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SPE 虽然是导致安然公司破产的罪魁祸首, 但它本身并不需要对此负责, 需要反省的是会计。SPE 一直没能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 导致其逐渐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工具。本文对SPE 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梳理, 根据合并观念不同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不予合并阶段、倾向于不合并阶段、倾向于合并阶段, 并对各阶段的合并规定进行了解读和评价。
Abstract:Although SPE is the chief criminal which leads to the bankruptcy of Enron group , it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bankruptcy and accounting should be of self2examination. SPE has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 of sponsors in the long term , which makes it become means of off2balance2sheet financing and hiding debt for some enterprises. This paper concerns the consolidation problem of SPE and divides it into three stages in terms of consolidation ideas: non2consolidation stage , tendency of non2consolidation stage and tendency of consolidation stage. Moreover , it explains and evaluates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consolidation in different stages.
安然事件发生后,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 SPE) 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并日益受到重视。SPE 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发起设立,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如租赁、资产证券化、研究和开发活动、大型项目融资等) 。安然公司利用众多SPE 隐瞒了大量的负债和亏损,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并最终轰然倒塌, SPE 被视为安然公司破产的“罪魁祸首”, 并因此而“声名狼藉”。然而, SPE 并非都是做假的帮凶, 这些实体原本是发起人用来分散或转移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以及合法避税的工具, 但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没能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 , 这些实体逐渐成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秘密武器。从本质上讲, SPE 本身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需要反省的恰恰是会计: 是否需要合并SPE , 在何种情况下由谁合并, 如何披露与之有关的信息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SPE 的特殊性质及引起的合并问题
特殊目的实体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出现的在抵押证券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SPE 的讨论尽管从80 年代就开始了, 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 与SPE 有关的称谓还有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SPV) 、破产隔离实体(Bankruptcy - Remote Entity) 、衍生金融工具公司(Derivatives Product Company) 、资产负债表外实体(Off Balance Sheet Entity) 等等。当然, SPE还是具有不同于一般经营实体的共同特征,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资本结构特殊:SPE 的资金很少来源于股东投资, 主要依靠的是大规模举债, 发起人在其中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 (2) 组织形式特殊: 商业信托是建立SPE 最常见的法律组织形式, 同时也存在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通常所得税是选择不同形式的主要依据; (3) 设立目的特殊: 设立SPE 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 随着目标的完成, SPE 也将随之解散, 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 (4) 经营活动特殊: SPE 的活动仅限于设立时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范围,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也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作出, 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 从此意义上讲, SPE 相当于一个脑死亡的植物人; (5) 管理活动特殊: SPE一般没有全职的雇员或独立的管理层, 通常由某一受托方对SPE 实施监督管理, 并且根据一系列SPE 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协议来取得和分配收益。虽然SPE 有如此多的特殊之处, 但它仍然还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因为它具备了: (1)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 资产产权明晰; (3) 完整的核算体系, 独立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根据报表合并理论, 如果一个企业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利益, 那么该实体就应该纳入企业的报表合并范围。SPE 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其应否被合并、由谁合并等方面存在着特殊问题。(1) 一般来讲, 控制通常表现为持有对方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 而SPE 的发起人通常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 独立第三方虽然可能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权益投资, 但其往往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 不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 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权。此外, SPE 的活动受到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的极大限制, 对于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
(2) SPE 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 对某些SPE 来说, 合并SPE 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 导致SPE 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例如, 资产证券化中设立SPE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善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 如果将发起人和SPE 的报表合并, 证券化所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了, 并且双方订立的合约, 就不具有“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这一问题在发起人破产时显得尤为突出。如果将SPE 的资产纳入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但却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而如果将SPE 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产相隔离, 又可能成为发起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由此看来, 对SPE 的合并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何种情况下, 发起人应该合并SPE。
二、SPE 合并的历史沿革
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刚开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与之有关的规定比较零散, 效力层次也较低, 往往是针对具体业务中涉及的某类SPE 作出规范, 并由此引申至其他SPE , 随着SPE 的使用越来越多, 类型也在不断创新, SPE 合并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并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 但当时的机构对SPE 的本质认识不足, 美国FASB 仅仅从反面规定了发起人免于合并SPE 的条件, 条件也较为宽松。安然事件使SPE 成为众矢之的, 也促使准则制定机构开始反省其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FASB 率先对SPE 的合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解决了SPE的合并问题。会计准则是对某一业务问题达成的公认看法, 为了完整地把握SPE 合并的历史沿革,本文以美国发布的相关准则为标志对合并问题进行梳理, 根据人们在对待SPE 合并问题上观念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不予合并阶段
SPE 出现伊始并未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 长期以来, 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 1959年发布的第51 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 “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指导报表合并的一般原则, ARB51要求财务利益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子公司, 纳入该企业的合并报表中, 而且还规定了“非同质排除”,即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从事的经济业务和商业活动在性质上和本质上不同, 则母公司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按照ARB51 ,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1987 年FASB 发布FAS94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并”, 对ARB51 作出了修正, 取消了“非同质排除”的规定, 但同时规定了“母公司应当合并其所控制的每一家子公司, 除非控制在取得日是暂时的”。ARB51 和FAS94 虽然将合并建立在控制财务利益的基础上, 但对控制的理解是拥有多数表决权,这种合并方法可称之为“表决权法”, 根据这种方法, 发起人一般不合并SPE , 因为发起人通常不是SPE 的出资人, 或作为出资人, 其持有的权益资本远远低于50 % , 因而从形式上避免了合并的要求, 此外, 发起人还可以“非同质”和“暂时性”作为不予合并的理由。
第二阶段: 倾向于不合并阶段由于原有的会计准则将SPE
排除在发起人的报表之外, SPE 成为企业逃避会计监管的有效方式, 并得到了迅猛发展。面对这一情况, 准则制定机构采取“救火式”的处理方式, 针对具体业务, 由FASB 发布财务会计准则、紧急问题工作小组( EITF) 发布一致意见或SEC 以职员观点文稿的形式对合并实务进行指导, 这些规定涉及范围有限, 系统性不强, 容易被误用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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