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在职博士论文,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科学计量研究、扎根理论研究、因子分析、案例研究、结构方程模型等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在系统回顾现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扎根工程项目情境与数据,分析和提炼承包方视角下工程项目契约的柔性内涵与维度,从关系视角对工程项目契约柔性与承包方合作行为间的影响机理进行探索,在揭示关系状态内在关键构成要素的同时,探究“项目契约柔性一关系状态(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一关系行为(合作行为)”间的彼此关联,解构工程项目契约柔性与承包方合作行为间的影响机理。随后,通过理论假设的建模与实证分析,对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公平感知、持续信任及合作行为间的关系进行检验与分析,揭示各构念间关系路径。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现实背景
工程项目中,业主与承包方是项目关键参与主体,双方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构建了委托代理交易关系。由于双方在项目目标、信息掌握、技术水平、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为了确保自身收益、降低或控制项目成本,项目合同成为双方博弈、开展监管的重要形式。但受传统竞争思维的影响以及彼此间信任机制的缺乏,业主形成了对利益此消彼长的狭义认识,往往借助买方优势占据决定权,通过事前压低工程造价、签订免责条款等策略提前转移风险,并严格执行刚性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监管,以降低或约束承包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处于相对市场劣势地位的承包方,为了在因素多变的环境中生存,则借助项目事后的信息优势、项目投入难以转化等将业主套牢在项目中,采取不平衡报价、偷工减料等不正当行为,以降低项目实施成本,谋求个人利益。此种对立思想与关系造成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低报价高索赔”的问题,项目过程中充斥着大量的纠纷事项,尤其是项目合同纠纷。此类消极的合作关系、刚性的治理策略、对立的思想在导致大量项目合同纠纷的同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工期与成本,给项目质量带来了隐患与威胁,“豆腐渣工程”、项目提前终止等现象较为普遍。
在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和信息经济等新经济的推动下,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资建设周期等均呈现上升趋势。从项目的立项、实施至最后的交付,项目所处的内外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也在持续变化。项目业主与承包方需要时刻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难以独立解决的不确定性。双方需要通力合作,搭建伙伴合作关系模式,更好的达成项目目标,促进项目成功。因此,传统思想下承发包间的对立、竞争关系已不再适用于当前的项目情境,转而寻求的是更加开放、灵活与柔性的治理与合作范式。相应地,开放式的项目合同、合作信任、承诺与声誉等“软要素”的价值日益体现。尤其是中国社会中较强的关系导向特征,更加强调各方的合作、互惠互利及共赢,双方交易并不仅限于刚性的合同条款,还涉及了关系契约要素。通过项目合同与关系柔性机制的构建与运用,业主以合作互惠的态度开启项目,承担合理的项目责任,通过共赢模式实现自身的项目诉求。承包方则通过协商、价格补偿、良好关系等保障自身利益,提升满意度,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开启双方合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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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为解答研究问题,本节基于文献计量学方法,针对管理学领域中关于契约柔性、工程项目、组织合作三大主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可视化分析,对三主题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和评述。
1.2.1契约柔性研究现状
(1)契约柔性的起源
柔性契约思想的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中叶,新古典契约法与契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传统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文档化的法律文本,关键是提前明确划分各方的权力、责任与利益,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实现风险的规避或转移。缔约各方倾向于签订复杂、详细的合同条款,为事后的可能风险或纠纷提供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强调严格执行条款,限制内容修订,以实现对交易关系与行为的计划和控制。该理论假设可以识别出所有未来交易活动,并在正式合同中加以计划和规定。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完全合同的签订很难得到应用。强调控制、约束的合同由于过于刚性,不仅需要非常大的签约投入,履约过程中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动态需求,反而容易产生冲突,甚至不得不诉诸于法律程序。因此,交易各方更乐于避免繁琐的合同,转而签订“君子协议”,或精简、开放式的合同。
契约柔性相关研究的发展历时较长,涉及了多个研究领域、层次。鉴于研究资源的约束,仅采用传统文献综述方法很难实现较为系统、全面的回顾。因此,本文结合了科学计量学与传统文献综述两种方法,在科学检索、筛选文献并给予可视化的基础上,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分析以及文献研读,系统揭示契约柔性理论的分布情况、前沿热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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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2.1基础理论
