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研究中国税务的论文,本文实证章节通过对我国与 OECD23 国 19 年间的面板数据,从 SFA 模型入手进行检验效率,及其对影响效率因素的测算。其中为消除国家间个人所得税之间差异,做出了相应的模型与数据调整。作者根据现阶段相关信息与数据可得性,在相关数据修正的基础上,由于涉及国家数量众多,年度跨度长,影响指标效率数量多,在数据的获取过程中克服了极大困难。通过不断选取相关数据、反复测试,在众多模型结果中,选出可缩小其中差异的最可靠修正方法。一是,将测算效率的数据,从绝对数向比值进行调整。修正后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个税占GDP 比值中,分母按照购买力平价对所有国家 GDP 进行调整。二是,将 24 个国家按相近税制,与最高边际效率进行分组测试,以保证区分实证检验结果的差别性,对检验结果做出最大程度的修正与调整。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至今 40 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民众生活水平到社会生产力,再至国家综合实力都得到了飞速提升。我国 2018 年 GDP更是达到了 90.03 万亿元1之高。然而在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各行业收入水平增长均衡匹配程度较低,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突破 0.4 警戒线2,反应出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严重性。若任由基尼系数增长,势必会对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阻碍。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自动稳定器”作用,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收入不合理扩大的作用。从我国与 OECD 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长的趋势和速度都呈正向积极发展态势,但增长的背后伴随着征收成本的高低,是决定征收效率水平的重要因素。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与 OECD 国家之间横向比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征收效率的高低进行充分的研究梳理。同时,根据在不同背景与政策下效率的高低程度,可以有所针对性的分析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水平。若征收效率低下,将会导致投入成本的无端浪费。本文通过对我国与 OECD 主要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水平的测度,不仅要关注个税收入对 GDP 和各项税收收入占比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其投入的相应成本,将两者综合考虑,由此分析一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水平。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提出,加快推进个税税制的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简化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i。2018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做出了第七次重大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发展历程中的进一步重大改革。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不仅要加大人员、经费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同时还要对其征收的效率进行有效的监控和信息评估。以达到投入水平的最大化利用,以免出现资源的不合理浪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逐年推进,其征收效率是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充足的重要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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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贫富差距增大与收入不平等问题日渐浮现。个人所得税作为构成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许多国内外学者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问题展开了相应讨论。本节从国内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相关研究,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发展趋势、征收现状、个税流失、提高效率与实证分析方面作了相应的文献梳理,为后续章节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发展趋势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与社会文明进程,都对税收的进程与发展起到重大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也同样受到国家社会进程背景的影响,且需与其相匹配(杨斌,2002)。从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受限。对此必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着手推进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朱涟莲,2016)。现如今,我国推行两种制度并行政策。综合制的实施其征税范围需适度考虑,建议将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对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仍然按照现行的分类计征方式征税(闫坤,2017)。目前我国个税征管发展的关键在于计征方式的转变,采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和计征方式有利于保证税收平稳入库,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效率的功能(崔军,2015、赵寿斌,2016)。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结合了分类与综合两种税制的优点, 结合税基综合性与税收待遇统一性原则,是适用性较强相且理想型的税制类型(张天姣,2017)。从分类制到综合与分类制相结合,改革所需要的硬性要求较高。对高收入者的多项来源收入监控情况,以及对个人负担情况与费用支出两方面的信息掌控及时程度,是重点制约因素(杨孟著,2017)。
十九大以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推行将综合与分类制两种制度相结合的政策,相互取长补短,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平稳过渡。综合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制度,不仅有利于保证税收平稳入库、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功能,同时也对加强税收征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体制完善程度与偷漏税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征税监管手段亦有极大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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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关于征收效率的理论基础
一、“效率”的界定
在物理学概念中,“效率”定义为效用功率对驱动功率的比值,而在经济学界关于对“效率”的定义解释众多。Samuelson 将“效率”界定为尽可能地有效运用既定地经济资源,来满足经济人需求的最大可能。且不存在免除一定不必要的浪费,解释为当在一定经济水平下,不减少一种产品生产为前提的情况,另一种物品的产值也不能增加,此时便存在效率3。通常学者在对“效率”进行解释时,有“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之分。其中“微观效率”是指部门在投入下是否可获得最大的产出,即在产出定量的前提下是否实现了最小投入成本,由此可判断一部门是否有“效率”。“宏观效率”的概念界定为在一个既定经济体中,多种资源投入在不同的生产产出之间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分配,将此举界定为产生了效率。
二、“技术效率”的概念界定
在经济学的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国外学者 Koopmans 提出“技术效率”,并且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技术效率”在学术界中受到诸多学者应用。其概念为:若不对其他投入增加,便不会有任何投入减少;在一部门技术水平既定的前提下,在不减少产出时任何额外的产出都不可能得到增加。
“技术效率”解释时常与生产可能性边界联合解释。对生产可能性边界的概念定义为:将多种可能的投入结合所能输出得到最大产出的集合。“技术效率”在学术界运用广泛,多用来对行业、国家或地区绩效,或经济增长质量进行测度评估。Farrell 将“技术效率”概念定义为,在一系列投入要素既定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同等投入水平下,所带来的产出最大化之比,且该地区的实际产出与最大产出之间的差距,与最大产出的比值界定为技术非效率。后又有学者在原有的“技术效率”基础上对其进行划分,分为纯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与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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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理论基础
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全球范围内税制模式整体来看,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分类制,二是综合制,三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一、 分类制课税模式
(一)分类制内涵与理论基础
英国是个人所得税发源地,同时也是分类制的起源地。该方法根据纳税人一段时期内所得的来源,根据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分类扣除、分别制定相应的税率,不同来源、项目不同的收入划分的口径也有所差别。目前在我国与 OECD 国家中,其中部分国家采取分类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便是典型国家之一,在近些年税制改革大潮之下,很多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分类制下,扣除数采取的口径有所差别,且不同收入来源的税率有所分别,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股票利息等。第一类观点的学者,提倡分类征收制,认为分类征收制实行不同征税标准,可避免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亦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原则(Gale,2005)。尽管部分国家个人税征收单位为家庭,但个体征纳仍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标准。当今社会家庭成员结构庞大,且人际关系相对复杂。个人作为课征单位,从征管成本投入到征收效率多方面考察合理性更高(James Alm,2009)。
(二)分类制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
一方面,由于在分类制模式下,在一定程度上将家庭经济负担忽略。对纳税个人的负担能力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在横向公平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分类制对扣缴义务人的依赖性之高,当脱离家庭整体经济捆绑的同时,偷漏税的现象将大大存在,如此个税征收效率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另一方面,纳税人在选择分散应纳税额时,通过选择不同税率项目之间相互转换,以此达到避税目的的灵活性很强。如此来看,纳税群体的“经济人”心理通过改动应纳税额的方向,以达到规避税款的目的,将使得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产生一定程度的偏倚。同时在税务监管过程中投入的成本也将大大提高,造成个税征收效率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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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与 O