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项目管理论文,本研究基于文献分析识别出常见的关键性违约事件,并对 PPP 项目违约事件中的“重大”做出界定,将 GMP 范式应用于 PPP 项目重大违约事件的责任追究,通过分析三个常见的关键性违约事件的归因及根本原因,确定责任方,给出责任追究方式。然而囿于时间和个人精力,本研究只从识别出来的八个关键性违约事件中选取三个进行了研究,未能做到对全部违约事件进行研究,未来的后续研究可以将未研究的关键性违约事件全部进行研究,确定具体责任方及责任追究方式。
第一章绪论
1.1 问题提出
⑴PPP 项目供给的通常是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品
PPP 是英文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的简称,国内翻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通过建立长期、平等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1]。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用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和不同形式的治理需求。民众天然地具有在不增税的前提下要求供给更多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民众希望政府“钱都花在刀刃上”,各级政府承担公共责任以及有效满足民众诉求。这使得政府要利用有限的资源提供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2]。截至 2021 年 1 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累计入库项目 10020 个,主要集中在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镇综合开发、教育、水利建设、旅游、医疗卫生、文化、政府基础设计、保障性安居工程、体育、养老、农业等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设施,见图 1.1。
图 1.1 截止 2021 年 1 月末管理库累计项目数行业分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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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⑴有助于政府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切实担当作为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在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责任追究具有系统性的调节和整合功能,可以增加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责任感、紧迫感、压力感,使其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慎重作出重大决策,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效减少寻租腐败等严重问题的发生,提升政府在公众心中的权威形象。
⑵有助于规范 PPP 市场社会资本
在其逐利本性的驱使下,会出现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价格、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容易发生危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利益等情况[10],启动责任追究可以使社会资本注重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众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表 2.1 常见 PPP 项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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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规定
2.1PPP 项目违约
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事件,这些违约事件通常是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 PPP 项目合同中的重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项目合同终止。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通知和补救程序,即如果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限期内进行补救,如违约方在该限期内仍无法补救的,则合同相对方有权终止 PPP 项目合同。
2.1.1 PPP 项目违约的界定
⑴PPP 项目合同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以下简称“财金 156 号文”中规定,PPP 合同指的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按照法律规定就具体的 PPP 项目建立的合同。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以下简称“发改投资 2724 号文”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公、私主体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PPP 项目合同主要是约定政府透过社会资本取得公益服务,基于交易的关系达到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初衷。达成 PPP 合同原因在于,政府机构需要获得社会的资本融资同时也需要引进更为优质的服务,社会资本主要为了寻找更多的经营机会达到资本的不断积累[32]。
⑵违约的界定方式
根据发改投资 2724 号文中附件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 年版)》第十三章第 70 条规定: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财金 156 号文中明确指出:不同的 PPP 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 PPP 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明确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从而避免双方在违约事件认定时产生争议。为此,在PPP 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 PPP 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从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项目储备数据库中随机选择 15 个已完成基本项目信息填写的项目,统计其项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界定方式的类别,统计结果显示在 PPP 项目合同界定违约事件的三种方式中,使用概括加列举式的合同数量较多,而单独使用列举式的合同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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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共项目治理
公共项目是社会经济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社会的运转提供基础条件[33]。当前,项目管理理论已成为一门成熟的科学,基于此,项目管理绩效的改善在项目管理技术层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仍有大批公共项目在管理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项目管理理论的预期效果。随着项目管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项目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解决了项目管理理论所不能及的制度层面的问题。而 PPP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通过将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优势有效结合,运用到公共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活动中,提高公共项目的建设水平与运营效率[34]。 所以说 PPP 项目是公共项目中的一类,属于公共项目范畴。
2.2.1 治理相关概念的辨析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对“治理”概念的界定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35],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此外,K·J·霍尔斯蒂(K·J·Holsti)强调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秩序加上某种意向性,秩序意味着对行为的限制。星野昭吉将治理分为平行治理和垂直治理,认为治理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非统治的治理机制,而不是强迫和压制。库伊曼(J·Kooiman)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其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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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于 M-P 逆推的 PPP 项目责任追究.......................24
3.1 PPP 项目责任追究的触发点-重大违约事件(P)................24
3.1.1 基于文献分析的常见违约事件初始集的确定...........24
3.1.2 基于问卷调查的关键常见违约事件的识别...................24
第四章 基于 G-M 逆推的 PPP 项目责任追究.................36
4.1 未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36
4.1.1 未协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责任追究.....................6.3
4.1.2 未协助与其他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责任追究.......................36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45
5.1 研究结论......................45
5.2 研究局限与展望...........................45
第四章 基于 G-M 逆推的 PPP 项目责任追究
4.1 未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先后发布政策文件指导 PPP 项目实施,在文件中明确指出政府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解决问题和困难,项目公司方也有义务协助政府方获取技术使用权等,但在实施 PPP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常有因此产生的重大违约事件发生,其原因是管理不当,更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则是治理不善所致,所以需要从通过治理层面认定责任方,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4.1.1 未协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国家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及不动产,具体职能划分整理如表 4.1 所示。
表 4.1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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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研究结论
⑴界定了 PPP 项目中的重大违约事件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识别出了 PPP 项目中常见的违约事件,在此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其次通过问卷调查,列举式识别出了八个实际实施过程中常见的关键违约事件,然后依据 PPP 合同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属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访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解除合同”、“违法”、“严重”、“重大”的表述,结合 PPP 项目实际,从技术标准、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概括式给出了PPP 项目重大违约界定。
⑵确定了三个关键违约事件的责任追究
从识别出来的八个关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