2.1.1不完全契约理论
(1)理论渊源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形成与提出源自对古典契约理论、新古典契约理论完全契约这一基本假设和条件与现实间差异的反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关系及过程的日益复杂等内外环境的变化,人们越发认识到完全契约理论的实践局限性。现实经济活动中,契约更多体现的是不完全性。首先,交易主体的理性是不完全的,甚至是非常有限的。这导致签约阶段所识别的未来可能与实际间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同,无法指导后续工作;其次,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追求契约的完全性是不经济的;再者,在履约阶段契约并不能提供十分详细、清晰的规则,而第三方的引入也很难解决。换言之,在实际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各方签订的契约总是存在遗漏、缺口、模糊或有歧义之处。实际的契约内容无法涵盖所有未来可能性,也不能详尽所有可能的应对方式、责任和权力,甚至无法用语言或文字清晰描述,进而也难以诉诸于第三方给予解决。因此,契约的应用必然需要在事后进行适当的调整,由此契约不完全性的概念及理论得以形成,逐步发展为现代契约理论的核心。
在探究不完全契约成因的同时,学者们也深入剖析了不完全性所带来的影响。多数研究表明,契约天然的不完全性使得契约本身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漏洞,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准确、详细的涵盖契约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事前的最优契约失去效力,增加了违约的可能性,导致交易投资的无效。当自然状态发生时,投资的一方很可能要面对“敲竹杠”或“寻租”的风险。因此,作为理性的投资人在意识到“敲竹杠”或“寻租”风险时,则很可能会作出投资不足的行为。
具体来看,“敲竹杠”是交易主体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指的是交易中的一方利用不完全契约中或再谈判过程中的漏洞,将契约条款按照利己的方式进行解读,进而占用准租的行为。可以说,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使得该行为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专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指的是当被用于特定用途后,将无法再被移作他用的资产,主要类型包括:物质资本专用性、场地或区位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指定性专用性以及时空专用性。当交易的一方做出了某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后,由于该资产难以再做他用,该交易方就被“套’’在了该交易之中。若交易无法实现,将会给该投资方带来损失。另一方面,若交易另一方支付的价格下降,由于投资己经存在,其所获得的收益并不会减少,形成占用准租行为,侵占了投资方的一部分利益。投资方由于担心对方的敲竹杠行为,很可能会通过减少资产投入,而反向寻租。即交易方既可以借用专用性资产的“套牢”效应,通过不完全契约的再谈判威胁对方,实现准租的占用;也可以在投资阶段利用契约漏洞,减少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来实施“敲竹杠”行为。而无论哪种行为,不完全契约都是根本原因,导致投资失效、再谈判成本增加等多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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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契约柔性相关理论
尽管对柔性本质能力属性的认识得到了学者们较为普遍的认可,但由于对契约理解的差异,目前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认识。其中,狭义视角将契约等同于交易合同或协议,将契约柔性理解为合同(条款)柔性,关注合同条款内容柔性机制或要素的构建,以实现合同刚性与柔性的平衡,强调合同柔性是解决合同刚性不利影响的重要方式。如我国学者严玲等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合同柔性的定义,将其视为通过柔性要素的注入,使合同条款具备柔性,借此形成柔性及事后调整空间,是一种经济而又快速响应项目不确定性的能力。
广义视角从动态契约理论出发,将契约界定为一个交易过程,即契约不仅包括了可视化、显性化的合同协议,还包括了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约全过程。相应地,契约柔性不仅体现为交易各方博弈形成的各类柔性条款,还反映为交易各方对交易的态度与关系,即契约构建及履行全过程中交易者主动和被动选择空间的大小。鉴于此,广义视角下的契约柔性可划分为契约内容柔性与契约执行柔性。前者与狭义视角下的合同柔性具有一致性,表现为合同条款所隐含的柔性机制;后者是一种基于交易关系、非正式契约的柔性机制,柔性程度的大小依赖于交易各方的关系能力,能够实现对合同柔性的补充。此时,签订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契约关系的达成,而是后续契约关系构建与履行的起始点,为交易关系持续变动和演化提供指导,履约成为契约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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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界定与测量.....................44
3.1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研究框架.....................44
3.2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界定.....................44
4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机理研究......................68
4.1研究设计......................68
4.1.1研究方法......................68
4.1.2研究样本......................68
5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