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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的合并问题的变革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7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907301141594479 论文字数:6235 所属栏目:会计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nbsp;   1. 针对租赁涉及SPE 的规定。1990 年FASB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发布了IssueNo. 90 - 15 “非实质性出租人的影响, 剩余价值担保以及租赁业务中的其他规定”, 第一次对租赁业务中涉及的SPE 合并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果第三方投资者在整个租赁期间持有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剩余权益资本(指至少达到SPE 持有资产价值的3 %) 时, 从SPE 租赁资产的公司不必合并该SPE。这个规定逐渐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会计惯例并推广至其他类型SPE 的合并, 即对所有SPE 来说, 如果至少3 %的权益被独立第三方拥有, 则发起人不必合并SPE。在租赁业务中, 3 %的门槛足以保证SPE不受发起人的操纵, 那是因为如果发起人对3 %的投资进行担保并由此取得SPE 的操纵权, 则其所获得收益不足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 但对持有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SPE 来说, 3 %的门槛还远远不够。此外, FASB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发布的涉及租赁中SPE 的一致意见还有NO. 96- 21 (涉及SPE 的租赁业务会计的实施问题) 、NO. 97 - 1 (包括SPE 在内的租赁业务会计的实施问题) 、NO. 97 - 10 (涉及资产重组的承租人的影响) 等。
    2. 针对资产证券化涉及SPE 的规定。2000 年FASB 发布了FAS140 “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 取代了1997 年开始实施的FAS125 , 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合并问题作出了新规定。FASl40 将SPE 分为两类: 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QSPE) 和不合格特殊目的实体(NSPE) ,并且规定, QSPE 的资产和负债不必合并计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即使在发起人保留100 %股权或不保留股权的情况下, 也不予合并。QSPE 如果不是完全的植物人式企业, 那么它至少应该在“自动导航”原则下经营(指在设立SPE 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各种限制性条款) , 具体来讲, SPE要想成为QSPE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SPE 与发起人严格划清界限。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SPE 后, 不得由其本身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