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互联网领域,至少对于现阶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情况,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秩序价值更应当作为价值基准。第一,无序状态的自由是混乱,非真正的自由,网络言论匿名性、隐蔽性与开放性决定了当下法律的目的是维持网络言论自由的有序状态,网络空间如果没有秩序的存在就谈不上对自由的维护。第二,以秩序价值作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基准,不代表对自由的忽视,作为法的价值目标的“自由”是指法应当以确认、保障人的网络言论自由能力为己任,避免其他因素破坏自由,进而使得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如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均可能由于他人的控制而丧失自由权,需要法律将自由作为基石,但对于网络言论,从我国现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任何人、任何组织均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观点,开放的网络空间已经为言论的自由奠定了足够坚实的基础,“正确的”抑或是“错误的”网络言论均可发表并被社会所吸收,网络言论的自由仅凭自身性质即可实现,无须再将其作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基准。第三,将秩序价值作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基石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需要对可能造成混乱状态的因素逐个调整、解除,如网络匿名制、虚假的网络言论、恶意传播、黑色产业链等。只有通过法律不断地引导,网络言论才会逐步实现合法、合理的自由、平等、共享的价值理念。
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对于人们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一种巨大的促进,但是网络言论使用不当、恣意等也给现行法律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不会“毕其功于一役”,正能量的言论不仅需要法律的不断推进,更需要网民人文素养的提高。本文尝试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正当性角度出发,通过论述网络言论自由给网络环境所带来的问题,得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进而阐释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正当性,以及价值、规范与事实正当性,探索合理、全面的网络言论的规制模式以实现言论自由权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