构已形成规模化,当前流行的以矩阵式居多。该模式融线性式和职能式为一体,使其优化组合,扬长避短,更具特点。国际监理公司其规模大致是:大中型一般为25~130人,小型一般为5~25人。在美国小型的约占75%,大中型约占25%[2]。国外监理公司的监理设施较完备,除现场根据需要由业主或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设施外,还有自己固定设备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实验室、勘测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器材等。
2.4 酬金优厚化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等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称设计监理费),东南亚大多数国家收1%~3%,台湾收2.3%左右[2]。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国际最为流行的监理费用基本计算方法以下面两种方式居多:一是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取费,二是按监理费用成本加一定数额的酬金来计费。
2.5 职业道德准则化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咨询业)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订了道德规范和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有些国家与地区强制性规定: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必须遵照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与地区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
3 监理工作的自身改革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该合同条件。在这一大环境下,我国的监理工作必须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3.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3.2 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能力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3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有: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4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有: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5 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工程监理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