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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再谈判机制研究 (第2页) - 项目管理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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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再谈判机制研究

日期:2021年06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5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5180955185709 论文字数:31255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持不同态度。2019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符合其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此举更是引起了学术界内的激烈探讨。

部分赞同方学者认为,将 PPP 合同界定为行政合同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政府方可以及时纠正社会资本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利于规范 PPP 模式的健康发展。在行政合同下 PPP 项目的运行如出现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情形时,政府方可单方面修订或解除合同;而在民事协议下,社会资本方守约时,政府方单方难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部分反对方学者认为,该规定确有将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混为一谈的嫌疑,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双重属性的 PPP 合同面临被不当定性为行政协议的风险,如果政府方认定协商谈判无效后应在行政法的指导下处理争议,会加剧双方地位的不对等,阻碍再谈判的有效进行。同时,依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将 PPP 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合同中有关以仲裁方式处理纠纷的条款也会因此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也就导致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无疑存在较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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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结论

从 2014 年到 2017 年底是我国 PPP 模式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诸多 PPP 项目如雨后春笋般落地。但因 PPP 模式自身的高度复杂性、合同的不完全性等因素,加上国内从各部委到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尚缺足够的PPP 实操经验,致使部分 PPP 项目被泛化、异化应用,背离了我国推广 PPP 模式的初衷。从 2017 年底至今,国家各部委高频率地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约束 PPP 项目的不规范发展,以期望 PPP 模式能够溯本清源,回归合法合规途径。在此过程中,PPP 项目再谈判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对 PPP 项目再谈判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归纳总结等方式对 PPP 项目再谈判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结论如下:

1、再谈判触发机制上,再谈判触发机制受到的影响因素包括,主观因素:政府承诺能力缺失、社会资本方机会主义行为、融资方惯性思维和风险偏好和客观因素:合同的不完备性、国家对 PPP 模式的持续性规范。在本身无需再谈判或未构成再谈判、特定情况下需跳过再谈判或进入再谈判难以取得结果这两种情形下,是不应触发再谈判机制的。通过对 100 份基础设施领域 PPP 合同样本进行分析,研究现阶段我国合同体系中对 PPP 项目再谈判触发条款的设立情况。

2、PPP 项目再谈判过程受到的影响因素包括,宏观因素:道德风险、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第三方的监管体系,微观因素:谈判人员的专业性、谈判的策略、谈判氛围。再谈判的监管在再谈判流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需引入独立的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来约束合同双方在再谈判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3、对于 PPP 项目再谈判机制的优化,首先应明确 PPP 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民事属性。再从优化 PPP 项目合同中再谈判触发机制、遏制机会主义再谈判的触发这两方面来优化再谈判触发机制。最后从提高再谈判流程的透明度、明确不可被再谈判变更的条款及例外情况这两方面来优化再谈判流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