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几年前,笔者让自己所带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写一篇劳动法小论文作为作业。在批改作业时,笔者惊讶地发现,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的认识较为模糊。其中一名学生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这样写道:“……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拥有者,确实需要出卖其劳动力以为生,然劳动力遇到资本便只能为奴!……劳动法对劳动者所谓‘倾斜保护’,除能感谢立法者的功德无量外,亦是劳动者悲惨之社会畸形所致矣……劳动者需出卖劳动力维持生存,如此无奈,只得居于所谓‘倾斜保护’屋檐下,即便如此,在当代中国,‘倾抖保护’也徒有虚名!……‘温总理讨薪’,①我们感谢,但还有多少‘熊德明’们?还要温总理为农民工讨薪操多少心?这从社会、从劳动法角度而言,实实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遗憾甚至悲哀!……如此,何谈做人之荣光?……。”面对学生这样的疑问,笔者专门和这位学生进行了多次交流与探讨,基本消除了学生对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的消极看法。这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在西方学者看来,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所体现是一种所谓的“永恒正义”。那么,在中国当代社会,当劳动关系变得愈来愈复杂,从而对实现社会正义具有强烈诉求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如何正确地看待和理解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形成研究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此问题事关对劳动法“倾料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科学体认,及这一原则之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实际呈现。
第一节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 论文选题背景
正义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②正义是人类社会千古永恒的话题,正义理论时刻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脚步。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无法绕过正义问题,堕需呼唤正义,走进正义、实现正义,正义不再仅是一种理论,更重要的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拉美现象①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些国家在工业迅猛发展后,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停滞不前,社会矛盾突出,甚至加剧两极分化和社会震荡。近年来,我国已快步进入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增长,从2006年开始的过去四年中,中国的GDP先后超过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德国,日本2010年第二季度的GDP总值为1.28万亿美元,中国同一季度的GDP为1.33万亿美元,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②所有这些情况,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与此同时,当代中国也进入“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集中表现在贫富分化较为严重③;城乡统筹发展不够,④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⑤,劳动关系问题、代际问题、生态问题突出①,等等。因此,有关中国现实的正义性问题不时被提了出来。
如何化解“矛盾凸显期”为“可持续科学发展时期”,成为当代中国的焦点问题。面对各种矛盾,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决定同时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党的十七大也明确将正义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2010年3月14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中国总理******在随后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指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中国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②2010年10月巧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继续高扬公平正义之旗!③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公平正义的精神正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建议》不仅是一篇公平正义的宣言和承诺书,更是公平正义发展的一个崭新起点。提出: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大、第十七大不断强调公平正义,明确将正义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其目的就是要克服社会发展矛盾,保证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所有这些,蕴涵了中国当代社会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
第二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理据及意义
何谓劳动基准?劳动基准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得最低劳动条件。而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存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劳动基准效力高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是绝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凡低于劳动基准一律无效,但是如果高于劳动基准,则是有效的。例如,只能规定最高工时(假如每天工作最高8小时),决不允许规定最低工时(假如每天工作最低8小时),只要雇主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低于最高工时(假如每天只工作5小时),其行为不但是合法有效的,国家(政府)还要提倡,反之,为无效。这样,劳动基准就体现了劳动法“倾料保护原则”。那么,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涵义、理据及意义是什么?这就成为本章内容。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是由“保护劳动者”和“倾抖立法”两个层次构成的;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所决定的雇主和劳动者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新的身份”,成为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劳动法从私(民)法中分离与独立的标志、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和劳动者自由权的修正是劳动法“倾抖保护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一节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涵义及其理据
一、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涵义
根据《奋斗者申请协议》,华为公司提供两种角色让员工选择:一种是奋斗者,一种是劳动者,签了《奋斗者申请协议》就是奋斗者,不签是就是普通劳动者。成为“奋斗者”,就可以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没有成为奋斗者的为普通劳动者,可以拥有上述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但将会被取消年终奖、股票分红,同时升迁、调薪等均受影响。例如,“签后奖金5万元,不签就只有1万元”。申请“华为奋斗者”有一个必备条件,需要添加“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这句话。《奋斗者申请协议》的背景是,有部分华为劳动者向公司提出不能正常享有休息休假,因为华为下属一些部门劳动者一直没有年休假。同时,华为公司平时加班一般到晚上八九点,并且,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除非是重点项目。华为公司此举被认为是,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使华为合理规避劳动法,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劳动法律风险。
第三章 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50-88
第一节 正义的基本面相概述......... 50-53
一、"普洛透斯似"的正义面相......... 51-52
二、正义观念的两个层次.........52-53
第二节 西方正义观:劳动者保护问题的......... 53-85
第三节 中国传统正义观:劳动者保护被排斥.........85-88
一、儒家正义观:"仁"是"人的发现" .........85-86
二、儒家正义观:劳动者保护被排斥......... 86-88
第四章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88-110
第一节 "马克思与正义"......... 89-99
第二节 揭露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源和实质......... 99-102
第三节 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本变革......... 102-110
一、社会生产推动人类社会发展 .........103-104
二、正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 .........104-106
三、社会生产决定了正义的实质......... 106-108
四、正义主要指制度正义 .........108-110
第五章 对劳动者"平等"保护......... 110-127
第一节 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历史背景......... 110-117
第二节 劳动关系被视为私......... 117-127
结论
抽象正义观漠视了对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