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劳动关系结构发生变化,传统劳动关系不再占据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劳动关系类型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政府因面临劳动力过剩而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及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竞争的驱动等,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第三产业的比重日益上升,在第二产业占据主导地位下的传统劳动关系不能适应第三产业的需求。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劳动关系向着灵活、多样、弹性的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加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分享经济平台日益增多,灵活用工在这一语境下得以大规模的发展。在灵活用工下劳动关系非标准化,使得劳动关系认定陷入困境。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与实践争议由来已久,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缺乏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的法律规范。就司法实践而言,现行法律的不完善,立法层级低,各地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不同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权保护,也违背劳动法上倾斜保护之原则。除此之外,非标准劳动关系以灵活用工为外在表现形式,其劳动关系存在三角雇佣、模糊雇佣、隐蔽雇佣的形态,使得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弱化,基于劳动关系的核心为从属性特征,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不明确状态给国家监管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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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之内涵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行立法中也没有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阐述。但可以确定的是,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相区分的概念,二者同属于劳动关系项下。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大规模发展,我国学界对其研宄也逐渐深入。纵观来看,研究多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某一领域的研究,如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研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研究,很少有文章从整体上研究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所提出的法律完善建议大多也只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某一领域。
国内学界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的内涵尚无统一定论。以董保华教授提出的学说为例,其主张:“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我国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过程中生产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具有“三分”、“三合”的特征,即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的分离、与持续性工作的分离、雇佣与使用的分离,以及劳动关系与经营关系、服务关系、劳动关系的重合。还有一些学者以标准劳动关系为范本对比阐述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具有弱从属性、非长期性、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化的富有弹性的一种劳动关系(王明生、郭慧敏)。法律特征进行总体概况,但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2、劳动关系从属性减弱;3、劳动时间、场所弹性、灵活;4、劳动关系重合性强;5、劳动报酬多样化;、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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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标准劳动关系概述
(一)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理解劳动关系,首先是理解劳动关系中的内涵要素:劳动力和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或劳动能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由此可知,劳动力具有人身性、形成过程的长期性、存储的短期性、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支出后可重复性及不可回收性的特征。而劳动,简言之就是劳动力的使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在分析劳动过程中提出:“劳动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社会实践中劳动复杂多样,按照劳动力使用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自我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又可分为有偿供他人使用和无偿供他人使用两种情况,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的供他人使用”。
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最具实践意义,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发生变换,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传统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外延已无法覆盖社会中所有劳动关系,为了更好的保护劳资双方的权利,将特殊劳动关系也能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是一种特殊形态下劳动关系,其与一般形态劳动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区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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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背景及原因
通过对劳动关系之历史观察,在过去的时代中劳动关系的变迁表现出不同的法律特征。上古时代巴比伦和希腊是奴隶社会,由奴隶为奴隶主提供劳动所形成的关系为公法下的支配关系。随着生活关系的复杂化,劳动除奴隶外还需自由人为之,此种自由人提供劳动获得相应的代价,此种代价以消费借贷之方式受领,在一定时间内以劳动力清偿之,此段时间自由人为对方之债奴,或者自由人自愿降为奴隶,将自身借贷给对方。而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脱离了不自由劳动时代进入自由契约时代,在劳动关系上此阶段为租赁劳动时代。到了日耳曼时代的劳动思想与罗马时代完全相反,是以身份法的奉公关系以规范与罗马时代的契约关系完全不同,也称为团体主义时代。到了十八九世纪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应和着启蒙时代的人格至上思想,进入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关系成为一种纯债权关系,此时劳动关系正式与借贷、租赁观念分离,在债权法上取得独立之地位。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进入劳动契约时代,在劳动关系取得债权法上独立地位之后,劳动力和报酬成为交易对价。然而劳动关系中含有特殊身份因素不能简单对等为纯债权关系,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中亦含有社会因素,劳动契约时代含有社会色彩。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产业结构优化、高新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兴起等一系列重大变化,劳动关系进入了资讯社会时代,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分层化、弹性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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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现实困境...................12
(一)现行法律法规缺乏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12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12
四、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域外经验................18
(一)ILO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演变及判断标准...............18
1.ILO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演变...............18
五、完善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25
(一)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25
(二)明确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25
五、完善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
(一)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
标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构建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标准劳动关系从属性又可具体分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三标准判断要素的确立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起到了一定地调整作用。《通知》对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设计是基于标准劳动关系完整的从属性特征,然而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属性弱化,常以隐蔽雇佣、模糊雇佣、三角雇佣的形式表现,与三标准要素匹配度较低,导致《通知》的规定无法有效适用。这使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在法律上处于“有法难依”的真空状态,也是非标准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先确立其法理基础,即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上应基于何种法律理念是破解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之关键。
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本质相同,非标准劳动关系只改变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方式,未改变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本质。现阶段“互联网+”背景下各种分享经济平台的介入也只是改变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外在存在形态,其本质仍是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从“标准化”到“非标准化”的过程中从属性特征经历了“完整从属性”到“部分从属性”的改变,也就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属性弱化之表现,在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标准之法理基础也应构建在从“完整从属性”到“部分从属性”的理念之上,形成有层次、有区分的判断标准。从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方面的差别,区分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和一般劳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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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