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研究,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认识分歧,即是否应当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不应当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一方面,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①上诉权是刑事被告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赋予所有的刑事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阻碍刑事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②“自愿”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性要求,虽然立法者以从宽处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时启动、何时终止都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选择。③从域外经验来看,认罪认罚被告人具有切实的上诉需求,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有利于个案公平的实现。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立法对于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缺乏必要的规制,导致当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实践也处于混乱状态。
以姜某贩卖毒品案为例。①姜某因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减轻姜某处罚的量刑建议。一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姜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认罪动机不纯,原审判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予适用,遂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对上述抗诉理由予以支持,并提出了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姜某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九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案中,出现了传统刑事被告人上诉机制所不具有的三个特殊情节:一是上诉人姜某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二是姜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了上诉;三是检察机关认为姜某认罪动机不纯,原审判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提起了加重姜某刑罚的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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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本文旨在丰富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理论研究,以更好的回答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相关理论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后,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问题也进入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但目前针对这一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巨大的分歧,学界尚未出现较为权威的主流观点。且目前的研究系统性不足,对于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缺乏全面研究。在此背景下,笔者希望尽可能多的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内涵、功能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同时,针对当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存在的争议,希望通过对争议进行分析、梳理,为达成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共识添砖加瓦。
1.2.2 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为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提供实践参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所有探讨都应当回归到司法实践中来。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处理进行特别规制,因此,面对这一类案件,司法机关只能自行探索并处置,从而出现了”姜某贩卖毒品案“这种极具争议的案例。本文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正当性、检察机关对等抗诉的合理性以及认罪认罚被告认上诉案件的裁判机制均进行了探讨,对于后续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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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概述
2.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内涵
本文拟从概念及内容两个方面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内涵进行论述,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
2.1.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概念
从直观的文字结构上来说,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上诉机制两方面的内容。因此,笔者拟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上诉机制两个方面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概念进行阐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于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之中。一般说来,应当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解读。其中,“认罪”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被追诉人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二是,检察机关审查刑事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提出相应的定罪指控,刑事被追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定罪指控表示认可,控辩双方达成关于定罪的合意。“认罚”则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刑事被追诉人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认罪”的时机、“认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一定的量刑建议,刑事被追诉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从而控辩双方达成量刑的合意。“从宽处理”则是指,刑事被追诉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行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在当前《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被追诉人从宽处理主要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首先,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比标准裁判更加轻缓;其次,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裁判。
在我国,刑事上诉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案件已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但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法律赋予了刑事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权利即上诉权,刑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以提起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审判决;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法进行裁判。因此,刑事上诉机制,是指因刑事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和。综上所述,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是指一审适用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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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功能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能发挥的有利作用。一般而言,刑事上诉机制具有救济功能、制约功能、监督功能以及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既包含了传统刑事上诉机制的功能,也进一步丰富了上述功能。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 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认罪认罚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制约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具体是指认罪认罚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将一审裁判置于刑事二审法院的监督审查之下,从而制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首先,认罪认罚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制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使。在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联最为紧密的一项国家公权力。因为检察机关是定罪指控与量刑建议的决定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作出定罪指控,并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轻重以及认罪认罚的时机、表现作出较为宽缓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被告人愿意接受上述定罪指控及量刑建议的,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达成合意的定罪指控及量刑建议将认罪认罚被告人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进行裁决。可见,检察机关的定罪指控与量刑建议对案件裁判具有重大影响。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辩护率低的现实状况,虽然 2018 年《刑事诉讼法》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配套构建了值班律师制度,以维护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相较于辩护律师提供的专业辩护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和会见权,这导致值班律师无法深入了解被追诉人案件的性质、检察机关已掌握的证据等情况,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认罪认罚被告人很难通过刑事一审的诉讼权利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因此,赋予被告人启动上诉机制的权利,是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如果认罪认罚被告人无法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很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不合理的量刑建议,从而引发不当裁决。但是,通过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制约,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其量刑建议被认定为不合理,会尽量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防止案件裁判出现严重的量刑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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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现实困境及成因...................15
3.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现实困境...........................15
3.1.1 认罪认罚被告人滥用上诉权...............................15
3.1.2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16
第 4 章 域外类似制度的经验考察..............................22
4.1 域外类似制度的立法及实践.....................................22
4.1.1 美国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机制......................22
4.1.2 德国认罪协商被告人上诉机制................................24
第 5 章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完善建议...........................29
5.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完善的基本思路..........................29
5.1.1 明确认识弥合分歧..............................29
5.1.2 公平判决兼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