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启动
在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当事人申请启动上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一方申请启动;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启动。合意启动的方式在实践中比较鲜见,它意味着双方达成可申请调解的合意,自愿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当然这也可能基于双方关系还未完全破裂,而又无法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当事人一方申请启动应当是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常态。具体而言,当事人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将调解的申请提交指定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应当指派调解员和调查员开展工作。调查员经调查委员会主任许可开展调查,对需要了解事实进行调查。调解机构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并询问其对选定的调解员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申请另外的调解员。对于已经确定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开展工作,可以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确定调解时间和调解场所。对于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不属于诉前强制调解范围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也应当进行调解,其发挥强制调解职能并不妨碍处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纠纷。对其经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当仿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出具调解不成功的证明书,以使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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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遵循家事纠纷合情合理解决的逻辑内涵以及实质性解决纠纷的角度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实有必要。实践中家事诉前调解地先行先试即证明了在家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的适用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且需更加注重当事人情感的表达和修复。家事纠纷的独特性也意味着在解决该问题时需“因时因地制宜”,既然诉前调解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且不存在正当性问题,加之强制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全球化趋势,域外各国成熟的制度可资借鉴,都为我国建立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在制度的构建中提供了自己的设想和具体措施,但仍有很多方面并未考虑周全,亦需在实践中不断进步和完善。但统观之目前家事调解的发展进程,已经与家事诉前强制调解性质上并无二致,仅是缺少严密的程序结构和还未进行立法规定。
从该制度的建构延伸出来一个调解和审判关系的问题。笔者期望从家事纠纷的解决中找到诉讼和调解的平衡点,并尝试通过家事诉前强制调解来实践“调审分离”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效果。这种尝试并没有否定诉讼调解,只是利用制度的建构将本属于诉讼调解的职能进行分离,将其应用在家事诉前调解中。有学者从人员分离、角色分离、程序分离、地点分离的角度分析,①在不改变诉讼调解的现状下进行改革,这种方式契合了“调审分离”的要求。家事诉前强制调解不仅实现了上述分离,并且也可以承接法官交付或者指派的调解,实现“调审分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